《危险废物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营业执照。危险废物营业执照分为综合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收集。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和处置。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产生的废矿物油和日常生活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四)《关于进一步做好固体废物领域审批管理的通知》(环境发展〔2015〕47号);
(五)《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第65号);
(六)《关于批准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号);
(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二、工作职责
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全省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利用、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颁发。污染控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批准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申请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危险废物中心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具体负责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组织申请人对危险废物的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并对持证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应当如实填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认证材料(见第五项)和市环境保护局初审意见,并向省环境保护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为新项目,根据环境函[2005]841号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生产设备试运行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要求,向省环保局提出申请时,除提交前款要求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试生产阶段相关危险废物经营业务的申请,并经审批部门批准。
(二)受理
1、省环保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现场或者5天内通知申请人需要更正的全部内容。
2、省环保局收到符合许可条件的材料或者纠正合格合格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省危险废物中心和有关市环境保护局对申请人的认证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并接受合格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评估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省环保局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评估:
1、省危险废物中心组织申请人进行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2、省环保局组织专家审核《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形成审计意见。
(四)审批、颁发许可证
1、省环保局成立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技术评估的申请和评估报告的审查结论。
2、经省环保局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申请人,经公示后,应当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3、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处于试生产阶段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相关验收证明材料报省危险废物中心备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发现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省环境保护局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营业执照。
4、申请人凭发放的危险废物综合营业执照,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附加登记手续。
(五)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相关材料
申请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省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1、拥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控制经验,提供劳动合同、职称证书、工作经验证书等相关材料。
2、有符合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提供适合所申请经营危险废物特点和数量的专用运输车辆清单,并提供相应车辆的驾驶执照、道路运输营业执照、道路运输执照、驾驶证、护送证,加盖道路危险货物专用章。无自备运输工具的,应当提供与专业运输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合同或者运输工具租赁合同,以及有关单位的资质证书。本合同应包括运输过程中的污染事故和承运人洒水、丢弃、倾倒危险废物的责任条款。
3、包装工具、中转及临时储存设施、设备、经验丰富的储存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或陕西省环保标准和安全要求。
4、有符合国家或陕西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国家或陕西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5、与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技术和工艺;危险废物处理的试验数据或科学论证。
6、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确保危险废物经营安全。包括:废物分析计划、安全措施、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计划、人员培训计划、事故应急计划、环境监测措施等。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的土地使用权;以其他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提供场地所有权证明;租赁场地的,应当提供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场地所有权证明。
8、组织机构营业执照及代码证复印件。
9、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含风险评估章节)、批准和建设项目。
10、市环保局初审意见。
11、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危险废物成分分析报告。
12、综合利用后执行的产品标准和产品质量检验表。
(6)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文件和有效期由省环保局印制,有效期为5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危险废物经营模式及主要工艺;
3、危险废物类别;
4、储存和处置危险废物设施的地址;
5、年经营规模;
6、有效期限;
7、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许可证处理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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