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年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毕业证书
武汉华夏理工学院。上级主管部门: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毕业证书
第三条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私立大学。主要是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全国招生,国家招生标准代码1366。
第四条学生完成培训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成绩合格的,由武汉华夏理工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和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重大招生事宜。
第六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学校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法规,按照公平、公正、高考成绩,按照公平、公正、开放的原则选择最佳录取。
第八条湖北省学校录取批次为: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毕业证书
普通本科批准。具体水平和专业招生计划数量以湖北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九条学校严格按照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录取批次、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录取。
第十条在内蒙古自治区采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者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普通专业录取原则:以考生备案成绩为标准,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当备案结果相同时,应按照各省市同一分数的备案排名规则进行处理。专业志愿者因专业计划满而不能满足的,服从专业调整的,转入其他缺陷专业,不服从专业调整的,退出。
第十二条艺术专业录取原则:认可省(区、市)艺术专业统一(联合)考试成绩,一般根据考生总分(=专业+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省级考试招生主管部门有备案排名规则和录取规则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体育专业录取原则:在科目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科目成绩由高到低录取。省级考试招生主管部门有备案排名规则和录取规则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高考改革省考生填写的专业志愿者,必须符合我校高考科目的要求,志愿者规则遵循学生的本地化原则,执行省(区、市)的有关政策。
第十五条外语要求:商务英语和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其他专业入学后使用英语授课。
第十六条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录取考生的健康要求执行。
第四章及其他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具体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后实施,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学生入学后的户籍关系学生入学后的户籍关系可以转移到学校所在地(武汉)进行统一管理。毕业后,湖北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颁发全国毕业生就业登记证。
第十九条申请武汉华夏理工学院的考生,应当填写有效的电话联系方式,在录取期间保持畅通,方便联系。
第二十条学校不得委托任何形式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参加招生。
第二十一条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困难补贴等。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也有机会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设立的多项奖学金。学校还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
第二十二条学校2010年正式登记注册教育基金会,基金会原始资金200万,主要用于资助贫困学生、奖励优秀学生等。
第二十三条我校录取的考生,学校将充分尊重学生的专业志愿者,进入学校一学期后可以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专业调整。
第六章学校地址及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589号
邮政编码:430223
027-87921666
027-81695660
027-81697375
027-8169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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