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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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普通高中和学生。
第三条学籍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是前提条件,其主要功能是记录,不得将学籍作为入学和转学的条件。转接或新建学籍是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不应将学生之前有无学籍或学籍是否转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制度。
省教育部协调省普通高中学生管理,制定省普通高中学生管理措施,指导、监督、检查、建设浙江省中小学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生系统)和学生数据中心,确保正常运行;指导直属学校学生管理。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生的学籍管理,制定本市普通高中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情况;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认定、变更、核办、毕业证书验印;应用学籍制度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所辖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定相关工作规程;指导、监督、检查和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和配合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县(市、区)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的认定、变更、核办、毕业(结、辍学)证书的印制。建立学籍信息定期核查机制,运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确保学籍信息准确、实用。
学校负责收集、份信息的收集、汇总、验证和报告,并应用身份制度进行日常身份管理,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接受学生身份的建立、变更和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当学生身份的相关字段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为大学招生、军事征兵和社会招生提供参考。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建立学籍第二章
第六条参加初中毕业生学术水平考试或者符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初中入学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入学学校办理入学登记手续。
第七条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建立学籍的,普通高中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学籍制度登记,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继续登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未建立学籍的,普通高中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建立新的学籍。
学生因某种原因不能如期到校报到的,学生及其监护人可以向招生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学校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学生开学后两周内未到校报到或者不办理延期报到手续的,招生学校应当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保留或者取消入学资格,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注册外国学生的中小学必须取得接受外国学生的资格,才能接受适龄外国学生。
第八条学校应当自学生入学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学籍制度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包括:
(一)学籍基本信息及信息变动;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包括道德表现、学术水平、体育健康、艺术素养、创新实践等);
(四)体检、体检、接种信息等。
(五)学校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资料。
第九条学生转学或者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入学校或者招生学校,转学或者毕业学校应当保留学籍档案的电子备份和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终止学业时,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或者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三章学籍变更管理
第十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学校应当及时维护学籍制度中的相关信息,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学生学籍变更信息。
第十一条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本信息的,应当凭户口簿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
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是两个关键信息。如需修改,学生所在学校的学籍管理员应在学籍系统中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将重新进行全国检查和身份比较。
第十二条普通高中生每学年通过综合质量评价和学术评价,符合入学条件的,允许升级。普通高中实行保留级别制度。同学年补考后,必修科目仍有三门以上不合格的,学生及其监护人申请保留级别,经学校批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保留级别。毕业班的学生不得保留级别。
第十三条普通高中生在符合有关政策的前提下,申请转学到其他学校的,由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向转学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学、转学学校和双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通过学籍制度完成转学。
学籍制度中的转学一般安排在学期结束后至新学期开始。转学、转学和双方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身份转学。
转学时,学生不得变更年级,学生不得在休学期间办理转学手续。
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学,须符合相关政策,一般应遵循学校等级对等原则,申请在等级非对等学校之间转学的,转入学校应查验学生当年中考成绩是否符合录取条件。
外省普通高中生申请转入我省普通高中的,应当提供转学学校出具的学业学分认定和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
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转入学校同意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申请转入普通高中学习的,普通高中考核通过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
对于极少数道德行为偏差较大、违法行为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学习的学生,可以送到学校继续接受教育。未成年学生必须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请,经转学学校批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转学教学。在学校表现良好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学到原学校或其他学校。原学校应当允许转学,其他学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转学。
未成年学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学校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保留学籍,判决生效后取消学籍。
被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非监禁处罚、缓刑、假释或者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学校应当允许他们继续留在学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助和教育措施,或者送他们到工作学校学习。学校应协助有关部门、家长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接受教育、劳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应当恢复原学校或者其他学校的学籍。
原学校与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商定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的学生。
第十四条学生因其他特殊原因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或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家长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书,经学校批准,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或者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不能在学校学习的,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学校应当责令停学。
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应当申请继续休学。符合条件的,应当继续休学。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及时申请复学。符合复学条件的,应当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学生出国留学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学校办理有关手续。如果学生回国后仍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学校应继续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办理退学手续。
(一)多次留级或休学,年龄超过20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
(二)一学期连续旷课15天以上或累计旷课45天,学校多次联系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帮助教育无效;
(3)休学期满后,学校与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联系仍未复学或复学一个月以上未申请继续停学;
(四)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八条学生死亡后,学校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籍制度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第四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九条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学校教育应以奖励为主。
第二十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或者在某些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以分别给予表扬、表扬和奖励,并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中。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对犯错的学生的教育,给学生充分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有严重错误、造成严重后果、反复教学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情节的严重程序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录。学校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
对学生给予处罚的,学校德育部门应当提出处罚意见,通知被处罚的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听取意见。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申请听证会。
处罚结果由校务会议决定,校长签字公布。
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校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上诉,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处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如遇毕业年级等特殊情况,可适当缩短。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未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在处分期满后,由学校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监护人。
自处罚解除之日起六个月后(如果有特殊情况,如毕业年级,可适当缩短),学校可以消除学生的处罚记录(从学生成长档案中删除)。
受处罚的学生毕业时仍未成年的,学校应当消除学生的所有处罚记录;成年后,学校应当将未消除的处罚记录记录在成长档案中。
第五章毕业,毕业,辍学
第二十三条普通高中三年制允许学生提前毕业。
第二十四条学生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和学分,符合普通高中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
学生学习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允许毕业。学生毕业后符合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毕业。
退学生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业的学生将获得学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监制,区、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核印,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编号为学生学籍辅助编号。
毕(结、辍学)证书遗失后,不予补发。学生本人申请后,毕(结、辍学)学校可开具毕(结、结
肄)业证明书并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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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外国籍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并由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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