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招生程序,认真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平、公开、诚信招生的原则,确保学校招生顺利进行。
第二条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私立普通本科大学。学校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部。学生学业期满后,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同时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学校全称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位于哈尔滨市哈尔滨新区(松北区)学院路时代街158号。邮编: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毕业证
150025;学校国标代号为13301。
第四条根据省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的发展规划,学校定位为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型本科院校。主要为黑龙江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及涉外企业培养应用型高素质创新创业专业人才。学校在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
第五条学校坚持公益办学的方向,实行专家教学,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专业人才。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以校长为主任、副校长为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为成员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总体部署,确定招生计划,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学校招生办是负责学校招生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
第八条学校设立招生监督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招生监督,接受考生和家长的报告,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九条学校应当根据人才市场的需要,根据黑龙江省教育部的有关普通高等教育发展计划,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十条学校在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年度招生计划和专业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章录取规则和方法
第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部、招生考试机构的有关规定,坚持六开放,实行学校负责、招生监督的录取制度。
第十二条学校的录取工作采用计算机在线远程录取的方式进行。除省招生办公室网站外,学校网站也将在录取后2天内公布。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学校考生不足的,按照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征集志愿者。
第十四条进入档案的考生,应当按照申请专业志愿者的顺序,根据考生的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申请所有专业志愿者不能满足并服从专业调整的考生,按照高到低的顺序调整到计划不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整的,退出。对于分数相同、志愿者相同的考生,按省级招生办公室的档案排名分数进行排名(如果没有档案排名分数,科学技术按数学、外语、科学综合分数排名,文学历史按中文、外语、文科综合分数排名)。学校艺术专业录取的专业课程成绩以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统一考试成绩为基础,在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文化课程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按专业课程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专业课程成绩相同的,按文化课程成绩录取。
第十五条新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照综合改革试点省(市)的有关规定录取。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执行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照顾加分政策。
第十七条学校招生专业无外语和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学校各专业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应当在录取后一周内以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发出。
第五章收费标准和奖励
第二十条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标准以黑龙江省发改委最终批准为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生按学年缴费上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可以校期间可以参加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院还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估一次。
第二十二条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招生信息网站为: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毕业证书
0451-82473255,82473266。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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