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师范大学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全日制本科招生(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名为华中师范大学,英语为CentralChinaNormalUniversity。注册地址:长江师范大学毕业证书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罗宇路152号邮政编码:长江师范学院毕业证
430079。上级主管部门:长江师范学院毕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水平及类型:公立本科、全日制、国家双一流建设大学。
第三条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华中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我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有:普通高考(含艺术体育)、国家专项计划、大学专项计划、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训专项计划、推荐学生、高水平运动队、体育训练、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学生、少数民族预科课程、大陆西藏班、大陆新疆高中班等。
第五条我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全面衡量考生的道德、智力、身体、美、劳动,接受纪委、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学校招生委员会是我校各类学生招生的最高组织,负责实施教育部和省(区、市)的法律、政策和会议精神;研究、讨论、部署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考试工作计划;审查学校各类学生招生管理制度;指导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开展工作;检查和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小组计划的实施和工作的实施。以下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是负责我校本科招生的日常议事机构。
第七条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本科招生,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省委员会有关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编制并提交省级专业招生计划;
3.制定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协调处理学校招生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6.复查录取新生;
7.组织学校特殊类型的招生考试,对考试安全负责。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省招生办公室;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披露的相应职责;
9.支持招生管理部门完成其他招生工作;
10.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学校招生过程。
第九条我校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导向、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省级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我校本科招生分专业计划、选修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
第十一条我校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计划和学生情况确定档案调整比例,实施非平行志愿者的批次一般不超过各省公布计划的120%。实施平行志愿备案的批次一般不超过各省公布计划的105%。
第十二条我校预留少量计划,调整各省区、市)统一考试网上学生不平衡,解决同分考生录取问题。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并提前向社会公布。使用预留计划时,坚持质量第一、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三条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我校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四条符合我校录取要求的考生,在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以考生备案成绩为准,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没有专业水平差异。总分相同时,按相关科目排队,包括综合、中文、数学、外语、综合改革(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浙江、山东、山东、广东、江苏、河北、重庆、辽宁、福建、湖南、湖南、湖北)。如果单个科目的分数完全相同,我们学校将使用预留计划进行录取。所有专业志愿者不能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整,将转入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者不能满足,不服从调整的考生,将退出。
第十五条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区)的录取原则如下:综合改革省(市、区)(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海南、广东、江苏、河北、河北、重庆、辽宁、福建、湖南、湖北)考生必须符合专业志愿者高考科目的要求,志愿者规则遵循原则,执行省(区、市)的相关政策。
对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我校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按顺序自愿备案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以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并根据备案结果选择最佳录取。如果合格的非第一志愿者候选人仍然不足,他们将收集志愿者。根据平行志愿者备案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收集志愿者。如果志愿者收集仍然不足,剩余的计划将转移到其他学生质量良好的省份,以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特殊类型的招生办法,按照教育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我校制定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我校将统一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和湖北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确定学费和住宿费。其中,学费标准: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公费师范生不收取学费。其他专业的学生按学年收费。大多数本科专业的学年学费是4500-5850元/人/年,艺术为学年制学费10350元/人/年,体育训练专业学年制学费9000元/人/年。我校将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一般为800-1500元/人/年。
第二十一条我校基本形成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贷款、校内奖学金、社会奖学金、新生绿色通道、勤工俭学、学费减免、大病医疗救助等多元化资助体系,集奖励、助学、贷款、勤奋、免费、补贴于一体,10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考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通过本科招生网络和教育部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四条我校不委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生,除国家规定外不收取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开展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华中师范大学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或者授权单位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我校原政策法规立即废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政策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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