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国家法官学院毕业证书
西安位于内陆,中国历史上有13个朝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传统审判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与西安密切相关。通过西安地方法院,我们可以看到中华民国司法审判的特点和外观。
本期影像栏目题为“民国时期,西安地方法院掠影”,相关文图资料由天津财经大学侯欣一教授提供。首发于《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4期影像栏目(第167—172页)。
中国传统的司法行政,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没有独立的法院制度。20世纪初,在内外压力下,清廷实施了新政策,走上了制度移植移植和创新的道路。建立新的审判机关就是其中之一。新成立的审判机关分为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四级,实行三审终审制度。
西安地方审判机关成立于1910年12月,拥有数千年历史的古都西安拥有自己独立的审判机关。中国传统上没有城市建设。西安是咸宁和长安的政府。新成立的西安地方审判机关称为西安地方审判厅,隶属于咸宁、长安两个初级审判厅,主要是一审,具有上诉审判功能。其业务是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除诉讼外,还负责房地产登记等非诉讼事件。
西安地方审判机关的印信使用中国传统政府印信的形状和字体,反映了新审判机关对传统文化的保留。
民国时期,政局动荡,西安行政区划和审判机关不断调整:国家法官学院毕业证书
1913咸宁县被撤销,并入长安县。咸宁市初级审判厅管辖的案件相应纳入长安市初级审判厅。不久,长安市初级审判厅也被撤销,其业务纳入西安市地方审判厅,西安市地方审判厅最终三合一。次年,西安市地方审判厅更名为长安市地方审判厅。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将审判厅统一改称为法院。1935年新的《法院组织法》颁布,改四级三审为三级三审制:县市设地方法院、省设高等法院,中央设最高法院。长安地方法院随之降格为初审法院。
1947西安年升格为国民政府行政院直辖市。长安地方法院再次更名为西安地方法院。
19492008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西安,西安军事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第三号令,禁止西安地方法院,结束了其存在的历史。
从1910年西安地方审判厅成立到1949年西安地方法院被明确解散,虽然名称、管辖范围多次变化,甚至调整,审判机关的独立和生存受到挑战,但西安地方法院逐渐融入中国社会,内在精神和基本骨架继续,形成了制度力量。
司法行政部统一印制司法纸分状面和状心,任何机关不得模仿。状心由各法院按照司法行政部统一格式印制,状纸价格也由国家统一规定。
传票(左)和拘票(右)
西安地方法院位于西安市二府街中段路北。它是由废弃的马场改造而成的。它的基础很差。它是一个被院墙包围的中国传统庭院。从成立之初到最后,它被禁止。除1939年6月至1944年4月外,西安地方法院还位于西安南郊长安县杜曲镇寺坡村关帝庙,以避免日本飞机轰炸外。到中华民国晚期,地方法院拥有数百间办公室和审判室。
1921西安市北街(瑞典喜仁龙摄)
西安地方法院位于二府街,垂直于北大街,藏在灰色平房里。
西安地方法院重视文件和档案的保管,各类档案都有专册保管。
西安地方审判厅成立初期,总人数12人,法官6人,其他辅助人员6人。到1948年,西安地方法院共设法官、院长1人,法官、院长3人,法官10人,总共14人。对于当时人口超过50万的城市来说,只有14名法官负责裁判的权力,其地位的重要性和神圣性不言而喻。
纵观西安地方法院的法官,他们有以下特点:
系统地接受现代法律教育。清末民初,由于国内法律政治教育刚刚起步,即使是相对偏远的西安地方审判机构也从国外接受法律政治教育,包括日本明治大学和东京法律政治大学毕业的学生。民国晚期,国内法律政治教育工作者成为主体。
通过了国家组织的各种司法官考试。清末,法官不得录用。虽然阻力很大,但司法官考试制度一直在稳步实施,但名称略有不同。此外,报考条件、组织方法、专业知识范围和难度相对稳定。
经过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和素质培养。民国时期,历届政府先后成立了司法人员培训机构,如司法研讨会、司法储才馆、法官培训机构,对司法人员和司法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素质培训。
大多数来自中产阶级家庭。民国时期,中国的高等教育才刚刚起步。此外,许多法律和政治学校都是私立的,学费昂贵,普通家庭难以承受。这种情况客观地决定了法官大多来自富裕或富裕的家庭。此外,他们接受强调秩序和规则的法律教育,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容易形成严谨的思维和保守的行为职业特征。
