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几种证明,千万别随便给员工开!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员工经常要求出具各种虚证件明。企业管理人员有时丢脸,员工确实有实际困难;出于善良、举手帮助员工等原因,所以打开。
众所周知,出具虚证件明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就业风险。综上所述,企业不能随意向员工出具以下三种证明。
陈某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准备在公司附近买房。2014年3月,经过多次调查,陈某选择了一套户型和方向满意的小户型。
之后,陈按照开发商的要求支付了首付款,但在办理住房贷款时,出现了问题。根据陈的贷款金额,陈每月应偿还6000元的抵押贷款;根据贷款银行的规定,陈的月工资不得低于1.2万元。陈的月工资为9万元,扣除各种税费后,实际工资不到8000元;为顺利办理银行抵押贷款,陈找到了公司老板;要求公司出具月工资1.3万元的收入证明。
老板很了解陈,答应了他的要求;指示公司财务部按照陈所需的工资标准出具收入证明。2015年7月,陈受到客户投诉。为避免客户资源流失,公司在客户压力下终止与陈的劳动合同。对此,陈随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请求之一是要求公司按照1.3万元/月的标准补发工资;提供的证据是公司为帮助他办理抵押贷款而出具的收入证明。
乍一看,公司真的很委屈,都是好心做坏事。但从法律上讲,为员工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是违法的;虽然出于好意,但使用了非法的方法和手段。
1)虚开收入证明,侵犯用人单位自身权益
收入证明是劳动者就业期间收入的确认,用人单位在收入证明上加盖公章,表明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对证明记录内容的认可不仅对第三人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对用人单位本身具有法律效力。
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时,只有工人和雇主知道;但证明本身并不能反映这是一个虚假的事实。因此,一旦劳动者与雇主发生争议——如果雇主没有相反有效的证据证明旅游局的工作证明
收入证明是基于重大误解或胁迫的虚证件明。收入证明可能成为确定工人工资标准的重要证据,侵犯用人单位权益。
2)虚假收入证明可能侵犯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用人单位虚开收入证明的直接后果是:旅游局工作证
导致银行做出错误的贷款决定,增加了银行收回贷款的风险。如果银行批准并发放超过正常标准的抵押贷款,并根据公司公章的收入证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贷款合同是由员工和银行签订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银行只能追究债务人(员工)的违约责任;但用人单位出具的虚假收入证明侵犯了银行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时,具有主观意图;与员工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侵权行为。
2013年10月,苏加入北京A公司担任工程技术部总工程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障。20152008年5月28日,由于苏的女儿前往美国,根据美国大使馆的要求,苏需要出具在职证明。A公司没有出具在职证明,苏找到了B公司;B公司出具了苏XX先生在职证明。其中注明:旅游局工作证
“兹证明苏XX自2013年10月以来,先生一直在我公司工作两年;工程技术部总工程师,月收入2.5万元。XX先生的女儿将于……赴美国旅游……我们公司保证他的女儿在美国旅行时会遵守当时的法律法规……。2018年5月31日,苏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未全额支付工资等原因向B公司发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随后,苏申请了劳动仲裁,主张确认与B公司的劳动关系;并主张B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和加班费,共计200万元。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苏与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支持苏的部分赔偿请求。B公司拒绝接受,并向法院起诉了苏和A公司。法院裁定B公司与苏没有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苏的赔偿请求。案例号:北京通州法院(2018)北京0112民初31570号
由于企业向员工出具了在职证明,员工起诉索赔200万元。这听起来像天方夜谭不可思议,但却真的发生了,真的让人感到惊讶、惊叹、感慨!
一是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为其成员,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报酬劳动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主体一方的劳动者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另一方的用人单位必须是中国的企业、个人经济组织、私营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很大的区别,最重要的是:前者是双方之间的从属性,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后者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普通民事法律关系,劳动者可以是单位、组织、个体经营者或自然人;双方无从属关系,劳动关系由民法调整。
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三要素原则
实际上,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号。12)第一条指出: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有下列情形的,建立劳动关系:(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报酬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苏单凭B公司颁发的在职证书不足以证明其与B公司的劳动关系;该证书为孤立证书,苏需要提供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如工资支付证书、工作证书、社会保障支付证书、出勤记录、其他员工证书等。虽然法院最终裁定B公司与苏没有劳动关系,也不需要支付苏主张的巨额赔偿;但本案给了大多数人HR提醒,虚开在职证明不可取,就业风险意识必须有!
20042014年9月30日,江某进入织染公司工作,提交辞职申请。由于个人主动辞职不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条件;同年10月中旬,公司为帮助其领取失业救济金;以公司停产为由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证明它不愿意失业,并在证明中注明已支付经济补偿。
2015今年6月,江以公司实际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事实上,经常有正常辞职的员工要求企业出具非自愿辞职证明,到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无论如何,失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的,而不是企业的钱。这不是很好吗?在这一思想的控制下,企业经常出具非自愿辞职证明;员工也成功地获得了失业保险待遇。事实上,企业和员工的行为是非法的。
离职的原因是员工能否领取失业救济金的重要因素。根据规定,申请失业保险的条件包括:一是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支付义务一年以上。
第二,失业人员不愿意因为自己的意愿中断就业,而是因为自己无法控制的原因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请发放办法》规定了哪些情况属于不愿意中断就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雇、解雇、解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的。员工因上述情况失业的,有权申请失业保险。
第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考虑到失业保险的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必须有求职要求。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也是失业人员的义务。也就是说,只有当我不愿意中断就业时,我才有机会获得失业救济金。如果企业没有员工被迫离职,只是想帮助员工虚构离职原因,欺骗国家失业保险;不仅违反国家社会保障法(情节严重,可以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还可能咬,向公司索取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也需要认真对待有正当理由出具证明的员工,积极配合。但出具证明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确保内容符合客观真实作弊;
2)尽量说明证明的真实用途;
3)做好登记,对于每次公章出具的证明都做好登记备案。
颁发证书是企业日常工作中一项非常普通的工作。虽然很普通,但并不简单,但为了避免做坏事,我们建议颁发的各种证书应以客观事实为准。只有实际证书才能真正保护个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诚信体系,避免公司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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