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院名称: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
2.国家标准代码: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
3.招生代码: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
陕西招生代码:8144,外省市以生源省、市招办公布的代码为准
4.办学性质:公立全日制综合性高职院校
5.办学水平:高职(专科)
7.证书类型:国家认可的普通大学毕业证书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教育部备案、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安康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立高等职业学院。它是一所具有综合功能的现代高等职业学院,高等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并举,全日制与兼职互补,学术教育和社会培训。
学院位于汉江沿岸的安康国家高新区。占地面积630亩,校舍面积28万平方米,是省级安全校园和文明校园。教学仪器设备总价值8800多万元,校内外有100多个专业实验培训室和实践基地,计算机教学1500多台,图书收藏50多万册。现有员工676人,全日制教师458人,其中高职称14人,副高职称114人;硕士学位130人,双教师教师188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人,国家、省技术大师、技术专家、著名教师6人。十三五期间,教师获得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奖励50余项,省政府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
学院共开设了医疗卫生、师范教育、工程技术等9类33个专业,形成了医疗卫生、师范教育、工程技术、经济贸易管理、现代服务等专业的协调发展模式。护理专业为国家骨干专业和国家生产性培训基地,护理、临床医学、学前教育为省级一流专业,1 X6个试点证书项目。全日制高职学生1.3一万人。学院是安康职业教育集团主席单位,设立安康职业教育中心,在引领全市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学院招生委员会是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学院招生委员会由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招生办公室、学生工作部、教育事务科研办公室、财务办公室等部门组成。
1.党政办公室职责:发布学院招生政策,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招生会议,检查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
2.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职责:制定监督,全程监督招生工作,处理违法违纪案件。
4.学生工作部职责:制定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资助、一般困难资助评选办法等。
5.教务科研办公室职责:制定高职招生专业、课程设置等事项。
6.财务部职责:制定收费标准,负责收费、奖学金、助学金、极端贫困学生、一般贫困学生、助学贷款、学校责任保险、学生个人医疗保险等工作。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的有关规定,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办,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委员会的决定。
第四条学院招生计划经教育部批准,省级专业计划以省级招生部门公布为准。
1.所有考生均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2.学院各专业录取无性别比例限制;外语招生没有限制,但学院的公共外语是英语。请仔细填写非英语考生。
3.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4.学院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以考生投档成绩进行排队。
5.学院按照志愿者优先、分数从高到低的原则录取考生;当第一志愿者未被录取时,录取第二志愿者、第三志愿者或调整志愿者;接受非第一志愿者候选人没有分数差异要求。
6.招生专业,我院充分尊重考生个人志愿者招生,所有招生专业无等级差异要求;相同成绩,参照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专业志愿者不录取的,可以调整录取;不服从专业调整的退出。
我院严格执行陕西省发改委、教育厅批准的标准收费。临床医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药学、高速铁路客运服务、空乘、烹饪技术及营养学费5500元/年;建筑工程技术、建筑工程管理、工程造价、汽车制造与试验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电梯工程技术、护理、助产、老年保健与管理、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产品艺术设计学费5000元/年;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信息安全技术、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云计算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公共卫生管理、卫生信息管理、大数据与会计、学前教育学费4500元/年;现代物流管理、智能物流技术、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小学教育学费4000元/年。新校区住宿费900元/年,老校区650元/年。
1.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3.国家助学金:3800元/年或2800元/年。
4.勤工俭学:学院为贫困生提供劳动岗位,并按考核支付相应的报酬。
5.绿色通道:新生入学时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统一为学生购买校方安全责任保险,费用由学院全额缴纳。
第九条学生贷款:我院属于陕西省教育部确定的普通大学,可以申请学生来源的学生贷款。我院录取的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在当地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学生来源的学生贷款。
第十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资格考试不合格的,按照教育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章程由我院招生委员会制定,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或者与生源省招生政策不一致的,以教育部、生源省高校招生政策为准。本章程的解释权由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解释。
学院地址:安康高新区安康大道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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