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榆林学院,英文名称为“YulinUniversity。榆林学院是一所以工程、工程、管理、文化、科学、农业、法律等学科协调发展的省级本科院校。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23年的陕西省第四师范学校。现为国家转型发展试点大学、国家优秀农林人才教育培训计划试点大学、中国校企合作产学研创新联盟单位、陕西能源化工人才培训基地、陕西社会科学推广基地。2018年,学校被教育部确定为新的硕士学位授权单位,陕西省确定为一流的应用型本科院校建设单位。
第三条榆林学院是省级公立本科院校。学校国家标准代码为11395,有政法学院、能源工程学院、管理学院等15所学院,本科专业54个,专科专业1个,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全日制学生14173人。榆林校区和绥德师范校区正在建设榆林科技创新城校区。
第四条学校主管部门为陕西省教育厅,办学性质为公立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的普通大专生为全日制。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符合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批准毕业并颁发榆林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榆林学院学士学位和证书。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实施“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榆林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审查招生章程、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研究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任为校长,副主任为招生工作副校长。成员包括教务处、监察处、学术工作部、绥德师范校区管委会、二级学院等部门的负责人、教师和学生。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的招生机构,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校招生计划经教育部批准,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行政机构的政策要求,不断促进区域、城乡招生机会公平,优化学校学生结构,考虑省考生人数、学生人数和质量、专业社会人才需求等因素,确定省级专业招生计划。省级专业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各学生为准。
第九条2021年,我校招收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新疆、陕西、甘肃、青海、宁夏、西藏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条我校制定预留计划,调整各地统一考试网上学生的不平衡。预留计划数量小于普通本科计划数量的1%。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工作按照招生办公室(指省招生考试机构)监督、学校负责的原则,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的组织下开展省级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生来源和招生政策确定备案比例。
第十三条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以前的学生和应届毕业生一视同仁。考生健康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我校不做额外限制。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没有特殊要求。
第十四条普通文理专业以考生的专业志愿者为基础,按照志愿者清晰的方式确定专业,即根据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者从高到低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者不符合要求的考生,依次考虑第二专业和后续专业志愿者;考生按省(市、自治区)排名顺序录取,省(市、自治区)不排名的,按中文、数学、外语、综合单一科目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当所有专业志愿者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时,如果服从专业调整,可以到其他缺陷专业;否则,将被撤回。
第十五条有选修科目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专业录取学生不足的,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体育艺术考生录取原则:榆林学院毕业证书
承认学生所在省组织的专业课程统一考试成绩。录取原则是文化课程成绩和专业课程成绩达到省级控制分数线,按专业课程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专业课程成绩相同的,按文化课程成绩排名高的优先录取)。省级招生机构有特殊规定的,执行省级招生机构的特殊规定。
第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和石油工程的录取原则是只招收志愿考生,其他与普通理工科专业相同。
第十八条学校认可各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规定,并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九条申请职业教育单招本科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与联盟高校组织的相应专业技能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的,按专业技能考核总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文化课和专业技能考核成绩相同的,按文化课考试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条学校各专业原则上不限制考生的外语。入学后,各专业公共外语课统一开设大学英语
第二十一条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登记手续。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登记的,应当在开学登记前向我校教务处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延期登记。未请假、请假或者未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取消入学资格;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第二十三条学校学费标准严格按照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的收费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学生贷款、学校专业奖学金、勤工俭学、社会补贴、困难补贴、学费减免等形式的资助制度。在新生注册时开通绿色通道,确保有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招生,除国家规定外不收取任何费用。学校保留以榆林学院名义开展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与本章程发生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立即废除;未完成的,以教育部和省级招生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适用于榆林学院全日制本科招生和全日制本科招生,由榆林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
榆林校区地址:榆林学院毕业证书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崇文路51号
邮编:榆林学院毕业证:
绥德师范校区地址: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定北街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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