平均年龄在45岁左右,是人生判断力和精力最好的时候,长期服务司法界,审判经验丰富。
女性法官和检察官尚未出现。
1947年9月至1948年10月,西安地方法院院长金锡林担任浙江东阳人。
徐杰,西安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湖北人,1948年10月担任西安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
调查、控制和区分是清末以来新司法制度所遵循的基本原则。除法院外,还设立了另一个平行的检察机关来行使调查和起诉的权力。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下达了撤销各级检察机关的命令。所有检察官均分配给同级法院。西安地方法院设立检察机关,首席检察官负有检察责任。
书记官作为司法辅助人员,是西安地方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民国历届政府高度重视书记官,实行准入制度。只有通过国家组织的普通文官法院书记官考试的人才能被任命,任命权属于中央司法行政部。
此外,地方法院还有20名秘书(包括会计、统计师、人事管理员)、16名记录、10名执法人员、6名法庭法官、12名公共法官和14名法官,共80多人。如果加上检察机关的数十人和拘留中心的40或50名拘留者,总数将近200人,那么西安各机构的规模就足够大了。
简而言之,中华民国时期,西安地方法院的法官已成为一个相对专业的专业群体。他们不仅与县长、著名幕友等中国传统调查人员有质的差异,而且在知识结构、概念、思维方式等方面也明显不同于其他专业群体:一方面,法官更愿意以自己的专业知识为社会服务,对权力漠不关心;另一方面,维护现有社会秩序的意识很强。
崔作为西安地方法院院长收到的贺电。
说到问题,法官的教育背景差异很大,有的是业余培训,有的是先工作后取得学历,有的是专科教育,有的是正规大学法科教育;有的通过高等文官司法官考试,有的通过司法官特殊考试。因此,知识和能力是不同的。
西安地方法院法官白泉毕业证书
清末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非国家统一组织的司法官考试合格者不得任命,系统接受现代法律教育是申请人的必要条件之一。
西安地方法院法官白泉司法官考试证书
民国时期,司法官必须通过国家组织的统一司法官考试,实行两次考试制度。初试考察法律知识,再试考察法律书。
西安地方法院法官白泉获得
为国民党陕西省执行委员会颁发的证书,南京国民政府开始党化。
初期,地方审判厅审理的案件数量有限,案件相对简单。因此,审判机关此,审判机关的内部机构很简单,到中华民国晚期地方法院全年审理约5000起案件。与此同时,案件的类型也越来越多样化,案件也越来越复杂。因此,机构也相应增加:第一、第二刑事审判庭、第一、第二民事审判庭、秘书官室、民事执行室、人事部、总务科、公证处、拘留中心、检察处等。
民国时期形成了由主文、事实、理由组成的标准判决。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自愿撤诉的,应当填写具结状。
民国时期实行辩护制度,民事案件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案件,应当填写统一印制的委托书。
中华民国晚期,西安地方法院法官的数量也相对饱和。法官的月平均数量已经达到了40或50人,工作量比以前重得多。从长远来看,它必然会影响案件审判的速度和质量。由于各种原因,中华民国晚期,西安地方法院在精神层面上不知不觉地发生了变化,形式与上帝之间存在偏差,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和法官逐渐成为整个社会批评的对象。
对于任何国家来说,地方审判机关都是整个法院制度的基础。它不仅直接面对所有的生物,而且承担着特定社会中绝大多数案件的审理。这一地位决定了初审法院对国家司法制度的特点和问题最敏感、反应最强烈。
西安位于内陆,中国历史上有13个朝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传统审判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与西安密切相关。正因为如此,西安地方审判机关在观察现代审判机关的创建过程和研究中华民国地方审判机关的运作方面更具代表性。
民国晚期,只要诉讼当事人败诉,就会举报推事,涉嫌违法判决。
自辨状(点击查看大图)
法官被他人举报,需先自己撰写自辩状对被举报内容进行说明。这是西安地方法院院长崔燕宇写的自我辩护。毕业证书样本网络为您提供免费下载服务,您还可以找到国家法官学院毕业证书图片、材料模板等设计材料,我们为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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