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江苏省关于本科招生的最新政策,为确保招生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艺术、高水平运动队、综合评价、国家、地方、农村教师定向培训、大陆班、定向学生、推荐学生等本科招生工作。
(一)学校全称: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文凭
(2)学校代码: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文凭
国家标准代码: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文凭
10300;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代码为准。
(3)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宁六路219号
(4)学校水平:国家重点本科、国家双一流建设大学、江苏省高水平大学建设大学
(五)办学类型:普通、公办
(六)办学水平:本科、硕士、博士
第四条学校在全国范围内招收本科生。颁发学位的学校名称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在规定年限内符合本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应当颁发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并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颁发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外国合作学校授予学位条件的,由外国合作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根据教育部今年发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全面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第六条学校成立本科招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科招生,负责制定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政策等事项。
第七条本科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实施本科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生工作办公室领导下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学校的招生工作有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和第三方的多重监督机制,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接受各行各业的监督。
第十条根据教育部和江苏省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发展规划、人才培训目标、学校条件等实际情况,学校综合考虑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和学生质量、经济社会和气象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下落、考生对学校专业的认可,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省级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省级专业招生计划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为准,也可以登录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网络查询。
第十二条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学校预留计划的数量不得超过今年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整当地统一考试在线学生的不平衡。学校根据学生情况调整招生计划时,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和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学校部分本科专业实行大规模招生。招收专业类别的学生,无论专业如何,在完成基础课程学习后,根据学校类别分流的原则,结合自己的专业发展目标、兴趣和专业知识,参与类别分流,进入类别的具体专业学习。
(一)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可以报考学校。
(2)高考综合改革省(市)考生必须满足专业志愿者的要求,其他省(市、自治区)考生必须满足专业志愿者的要求。
(3)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日语专业只招收英语和日语考生。其他专业不限于考生的外语,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程只提供英语课程。
(四)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对健康状况的要求的通知》(教学[2003]3号)规定。请考生依据相关指导意见选报自身健康状况适宜的专业。学校各专业的录取不规定男女性别比例。
第十五条考生必须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普通大学入学考试,申请艺术专业考生还必须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艺术统一考试,参加高水平运动员考试,综合考核考生,无异议可以参加考试,享受相应类型的录取政策。
(1)学校根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要求,实施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录取制度,坚持道德、智力、身体、美、劳动综合衡量,按照公平、开放、公平、最佳原则,根据考生考试结果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照招生的有关规定。
(二)学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投档时,学校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
(3)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情况确定档案比例,原则上按顺序自愿档案批次控制在120%以内;根据平行自愿档案批次,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4)非平行志愿者省的考生以志愿者清理的方式录取,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者考生,如第一志愿者未记录,然后录取第二志愿者考生,等等;实施平行志愿者的省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录取。
(5)考生的专业志愿者采用分数清晰的方式录取,即分数优先。学校根据考生的档案分数从高到低,各专业志愿者之间没有分数差异,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者确定录取专业,如果第一专业已满,按顺序考虑第二专业,等等。
(6)当候选人的档案结果相同时,学校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发布的同一分数排名规则(或排名分数),从高到低选择最佳录取,确定专业。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明确的同一分数排名政策的,按专业志愿者顺序优先录取。如果仍然相同,普通类别将按三个总分、数学成绩、中文成绩、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体育艺术考生将按高考文化成绩、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照上述规则排序后,如果仍然相同,新高考改革省将综合衡量考生的综合素质档案,其他省将综合衡量考生的道德、智力、身体、美容发展,选择最佳录取。
(7)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专业的统一考试成绩,考生必须参加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专业的统一考试,并通过考试。文化和艺术专业成绩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备案分数从高到低,专业志愿者之间没有差异,最终录取信息以省招聘办公室公布为准。
(八)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
(9)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确定备案比例。学生不足的,参加平行大学志愿者(包括大学服从志愿者)或者按照规定提取其他志愿者。
(10)对于艺术招生、综合评价招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外语推荐招生等特殊类型的招生事项,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今年的各种相关招生手册进行招生。
(11)国家专项计划候选人、地方专项计划候选人、农村教师定向培训候选人、定向计划候选人、新疆南部单一计划候选人、大陆高中毕业生、少数民族预备班毕业后本科候选人等,按照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录取。
第十七条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发出录取通知书。
第十八条考生应当凭录取通知书到毕业中学领取密封的个人纸质档案(毕业学校统一发送个人纸质档案的,新生应当取得有关证书),并在登记时移交学校。
第十九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登记规定的有关文件、材料,按时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视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考试和体检。经审查不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发现欺诈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是中国科学院大学联合办学
第二十一条学校自2018年起与中国科学院联合培训,实行协同教育。联合培训模式如下:学生单独编课,由学校长望学院管理。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由两所学校共同制定,并安排双方教师共同授课。在联合培训的学生中,20%的学生有资格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学生毕业时,符合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毕业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毕业证书,授予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士学位,表明两所学校联合培训。
第二十二条学校与英国雷丁大学合作举办大气科学(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经济贸易(中外合作办学)、应用化学(中外合作办学)、环境工程(中外合作办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中外合作办学)、地理信息科学(中外合作办学)、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以上七种专业培训模式为4 0模式,在雷丁学院学习。
学校与爱尔兰沃特福理工学院合作举办软件工程(中外合作办学)本科合作办学项目,学制为四年,项目培训模式为3 1模式,在计算机与软件学院学习。
学校与英国安格利亚鲁斯金大学合作举办数字媒体艺术(中外合作办学)本科合作办学项目。学制为四年,项目培训模式为3 1模式。
第二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学费标准:雷丁学院各专业在国内学习阶段的学费标准以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为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软件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和数字媒体艺术(中外合作办学)。国内学习阶段的学费标准为26400元/生年。学生在国外学习的学费按外国合作学校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四条学生毕业时,应当颁发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毕业证书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士学位;符合外国合作学校授予学位条件的,由外国合作学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学校按照江苏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按学年收取费用(货币:人民币):
文科专业5200元,
理科专业5500元,
工科专业5800元,
艺术专业6800元,
农学专业2500元,
省优势学科专业6050元(关于公立高校学费标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
嵌入式培费的基础上,嵌入式培训专业每学年增收2000元。
第二十六条学生公寓住宿费按照江苏省发改委颁布的收费标准分为每学年800元至1500元,宿舍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了多层次、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贴、勤工俭学、学费减免、信用助学贷款等完善的奖励政策体系,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南京市宁六路219号学校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210044
招生传真:025-58731333
招生办微信:nxdzsb
学校微信:nuist1960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通过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网络向社会公布。对各种媒体公布的章程内容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
、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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