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可以在男方有户口的情况下回娘家吗?湘潭社保证明样本如下:
以湖南省为例,离婚后可以申请离婚原籍落户。
根据《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条例》
1、夫妻定居:夫妻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登记机关,其中一方住在另一方,申请将户口迁入另一方(非大学、技术中学集体户口学生)户口所在地。非农业户口一方是否可以落入农业户口,应当报当地政府批准,并报省级部门备案。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定居:父母投靠城市城市成年子女(非大学、中专院校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申请将户口迁入子女户口所在地非农业户口。
3、未成年人投靠父母定居:18岁以下子女和18岁以下子女20岁以下子女的学生,要求与父母(非大专院校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定居。
4、离婚回到原籍地定居:因夫妻投靠将户籍迁到配偶户籍所在地,离婚后返回原籍地居住并申请迁回原籍(非农业户籍居民迁回原籍农村的,仍按非农业户籍性质定居;农业户籍居民迁回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原籍农村农业户籍的,是否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据实际情况确定)。
5、收养结算: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未成年人,已登记常住户口。
6、干部、职工调动、就业定居:经县、市以上(含)人事、劳动部门或者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就业的干部、职工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7、家属随军落户:要求随军人在军队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家属。
8、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夫妻一方为义务兵或上士(含)以下士官(已因参军服兵役注销了户口),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居民迁入农村的,仍按非农业户口性质落户)。
一般工商人员定居:在县级市、县人民政府居民镇等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在设区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一年(长沙、株洲、湘潭满两年),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一年(长沙、株洲、湘潭满两年)的,应当将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的户籍迁入当地非农业户籍。综合承载载能力压力较小的地方,依法取得住宅所有权(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放宽合法稳定职业和参加城市职工社会保险的要求。
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县级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等建制镇落实工作单位,或者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设区市辖区执行工作单位满一年(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满两年),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一年(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满两年)。
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勇敢的先进个人和优秀农民工的人员,应当将配偶、未婚子女婚子女的户籍迁入推荐的非农业户籍。
10、大中专学生入学落户:大中专(含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入学时自愿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
11、大学、技术中学毕业(辍学、转学)学生定居:因毕业、辍学、转学等原因,需要将户籍迁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父母或母亲)、工作单位所在地、大学、技术中学(含技术学校)学生。大学、技术中学毕业生是否可以在农村落户,应当报当地政府批准,并报省级部门备案。
12、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配偶、未婚子女因退出现役或配偶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复员、退伍军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
13、刑释解教人员落户:过去因被判处徒刑或者被决定劳动教养而被注销户口的,已被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或者解除劳动教育要求登记户口的。
14、留学回国人员落户:以前出国(境)前注销常住户口,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现回国落户的留学生。
15、其他原因回国(入境)定居:因留学以外其他原因出国(境)注销户口,未在国(境)境外入籍定居,现回国定居;华侨回国定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内地定居;外国人、无国籍人员在中国定居并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公民申请迁入登记时,应当按照下列类别(对象)提交相应的凭证材料(16岁以上的省外迁入人员或省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应当提交2张近期标准证书照片):
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父母投靠成人子女定居: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未成年人投靠父母定居: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投靠人的户口簿、父母或监护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18岁以下20岁以下的学生还必须提供学校学籍证明)。
4、离婚回原籍: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离婚证、亲属户口簿、身份证。迁回原籍农村的,还应当提供村委会证明确实居住在这里的证明材料。
5、收养结算: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被收养人户口簿、被收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干部、职工调动、就业和定居: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就业批准通知或证明、迁入人员的户籍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庭成员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适婚年龄以上子女的未婚证明等。
7、军人家属随军落户:军事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8、军事配偶的父母结算:结婚证、户籍簿、身份证、军事相关证件、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迁入农村的,还应当提供村委会证明迁入人员确实居住在这里的证明材料。
一般工商人员在县级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定居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法人执照);住宅产权证书(抵押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购房合同、银行抵押协议)或者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私人住房租赁协议或者住宅单位集体宿舍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有家庭成员随行搬迁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适婚年龄以上子女的未婚证明等。在设区市辖区定居的,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签订或取得的劳动合同或者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法人执照需要满相应年限)外,还应当提供当地参加城市职工社会保险一年(长沙、株洲、湘潭两年)的证明。综合承载载能力压力较小的地方,依法取得当地住宅所有权(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也可以放宽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执照和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明的要求。
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定居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迁入人员的户籍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庭成员随行搬迁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适婚年龄以上子女未婚证明等。其中,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工作单位在设区的市辖区内的,应当在当地参加城市职工社会保险一年(长沙、株洲、湘潭两年)的劳动合同满一年。
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勇敢的先进个人和优秀农民工,在推荐地点定居:评估证书或推荐单位证书、户籍簿和居民身份证。有家庭成员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适婚年龄以上子女的未婚证明等。
10、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劳动部门的录取花名册)及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
11、大中专毕业(辍学、转学)学生落户:
毕业生和辍学生将户籍迁回户籍所在地(或父母或母亲的户籍):毕业证书或退学(退学)证书、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转移证书(省网上转移为户籍簿内页)。
毕业生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毕业后两年内,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和就业登记证(包括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毕业后两年以上的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迁入人员的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或户口簿内页)和居民身份证。其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或技术学校毕业生实施的工作单位在设区市辖区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必须满一年(长沙、株洲、湘潭满两年),并提供当地参加城市职工社会保险满一年(长沙、株洲、湘潭满两年)的证明。
转学学生到新转学: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或户口簿内页)、教育部门转学(升学)证明。
12、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安置落户:县级以上(含)复员、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和退伍军人居民身份证。有家庭成员随迁的,还应当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适婚年龄以上子女未婚证明等。
13、刑事解释人员定居:返回原户籍登记机关登记的,应当提供原户籍登记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含假释、保外医疗)、结婚证或者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单位接受证明。
14、留学回国人员落户:
原户口注销地或者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恢复户口的,应当按照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因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原因需要在市、县其他派出所登记的,应当持有中国护照、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应当说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有关当事人(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在就业地落户的,凭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就业单位以及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
15、其他原因回国(入境)定居:未在国(境)境外入籍或定居的海外人员回国恢复户口的,应当根据原户籍注销和恢复户籍;华侨回国定居的,凭当事人持有的中国护照和省、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颁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其他批准入境定居、加入或者恢复中国国籍的,应当持有有效许可证和有关批准入境的有效证明。
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和大学、技术中学毕业生需要在就业指导中心和当地人才服务机构的集体家庭挂靠户口的,必须按照第9点第2款和第11点第2款明确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办理结算手续。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或者县级以上(含)公安机关受理,县级以上(含)公安机关批准。其中,同一市(指市、县)、县范围内的1至9类迁移,户口性质无变化的,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华侨回国定居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受理批准。
同一机关批属于同一机关的,应当场完成;非同一机关的受理、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湘潭社保登记证流程
(一)所需材料:1。单位资质证书相关材料: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B5一份规格复印件;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及B5一份规格复印件;社会团体持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B5一份规格复印件;国家机关行政介绍信;
2、外资企业、驻京非法人分支机构等特殊单位提供材料:
①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B5规格复印件;
②香港、澳门、台湾在北京设立的外商机构和办事处(机构)应当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B5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处登记证》及复印件B5复印件;
③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当提供《企业办事处登记证》B5法人单位应当出具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统筹的全权委托书。{
n}3、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质量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B5规格复印件一张;{n}4、法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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