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宁波落户新政实施,条件大大放宽!比较新旧规定
9自15月15日起,宁波市正式实施新的户籍迁移政策。
在去年出台的政策基础上,新政大大放宽了人才和就业条件,取消了老年父母定居限制,增加了租赁定居和投资创业定居。
下面,通过对新旧政策的比较,小管家将为您详细规划重点——
人才落户:宁波新户口簿
扩大范围,缩短社保缴费年限要求
(1)从全日制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扩大到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15年内。
原政策:宁波新户口簿
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愿意在我市就业的,可以向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务机构集体户口或者同意在城镇范围内投靠的亲友。
新政策:宁波新户口簿
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职业院校(含技术学校)毕业生毕业后15年内,可申请将户籍迁至亲友或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包括配偶、子女或父母),并同意在城市内投靠。
(2)大专学历或中级技能职业资格社保缴费年限要求由一年缩短为六个月。
原政策: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技能职业资格,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签订劳动合同,持本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经批准可办理人才安置。
新政策: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技能职业资格,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签订劳动合同,持有本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经批准可办理人才安置。
(3)从三年到一年,迁入高层次人才专户的社保缴费年限要求。
原政策:在甬工作3年以上的硕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以及有一定贡献的紧缺人才配偶、未婚子女随迁至合法稳定住所的,不受住房面积限制;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随迁至“高层次人才专户B类家庭户。
新政策:在宁波工作一年以上的硕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短缺人才配偶、未婚子女,不受住房面积限制;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迁至高水平人才专户B类家庭户。
居住就业结算:社会保障缴费年限减少,新租赁商品房结算
(一)居住就业落户社保缴费年限要求由五年缩短为三年。
原政策: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5年以上,本人或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申请永久居留登记。
新政策: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3年以上,本人或配偶在本市城市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申请永久居留登记。
(2)新增租赁商品房屋落户。
新政明确规定,在我市就业和居住在同一社区5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定居。户籍已在市区城镇范围内的(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户籍不得迁入社区集体户。余姚、慈溪、宁海、象山按要求实施商品房租赁结算政策,其中余姚、慈溪社会保障年限不得超过3年;宁海、象山不得设置社会保障缴费年限和居住年限。
(3)在农村地区取得城市住宅用地的房地产所有权的合法所有人,可以参照城市地区的居住和就业程序,在房地产所有权所在地的城镇(街道)设立社区集体家庭。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不再有住房面积要求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住房面积要求由人均18平方米调整为无面积要求。
原政策:成年子女户籍在城市范围内,老年(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父母投靠成年子女人均住房面积18平方米以上(80岁以上不受住房面积限制),可申请户籍到合法稳定的成年子女。在城市居住的父母提供《浙江省居住证》,不受年龄限制。
新政策:成年子女户籍在城市范围内的,老年(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的父母可以申请将户籍迁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成年子女。在城市居住的父母提供《浙江省居住证》,不受年龄限制。
投资创业落户:新商品房或办公用房落户:
根据新政策,在我市投资办公室缴纳企业和个人创业税3年以上或社会保障3年以上,取得商品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可以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籍迁入房地产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户籍在城市范围内的(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户籍不得迁入社区集体户。
按照一房一户的原则,分析财产的商品房或办公用房由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上的共有人协议,并公证确定所占份额高于平均份额的一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新政还将社会保障和税收缴纳年限要求从连续缴纳年限调整为累计缴纳年限,即申请日前连续3年调整为4年内累计缴纳36个月;申请日前连续2年调整为3年内累计缴纳24个月;申请日前连续6个月调整为1年内累计缴纳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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