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为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平、公开、诚信招生、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确保高校招生顺利进行。
第二条学院全称黑龙江东方学院,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十九路1号。
第三条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私立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是黑龙江省特色应用型本科示范建设大学。学院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院坚持非营利性公益性办学方向,实行专家教学,以人才培养质量和毕业生在人才市场的竞争力为生存和发展生命线。
第五条本科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是:黑龙江东方学院毕业证书
培养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较高专业素质和创新精神的高级应用型专业人才。
第六条学业期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应当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黑龙江东方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同时颁发黑龙江东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招生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和毕业生代表担任成员,全面负责学院本科招生,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办公室。同时,学院成立了招生监督办公室,负责招生纪律检查和监督。招生监督办公室位于监督审计办公室。
第八条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学院负责招生的职能部门,在副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科专业的招生。其职责是:黑龙江东方学院毕业证书
(1)执行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论证、制定普通本科生规模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2)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相关规定,编制并提交省级专业招生计划;
(三)制定学院招生章程;
(5)组织实施本科专业招生,协调处理招生中的相关问题;
(6)负责招生信息的发布和相关文件的归档、年度招生工作的分析和总结;
(7)负责跟踪国家和省的招生政策趋势,了解相关高校的招生情况,加强高考招生改革的研究、研究和探索,实施高校招生改革的新思路;
(8)完成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招生管理部门、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九条学院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部批准的省、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条学院按照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有关规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招生方式录取。
第十一条计算机远程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二条学院按照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者,按照考生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录取。分专业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者的原则,专业志愿者之间没有分数差异(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专业志愿者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确定专业)。对于分数相同、志愿者相同的考生,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按当地规定执行;无规定的,按数学、外语、科学、汉语录取,按中文、外语、文科、数学录取。
第十三条学院艺术专业录取的专业课程成绩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组织的艺术统一考试成绩为依据,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同等成绩的,按专业课程统一考试成绩和文化课程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四条学院部分专业实行大规模招生。实施大规模招生的学生统一的专业基础平台计划进行培训;第二学年根据学生的志愿者和成绩选择专业,根据不同的专业培训计划进行分流培训。
第十五条符合国家护理政策,享受加分、减分政策的考生,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规定的加分、减分政策备案。
第十六条学院各专业一般对考生相关科目的成绩没有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各专业不限于外语。商务英语和翻译专业采用英语授课,建议其他语言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八条学院各专业对录取考生的男女比例没有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学院应当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国家卫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考生的身体状况没有特殊要求。
第二十条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应当在录取后一周内发出。
第二十一条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的评估和分配,按照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学院还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和校友奖学金。被录取的考生可以凭录取通知书在家庭所在地申请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学院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因某种原因退学或提前完成学业的,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月计算。
0451-87505389、87505390。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黑龙江东方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章程发生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毕业证书样本网络为您提供黑龙江东方大学毕业证书设计作品免费下载服务,您还可以找到黑龙江东方大学毕业证书图片、材料模板等设计材料,我们为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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