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公参民学校不得审批设立!教育部等国家八部门联合发出通知
教育部、中央编办等八个国家部门
关于规范公立学校的举办或参与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通知
新的公参民学校不得审批设立
关于规范公立学校或参与私立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学院毕业证
近年来,公立学校(包括附属学校、学校企业、学校基金会、学校工会等附属机构)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地方优质教育资源的供需矛盾,满足了人们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但公参模式引发了许多矛盾和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促进义务教育的优质均衡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对公参民学校进行了专项规范。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学院毕业证书
公参民学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学院毕业证书
公立学校单独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公立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包括其他单位、国有投资平台、基金会、国有企业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合作(包括品牌、管理等无形资产)。
公办学校单独举办、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办为公办学校,按照属地原则,划归市、县级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但对于优质教育资源缺乏的地区,由地方政府引进区域外公办学校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坚持公有属性,完善管理模式。
公立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合作举办的私立义务教育学校,符合六独立要求(即独立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备、专职教师、会计、招生、毕业证发放)的,可以继续举办私立学校,但应当在履行财务清算等程序后,逐步退出私立学校和有关单位、企业使用公立学校名称或者学校名称;协商一致,条件成熟的,也可以转为公立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的,地方政府应当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以根据情况转为公立学校或者终止办学。
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具体措施,明确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和资金来源,做好安置工作。
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新的居住社区,应当建设为公立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现有住宅社区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可以转为公立学校,也可以通过承担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学位并继续办学。
各地要因地制宜,慎重推进,一省一计划,力争两年左右理顺体制机制,实现平稳过渡。
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适龄儿童、青少年数量和分布等因素,制定区域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努力增加优质公共义务教育资源供应,确保就近入学,不得批准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公立学校不得以组织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方式变相举办私立义务教育学校。
四、规范公共教育资源的使用
公立学校将土地、校舍、教学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租赁给私立义务教育学校的,应当签订租赁协议,明确期限、价格和双方的责任。租赁价格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进行评估和合理确定。公立学校将土地租赁给私立义务教育学校的,应当限期纠正、恢复使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恢复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供应;公立学校将土地租赁给私立义务教育学校的,应当依法支付租金中包含的土地收入。
地方政府和公立学校不得向私立义务教育学校派遣新的职业教师。已派出的,应当逐步指导退出。根据实际情况,各地可以设定过渡期、分类管理,稳步推进。
公立学校向私立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签订协议,有偿服务费收入按照收支线管理,防止收支或私人小金库。公立学校应当提高品牌保护意识,规范学校名称和缩写的使用,不得非法出口品牌。私立义务教育学校也不得利用公立学校的品牌进行宣传或其他活动。
公立学校应注重提高办学质量,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辐射效应,通过对口支持、帮助薄弱学校、教师培训等方式支持地方义务教育。
公立学校不得以私立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选拔或者考试招生,私立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立学校、公立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阅、附属学校的名义变相非法招生。
各地要增强四个意识坚持目标导向,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加强形势研究和判断,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避免利益转移等问题。严格追究责任,防止变形变化,严肃追究执行不力、伪装审批的责任。公立学校应当加强政治责任,落实主要责任,积极行动,坚持民主决策,认真完成各项工作部署。教育部将加强监督检查,将工作纳入省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范围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地方政府和有关机构举办或参加私立义务教育学校的,应当参照本通知执行。各地应在2021年8月底前完成专项调查,明确产权和责任关系,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教育部(发展规划部)备案。及时总结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和问题,并按程序报告。
民政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
如何规范公办学校的举办或参与
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质量均衡发展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人
确保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和人民性
问:发布通知的背景和流程是什么?
答:规范公立学校或参与私立义务教育学校的举办是维护国家教育体系统一和标准化的重要措施。近年来,一些公立学校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举办或参与私立义务教育学校的举办,扩大了高质量教育资源的覆盖范围,缓解了一些地方教育资源的供需矛盾,满足了人多元化教育的需要。
然而,随着社会对教育公平价值的要求和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公参学校问题不断出现,增加了人民的教育负担,影响了教育生态,社会反映强烈。本通知旨在确保义务教育的公益、公平和人民,促进公立学校回归公立学校,并举办私立学校,促进义务教育的高质量和平衡发展。
同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颁布,也为规范公参民学校的办学模式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起草通知的过程中,教育部有关部门、局先后到当地调查,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立学校、私立学校负责人讨论,听取意见,了解情况。起草通知后,征求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和部分高校的意见,反复修改,达成共识。
问:规范公参民学校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是什么?
答:总体思路是着力构建高质量的教育体系,维护教育的公平性和公益性,让人们享受育资源,有效减轻家庭教育负担,缓解教育焦虑。
一方面,指导地方政府以区域义务教育发展规划为出发点,努力增加优质公共义务教育资源的供应;另一方面,促进现有公参学校的体制机制,规范公共教育资源的使用。
问:通知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通知的适用对象包括三类:公立学校单独举办的私立义务教育学校;公立学校与其他公共主体合作举办的私立义务教育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合作举办的私立义务教育学校。
问:公参民学校转公办学校的要求是什么?
答:公参民学校有以下四种情形的,转为公立学校:一是公立学校单独举办或与其他公立学校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应转为公立学校;二是公立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经协商一致,条件成熟的,可转为公立学校;三是现有居住社区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转为公立学校,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学位,继续办学;四是公立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难以整改到位的,可以根据情况转为公立学校或终止办学。
问:公参民学校继续办私立学校的要求是什么?
答:公立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符合六独立要求的,可以继续办私立学校;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但可以限期整改到位的,也可以继续办私立学校。
问:公参民学校终止办学的要求是什么?
答:公参民学校由公立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合作举办,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立要求,限期整改不到位,不能继续办学,可根据情况转为公立学校或终止办学。对于终止办学的,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办法。
确保工作成果惠及更多人民
问:如何要求公立学校投资于私立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资源?
答:规范公立学校对私立义务教育学校教育资源的投资,主要有以下要求:一是公立学校向私立义务教育学校提供土地、学校建筑、教学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实施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和使用;二是规范向私立义务教育学校派遣员工的行为;三是公立学校向私立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签订协议。
问:如何确保标准化工作取得实效?
答:规范工作关系到多学科的利益,涉及到多部门的政策必须多管齐下,明确各方的责任,才能取得实际效果。一是落实公立学校责任,要求公立学校提高政治地位,落实主要责任,积极主动。二是加强地方政府责任,强调地方政府要把标准化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稳步有序推进。三是加强监督检查。教育部已将这项工作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范围和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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