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广播电视大学文凭:大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摘要: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南京一名大学生郭毅与益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虽未取得毕业证书,但其已符合就业年龄及具备劳动行为能力,且其劳动行为不属于学生勤工俭学,故劳动合同有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大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支付劳动;用人单位明知求职者是学生,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南京广播电视大学文凭:大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网上查询都会问到一个补办问题,就是南京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证是什么样的,今天就给大家汇总一下!【基本案情】

原告郭毅于2008年7月毕业。2007年10月26日,原告郭毅向被告益丰公司登记,2007年为实习年。2007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还规定,就业条件之一是技术中学或技术中学以上学历。2008年7月21日,被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南京市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作出仲裁决定。

此外,被告益丰原名江苏益丰药房有限公司,2008年7月21日更名为江苏益丰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双方陈述、申请人登记表、劳动合同、仲裁投诉、仲裁决定、招聘手册、南京莫愁中等专业学校证书、江苏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证书、公司变更登记通知等证据,足以确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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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毅与被告益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首先,这取决于原告郭毅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主要资格。原告与被告益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已满19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原劳动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没有排除学生,学生身份当然不限制郭毅作为普通工人加入劳动群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只适用于学生勤工俭学的行为,不能否定学生的劳动权利,推定学生没有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综上所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学生没有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原告可以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其次,原告郭毅在被告益丰公司的劳动行为不属于《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郭毅的情况显然不属于勤工俭学或实习。郭毅登记求职时,完成了所有的学习任务,明确表达了求职愿望,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与益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郭毅还按照规定的内容为益丰公司支付了劳动报酬。益丰公司向郭毅支付了劳动报酬,并对其进行了管理,这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因此,益丰公司辩称,双方实习关系的原因无法确定。

第三,虽然原告郭毅在签订合同时不具备被告益丰公司要求的就业条件,但郭毅在填写益丰公司求职人员登记表时明确告知益丰公司是2008年毕业生。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的真实含义。没有欺诈、隐瞒事实或胁迫,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此外,郭毅于2008年7月获得毕业证书,益丰公司辩称郭毅不符合就业条件的原因无法确定。

综上所述,原告郭毅与被告益丰公司有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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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11日 下午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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