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6号令《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经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批准,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1、学院名称: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毕业证书
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
二、办学类型: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毕业证
三、办学水平: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毕业证书
四、学院代码:13661
五、学院地址: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学院路167号
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是2004年经国家教育部确认的全国首批以新的机制和模式举办的独立学院。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拥有独立的校园和办学设施,占地334.1亩,建筑面积12.6一万平方米。学院拥有先进的仪器设备,满足各专业的教学需求,依托天津医科大学教师等优质教育资源,确保人才培训需求。学院实施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招生,独立的财务会计,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院秉承办人民满意教育、办负责任教育的办学理念,坚持人才培养追求高素质、师资队伍追求高水平、管理服务追求高效率、校园文化追求高品位。坚持贴近社会需求、以人才质量求生存、以专业特色求发展的办学理念
学院秉承以德育人、文化育人、专业立人的全人教育理念,坚持以天津为基础、面向全国、服务基层的办学定位,依托天津医科大学优质师资和教育资源,以岗位能力为导向,培养德才兼备、博学技能的应用技术型医学人才。目前,学院拥有50多家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如医院、律师事务所和制药集团,积极与国内外大学、医院或行业合作,探索一专多证、医学教育协调、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和教育模式,努力培养综合素质高、道德品行端好、专业基础好、实践能力强、爱国情怀强、社会责任感强、创新精神强、终身学习能力强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院坚持帮你成长,帮你成才的教育理念
第四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学院设有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招生工作由招生领导小组领导协调,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学院招生工作自觉接受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本着公平、公正、开放的原则,按照教育部关于2020年普通大学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招生政策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写志愿者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衡量考生的综合素质,选择最佳录取。
第七条对实行“顺序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院校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学院的考生,当各省、市、自治区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学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录取第二志愿报考学院的考生,以此类推。院校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份,执行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八条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根据申请结果由高到低进行排名,并按照考生填写的专业志愿者顺序进行录取。考生报告的专业志愿者未被录取的,应当服从专业调整者,转入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整者的,应当退出。各专业志愿者之间没有分数差异。
第九条高考成绩相同的,优先录取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各省、市、自治区有小数时,以小数为准,由高到低排序。
第十条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录取原则如下:
1、上海、浙江、北京、天津等省(区、市)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招生,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和有关办法执行。
2、上海、浙江、北京、天津等高考改革试点省(区、市)考生必须符合我校选修科目的要求。申请成绩相同时,按照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名规则录取专业。
三、在上海、浙江、北京、天津等高考改革试点省(区、市)录取时,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将用于自主招生评价。
四、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以及学院的实际,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当投档成绩相同时参考辅助投档分,如辅助投档分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学院省级招生计划按照国家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分配。省(市)专业招生计划按往年招生情况和学院专业规模编制。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院将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以调整各地网上学生统一考试的不平衡。
第十二条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学院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四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3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申请学院并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经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学院应当向其发出录取通知书。
第四章专业设置及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学院目前设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药学、护理、视光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健康服务与管理、法律、公共事业管理、营销等12个专业。
第十七条学费标准:临床医学、口腔医学、药学、护理、眼视光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八个专业学费2万元/生/年,健康服务与管理、法律、公共事业管理、营销四个专业学费1.5万元/生/年;学院住宿标准六人,住宿费1000元/生/年。如果增加其他住宿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以天津市政府物价部门最终批准为准。政府调整今年收费标准的,按照政府规定的新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学院是一所独立的学院,尚未办理和减免校园国家学生贷款的学费。有经济困难的家庭考生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信用学生贷款。
第十九条专业介绍见学院网站及《2020年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招生简章》。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应当按照《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学生管理条例》(试行)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并按照各专业人才培训计划对学生进行培训。
第二十一条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经考试符合毕业标准的,应当颁发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高职毕业证书注明专业起点)。符合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学士学位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发布录取信息的途径
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负责公布,也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学院。信息以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名单为准。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按照学院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申请入伍的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入学资格保留手续。新生自登记之日起两周内未到学校登记,未办理休假手续的,视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原因放弃入学资格。学院在登记时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入学后,学院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审查。在审查中发现欺诈、徇私舞弊的,确定审查不合格,取消学校状况。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年度本科招生。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公布后,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的,按照当地有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八条其他未尽事宜由学院、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协商解决。
学院地址: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学院路167号
传真:022-63306330
毕业证书样本网络为您提供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毕业证书设计作品免费下载服务,您还可以找到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毕业证书图片、材料模板等设计材料,我们为您提供!
毕业证样本网创作《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毕业证书:2020年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章程》发布不易,请尊重! 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czyyhgd.com/1966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