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的有关文件,结合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的具体情况,规范招生行为,有效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北京理工大学耿丹学院毕业证书
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国家标准代码: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毕业证书
第三条学院地址:北京理工大学耿丹学院毕业证书
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邮政编码:101301
第四条北京理工大学耿丹学院经教育部(教学函[2005]号。92)和北京教育委员会(北京教育计划[2005]号。52)文件批准,是普通大学和社会力量的独立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独立学院设置管理措施(教育部令第26号)。
第五条学院的组织者是北京理工大学,合作伙伴是北京耿丹教育发展中心。
第六条学院办学水平为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类型包括:普通本科专业和艺术本科专业。
第八条学院设有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的常设机构。
第十条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全日制高校招生计划,学院制定省、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申请我院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国高校招生考试。
第十二条我院公共外语教学语言为英语。
第十三条我院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
营销、体育经济与管理专业按工商管理招生;
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专业按电子信息招生;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字媒体技术、物联网工程专业按“计算机类”招生;
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按设计招生;
动画、戏剧影视艺术设计专业按戏剧影视招生。
第十四条学院各专业的录取批次和转学比例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按照有关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按加分后的分数进行调整,按加分后的分数分配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教学部)〔2010〕2号)规定为依据。新生入学后体检复查,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欺诈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美术专业直接使用省招办组织的美术专业考试成绩(以下简称省统考成绩)。
第十八条专业录取按照志愿者清理、专业清理规则录取(含政策加分);艺术专业备案成绩按省备案政策执行,无特殊备案政策的省份按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录取。
第十九条为维护考生利益,招生办将在高招生期间随时通过电话联系考生,确认录取通知书的邮寄地址。请通过我院招生信息网或电话及时登记确认考生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条北京考生在录取期间不单独发出快递通知书,招生就业办公室通过网站公示、电话通知、短信通知等方式通知考生及其家长,第一时间到学院办理通知书、缴费、登记等手续。
外地考生通知书发放、缴费、登记等手续,参照各省市政策执行。
第六章颁发文凭,授予学位
第二十一条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北京理工大学耿丹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北京理工大学耿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我院严格执行北京市教委、发改委批准的学费标准和有关退款政策。各专业实行学年学分制,按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城乡规划专业3.8万元/年,其他普通专业2.8万元/年,艺术专业3.8万元/年,住宿2.8万元/年。
第二十三条学院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招生领导小组解释。
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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