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西安医学院招生章程计划及2020年录取分数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阳光高考政策,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2021年西安医学院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第二条西安医学院(国标代码)
11840)是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校前身为陕西省卫生学校,成立于1951年;1959年,省政府建立了陕西省卫生干部学院;1994年,陕西医学院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成立;2006年2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本科院校,更名为西安医学院。
第三条学校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有三个校区未央校区(Xi市未央区辛王路1号邮编)
710021)含光校区(西安含光北路74号邮编)
710068)高新校区(西安市二环路西段168号邮编710075)
第四条学校设有临床医学院、护理康复学院、药学学院等16个教学单位。开设研究生教育、普通本科教育和继续教育。普通本科教育开设临床医学、护理、药学、预防医学、口腔医学等21个专业。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9个;国家一流本科课程2门,省级一流本科课程6门;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3个,省级特色专业3个。学校是国家首批优秀医生教育培训计划试点大学和临床医学硕士研究生培训模式试点大学。2018年,学校被陕西省教育部确定为一流学院建设单位。
第五条符合毕业条件的,由学校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临床医学(全科医学方向)学生毕业时,按临床医学专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全面实施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公正、开放的原则,按照道德、智力、身体、美、劳动等综合考核、综合考核、最佳录取。同时,学校招生工作的整个过程都受到了纪律检查和监督部门、媒体、候选人、家长和各行各业的监督。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为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有序发展,学校设立了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组成,由各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招生委员会设有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的具体工作,完成学校年度招生任务,招生就业办公室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擅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九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本科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条学校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面向陕西、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学校以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1%的名额为预留计划,调整各地统一考试网上学生的不平衡。
第十三条调档申请比例:平行志愿100%;顺序志愿100%;-120%。
第十四条符合政策加分或者降分的考生,按照加分或者降分后的备案分数录取。
第十五条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即按分数由高到低排序,无专业差异,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者要求;对于每个考生,首先考虑第一专业志愿者,然后考虑第二专业志愿者,以此类推,处理前一名考生,然后处理后一名考生。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整的考生,可以调整到计划不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整的,退出。
第十六条生源地为高考制度改革省的考生,按照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年度公布的考试科目执行选修科目范围。
第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照专业志愿者排队录取的规则实施。第十八条对于志愿者顺序备案模式下的相同分数,优先考虑相关单科成绩,其次考虑三名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再考虑文体专业的考生。
第十九条在平行志愿者备案模式下,学校将通过征集志愿者补充招生;未完成计划的省将剩余计划转移到学生充足的省份。
第二十条我校外语教学语言为英语,建议非英语考生认真报考。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非英语考生不得报考。
第二十一条国家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生入学后,必须在取得入学通知书前与我校签订培训协议,并与定向就业所在地县级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培训协议由学校在本批录取后邮寄给考生;就业协议由定向县级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对于未签订协议的考生,我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录取原则与生源省不一致的,以考生源省录取规则为准。
第二十三条我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委员会(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码)。鉴于医学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具体要求如下:1。医学相关专业:肢体残疾、弱视、斜视、眼睛矫正视力异常、嗅觉迟钝、口吃考生请认真申请考试;2、护理专业:身高1.70米以下男生,身高在1.58米以下女生请慎重报考:3.口腔医学专业:左利手(俗称左撇子)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最新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照《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录取通知书》的要求按时登记,逾期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后,由学校进行健康复查和入学资格复查。新生的健康状况以入学后的体检为准;发现不合格、欺诈、欺诈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学生贷款、勤工俭学、困难补贴、学费减免等奖励补贴制度。在新生入学报告中打开绿色通道,确保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八条根据我校《本科生转专业规定》(2021年修订)〔2021〕34根据文件要求,我校允许学生按照规定的程序在一定范围内转专业。
2021年西安医学院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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