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兴义民族师范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实施阳光招生
学校名称:兴义民族师范学院毕业证书
学校代码:兴义民族师范学院毕业证书
办学性质:兴义民族师范学院毕业证书
本科、高职(专科)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学校地址:中心校区:兴义路1号,贵州省兴义市顶级开发区
城市校区:贵州省兴义市湖南街32号
安龙校区:贵州省安龙县杨柳街18号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落实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招生政策,落实党委、行政招生决议,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审批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全面组织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四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实施学校制定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负责招生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督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法规的实施,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经教育部批准,学校计划全国招生,招生计划以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七条学校招生工作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进行,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坚持道德、智力、身体综合考核、择优录取、公平选拔的招生工作原则,科学公正地选拔考生。
第八条学校以省级招生办公室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新生入学的依据。录取实行志愿者清理的原则,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者候选人。如果第一志愿者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则接受非第一志愿者候选人。在备案比例范围内实施平行志愿者备案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即根据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名。
第九条专业安排和退出实行专业清理原则,即优先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者,按照考生填写的专业志愿者顺序和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填写的专业志愿者不能满足的,服从专业调整的,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整录取。调整专业由我校自主确定。不服从专业调整或者专业调整但各专业计划已全额录取的,予以退出。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的考生将被退出。
第十条学校严格执行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加分或者减分政策。
第十一条申请艺术、体育等专业类别的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必须达到学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在艺术专业学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确定的备案范围内,按专业技术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体育专业以高考文化成绩为备案依据的,按专业技术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不以高考文化成绩为备案依据的,按备案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有特殊要求的省份除外)。
第十二条少数民族预科和汉语双语预科的招生对象为贵州省少数民族考生,按照文理科从高到低录取。一年后,根据学生的志愿者、预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成绩,进入相关专业。汉语双语预科必须参加省组织的少数民族语言口语考试,并通过考试。
第十三条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应当登记并取得学生身份。审查不合格的,学校将处理差异,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欺诈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收费标准和奖励措施
第十五条严格按照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多项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需要贷款的学生可以选择由国家开发银行等银行组织实施的生源地贷款。
第六章颁发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通过考试,符合毕业要求,颁发兴义民族师范学院毕业证书,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并印刷。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科类别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考生必须按时到学校报到。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办理请假手续或逾期请假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兴义民族师范学院普通高考。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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