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开采经营许可证:什么叫采砂许可证,河砂属矿产资源,在河道采砂归哪个部门管理,也就是说,河道采砂属国土资源部门设置采矿权许可还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采砂权许可,或是必须由国土资源部门和水行政部门共同设置许可,汉江河砂纠纷一案具有一定典型性,目前有些基层执法人员经常混淆采矿许可证和采砂许可证的使用范围,造成一些混乱,因此必须加以厘清,《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和第三十九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分别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颁发采矿许可证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具体体现,采矿许可证一经颁发,即表明国家同意将该许可证载明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这种财产权益让与或处分给采矿权人享有,该案中,建筑用砂属非金属矿产,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另一方面,采矿权是一种物权,采矿许可证是一种物权凭证,它代表的是一种民事财产权利。
基于物权的排他性原则,任何人未经采矿权人同意,不得在该物权上增设负担,上述郧县金砂公司通过申请和竞买的方式取得采矿权,是该范围矿业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由于河砂这种矿产资源位于河道这一特殊区域,为了保证河道正常行洪、排涝和航行安全,《水法》又作出了关于在河道内采砂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采矿许可的前置性程序,由于《水法》的调整对象涉及矿产资源的特点,决定了依据《水法》对矿产资源这种财产参与处分,其许可的内容只能是允许在河道范围进行采砂作业,它是对在河道采砂安全的审查认可,并通过这种制度的设置,使采矿权申请人按照何时何地能否采砂、怎样采砂的要求进行采砂作业,不得因采砂行为不当妨碍行洪、排涝和航道安全。
采矿许可证和采砂许可证各自许可的内容,二者不能相互代替,也不能相互包容,更不存在相互冲突,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采砂许可证只对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适用,由河道管理部门批准发放,不再发放采矿许可证,除此之外,其他河道采砂行为按《水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关于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砂石、砂金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办,这些都是一致的,并不矛盾,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322号文件也规定:“在行洪、排涝河道内申请开采砂石、砂金须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航道的,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审批登记手续,采矿权人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采砂活动……”由此可见,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外采砂无须办理采砂许可证,而必须先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然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未经河道管理部门的批准办理采矿许可证,违反程序规定,该行政许可行为有瑕疵,但在除长江宜宾以下干流以外区域办理采砂许可证,是越权行为,话分两头说,该案中,金砂公司依法取得汉江归仙河口段河砂的采矿权,成为该处河砂的采矿权人,但该采矿许可未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程序不合法,可由批准采矿许可的部门与河道管理部门协调,补办河道采砂批准手续,按河道主管部门指定的部位、时间、体积和作业方式采矿。
如果河道部门认为不能采砂,国土资源部门应撤销已发放的采矿许可证,水利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各自的依法行政内部办事规则中,将程序和权利表述完整,并依据各自的行政职权依法行政,这样才既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各有关行政部门联合执法。
砂石开采经营许可证:办理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有什么规定,一个石场要有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后才是合法开擦,需要做储量核实报告、环评报告、水土保持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开采设计、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现在一般的是10万立方米每年,申请新办一家采石场需要办理如下手续:1、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如矿界批复、储量核查审批报告、初步开采利用方案批复等;2、到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3、根据已批复的初步开采利用方案,进行安全生产预评价;4、根据已批准的相关手续,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5、根据已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进行《开采设计方案及安全专篇》设计审查;6、根据已批准的安全专篇设计审查报告,企业申请开工建设,安监部门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企业的准备情况进行批复;7、企业建设完毕,申请竣工验收;8、根据竣工验收的批复意见及《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9、根据已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监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经营。
砂石开采经营许可证:开办沙场,办理采矿证,需要提交什么资料,申请采砂的,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以便审查:,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2、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3、采砂申请人员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卫生负责人身份证号和安全培训资格证号,技术负责人情况,4、符合要求的采砂机具、采砂船和运输设备的有关证书;5、符合安全要求的采砂运输方案;6、河道采砂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料场堆放涉及土地、农道的,由当地政府签署意见,7、砂石堆放地点合理性证明文件、弃料处理方式、采砂结束后现场清理和平整方案。
8、申请人提交上述复印件时,应当同时交验原件以便核查,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区(县级市)水利局提交申请,2、区(县级市)水利局初审:,(1)对资料不全的申请,区(县级市)水利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资料,(2)对资料齐备的申请,区(县级市)水利局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需注明理由及依据),否决申请的应退回申请资料,初审同意的将有关资料上报市水利局,3、经区(县级市)水利局初审同意的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由市水政监察支队对采挖施工方案进行调查评价,并向市水利局提交评价意见,4、市水利局对申请的有关资料、初审意见和方案评价意见进行审查,并对现场进行实地查勘,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
5、经审批同意的申请,由市水利局发放《河道采挖许可证》,属省水利厅审批的由我局加具意见后上报,6、《河道采挖许可证》实行季度审验制度,需继续作业的持证人应在证件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将证件交所在区(县级市)水利局,并同时提交作业范围的河道地形图,由区(县级市)水利局和市水利局进行审验,7、采砂管理费由区(县级市)水利局按实际采砂量向持证人收取,河道采砂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或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200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水利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按《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其他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是:水利部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国土资源部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交通运输部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水利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管理,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砂石开采经营许可证:我想办个沙石场开采资格证怎么办,砂石和金属矿山一样属于矿产资源,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属于国家拥有,开办砂石料厂是一个复杂过程,但并不是私人不能开采,需要走一定程序即可:,1、要有工商部门核名,作为砂石料厂、石子厂经营时必须有国家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以及税务登记证明,这也是任何必须办理证件,需要提交办石子厂、碎石场项目名称、经营期限、项目总、注册资本、申请书等,2、国土资源局办开采证,矿石资源属于国家资产,开办砂石料厂需要向国家或者当地市土管局办采矿权许可证,矿界批复、储量核查审批报告、初步开采利用方案批复等,再由相应核查人员进行矿产资源核查,环境影响评估以及危险性评估,在审核合格的情况下方可开始经营,3、安全管理局审批及环保局测评,对于严重危害人生命安全以及环境污染严重的石料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不合格,对于审核合格将划定石料场、石子厂、碎石场等作业范围,颁发许可证后方可作业,否则就是非法开采。
4、如果是个人开采,还需要提交个人身份证到工商局申请预先核准通知书。
砂石开采经营许可证:采沙证去什么地方办理,采砂许可证办理程序一、申请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负责人)、企业代码(身份证)、申请理由;2.采砂船船名、船号、船主姓名(名称)、采砂船舶和船员证书;3.开采性质、种类、地点和范围(附具范围图和控制点坐标)、时限、深度、开采量、采砂设备类型、采砂技术人员情况、作业方式、施工方案、弃料处理方式;4.采砂申请有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二、审核水务局收到采砂申请后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在收到采砂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采砂单位或者个人补正的全部内容:1.采砂申请书不全或者填注不明的;2.无相关材料或者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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