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商洛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阳光高考。
第二条学校名称:商洛学院毕业证书
商洛学院英文名:商洛学院毕业证书
ShangluoUniversity。学校地址:商洛学院文凭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10号,邮编:72600,学校网站:学校国标代码:11396,陕西招生代码:8032。学校性质:陕西省公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院校。
第三条商洛学院是教育部批准、陕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位于秦楚文化交汇处、革命老区、中国当代著名作家贾平凹的故乡商洛。商洛位于陕西省东南部,位于秦岭南麓,距省会Xi安10公里,东临河南,东南接湖北,跨长江黄河两大流域。历史文化源远流长,气候温和,四季分明,交通位置优越便利,生态旅游和物产资源丰富,享有秦岭最美的是商洛和中国气候保健之都的美誉。学校有三个校区,占地900多亩,在校学生1.2万多人。目前有11所二级学院和体育教学研究部。开设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程、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等40个本科专业。2014年被列入陕西省首批转型发展试点大学。2017年入选国家发改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全国100所产教一体化发展工程应用型大学。2018年被确定为陕西省一流学院建设单位,是全国新成员单位。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成立商洛学院招生委员会,领导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制度和重大招生事项。招生办具体负责日常招生工作。
第六条学校招生接受纪委·监督专员办公室全程监督,与新闻媒体、考生、家长、社会各界保持沟通。
第七条学校招收29个省(市、自治区)的学生,包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
第八条各省(市、自治区)学校的计划以教育部批准后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为准。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学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本计划坚持质量第一、保证公平的原则,主要用于平衡各省(市、自治区)学生的质量,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九条学校招生工作应当贯彻教育部和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道德、智力、身体、美、劳动综合考核、综合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学校实行网上远程录取,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以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准。按顺序自愿备案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不足的情况下,非第一志愿考生将根据考生的备案成绩由高到低录取。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仍不足的,可以自愿征集。根据平行志愿备案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可以自愿征集。如果志愿者征集仍然不足,剩余计划将转移到未备案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按照省招生办的顺序录取,按照专业清录取原则(专业清是指按照专业优先录取原则,即按照第一专业志愿者分为不同的专业队列,按照分数优先规则排序后,按照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数量依次录取。对于第一专业志愿者未录取的专业,按照上述方法录取2、3、4、5、6专业志愿者和服从专业调整的考生。考生成绩相同时,按省(市、自治区)排列的排名顺序录取。如果省(市、自治区)没有排名,按照语文、数学、英语和综合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名录取。当考生不能满足所有专业志愿者的要求时,如果服从专业调整,可以将考生调整到其他缺席专业,否则会退出。
第十二条新高考改革省的录取办法严格按照学校提前公布的选修科目要求和省(市、自治区)公布的计划和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各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我校不做额外限制。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依据教育部文件制定的当年高考加分或降分投档有关政策,并按加分(降分)后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四条艺术专业的录取办法。我校承认省级艺术统一考试(或联合考试)成绩,考生必须参加省级招生办公室(或省级考试机构)组织的艺术专业课程统一考试(或联合考试),成绩合格,高考文化课程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规定的艺术专业文化课程本科省级控制线。根据专业课程统一考试(或联合考试)成绩,根据专业课程统一考试(或联合考试)成绩由高到低、专业课程统一考试(或联合考试)成绩,根据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最佳录取。内蒙古自治区按文化课成绩×40% 专业课成绩×60%排序录取规则。艺术类专业各省招办(或省考试院)有统一特殊规定的,执行各省招办(或省考试院)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陕西省职业教育单招本科专业录取原则:考生在通过省级统一考试成绩和专业技能考试成绩的前提下,前提下,按照文化课程统一考试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当文化课程统一考试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技能考试成绩较高的考生。当文化课程和专业技能考试成绩相同时,将根据考生的汉语、数学和英语成绩进行选拔。
第十六条学校各专业原则上不限制考生的外语,但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课程。非英语考生必须认真申请考试。
第十七条考生可以通过省招生办公室(或省考试机构)查询我校的招生计划和个人录取结果,也可以登录商洛学院招生信息网络查询。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的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某些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应当提前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说明学生请假的原因。请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逾期请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考试。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取消入学资格;欺诈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条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的当年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调整当年学费标准的,学校将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生完成规定学分并符合毕业要求的,毕业时颁发商洛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商洛学院相应学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学校为了保证思想品德好、学业成绩优秀、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建立了“奖、助、贷、补、减、勤、医”助学体系。详见商洛学院相关规定,网站: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国网商洛电力助学金、商洛联通助学金、商洛邮政红岩爱心助学金、商洛电信天翼助学金、森弗爱心助学金、森弗爱心助学金、长青树爱心助学金、贵州茅台树人爱心助学金、广东校友会
第二十四条学校不得委托任何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参加招生工作,除国家规定外,不收取任何费用。学校保留以商洛学院名义开展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商洛学院招生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商洛学院招生办公室讯方式如下:
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10号邮编:726000
传真:0914-2329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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