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效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临时资质证书统一发放新的二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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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筑融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九江市、赣州市、宜春市、鹰潭市、瑞金市、丰城市、共青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发展部令第5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商业环境优化升级改革项目的意见,现通知如下:
1、有效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临时资质证书(不包括不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资质证书),通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云平台企业资质管理系统统,自动生成新的二级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不变。
2、为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有序延续,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23年1月1日前届满的,企业可在统一更换证书后申请资质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23年1月1日后届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
3、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由我部审批,初审取消。企业在江西住房建设云平台提交资质申请后,由我部直接受理批准。CA已配备电子印章的企业,在线填写资质申请表,加盖电子印章后提交申请,我厅直接在线受理;CA锁未配置电子印章的企业,业务申请提交成功后,须在“我的办件”中打印出带条形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无条形码的申请表无效),签字盖章报厅受理窗口(可邮寄办理)后受理申请。
4、在决定发布之日,我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无效。持有我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按照修订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条例》通知承诺制度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二级资质证书颁发后6个月内,核实企业承诺内容的真实性,重点核实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实行智能审批自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在江西住房建设云平台上同步工商信息,点击变更申请CA未配置电子印章的企业锁)。
六、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组织领导的决定,积极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权限调整,加强指导服务,及时涉及行政审批、市场监督意见和建议,房地产市场监督反馈。
0791-86228076(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19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条例》
广东金融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条例》的决定
(自公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许可证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2021〕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的号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发通知〔2021〕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企业条件分为一、二等级。
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师修改为专职会计师。
第二款第二、三、四项改为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
二级资质:
“1.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备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附原条款(小编整理供参考):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个资质等级。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企业条件分为一、二级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2。近三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房地产开发投资累计完成;
3连续五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或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
5。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中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删除):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2。近三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
3连续三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或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
5。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中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拥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3)三级资质(删除):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2。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房地产开发投资累计完成;
3连续两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
4。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中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6.拥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4)四级资质(删除):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一年以上;
2.已竣工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3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并配备专业统计人员;
5商品房销售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6.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备统计人员;
“3.质量保证体系完善。
三、删除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附原条款(小编整理供参考):
第六条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资格审批部门的网站或平台上提交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的电子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合格企业颁发《暂定资格证书》。
《暂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临时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无开发项目的,临时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申请批准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3.开发经营项目的相关材料;
“4.《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实施报告,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部门和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二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3.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有质量管理部门和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5、第十一条改为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批准。
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作为第五款:申请批准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相应的政府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6、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监督,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监督,不断提高信用监督水平。
七、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八、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其中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改为原资质
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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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其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修改为“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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