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火化证:注意长春公积金买房!这项政策将于5月1日后实施

该文章的摘要为:长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金额并发布最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调整涉及不同地区的最高贷款额度,并详细说明了不同类型的提取情形和相应的提取规定。包括购买、建造、翻修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等情形。提取规定涉及提取条件、材料提供、不同住房类型的提取期限和额度等。同时,对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也进行了说明。摘要还提醒了不予累计提取的情况。该摘要内容全面涵盖了文章的主要内容。

注意长春公积金买房!这项政策将于5月1日后实施

长住金管字〔2021〕4号

图们火化证:注意长春公积金买房!这项政策将于5月1日后实施

各有关单位、缴存职工:图们市火化证明

为支持中低收入家庭员工解决住房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调整长春市、县(市、区)、铁路沿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金额如下:图市火化证书

一、新建商品房贷款最高额度

(一)长春市区、双阳区豪岭镇:图们市火化证

共同借款人7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50万元。

(二)公主岭市、长春市双阳区、吉林市:共同借款人65万元,无共同借款人50万元。

(三)通化市:共同借款人55万元,无共同借款人40万元。

(四)九台区、德惠市、榆树市、农安县、四平市、白城市、图们市:共同借款人45万元,共同借款人30万元。

二、单笔存量房贷最高额度

(一)长春市区:共同借款人6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40万元。

(二)公主岭市、吉林市、通化市:共同借款人50万元,共同借款人35万元。

(三)四平市、白城市、图们市:共同借款人40万元,共同借款人30万元。

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上述调整。

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保持不变。

以下是长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最新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长住金字〔2021〕19号

第一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GB/T51353-2019)、《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21﹞5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活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

(四)退休、退休;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支付现有住宅电梯安装费用。

第四条职工本人同时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多项提取情形的,只能申请提取一种情形;多套住房符合提取情形的,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有不同类型购房贷款的,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优先偿还,贷款期间不得使用其他住房申请提取。除管理中心另有规定外,两次提取间隔不少于12个月。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八)项提取条件的,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未申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也可选择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二)、(八)项提取条件的住房申请提取。

第五条房屋买受人(或权利人)为两人以上的,职工与同一户籍父母子女购买同一房屋的全部产权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与他人购买同一房屋的全部产权的,只有一方(贷款购买的只有主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只购买部分房屋产权,剩余房屋产权不变的,不得申请提取。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不得在法律规定或者管理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受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依法冻结,在账户冻结期间申请提取;

(二)未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在管理中心限期内申请提取的;

(三)因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被管理中心登记的不良信用,在管理中心限制期内申请提取的;

(4)已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以下简称偿还贷款协议),并在协议有效期内申请提取。

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一)申请购买、建造、改造、大修非住宅房屋(含商住两用房)或者偿还非住宅房屋(含商住两用房)购房贷款本息的;

(2)申请购买、建设、改造、大修既不存款住房或户籍住房,或偿还既不存款住房或户籍住房贷款本息;

(3)以购买或偿还购买贷款本息的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及其配偶,因抵押、终止抵押等行为导致同一住房的相关状态发生变化或出售后购买,再次申请提取;

(四)以接受赠与、继承、交换、分析等未实际交易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申请提取的;

(五)自2021年5月1日起(含当日),职工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含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情形产生新的提取记录后,再使用其它住房就上述情形之一申请提取的。

第八条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提取条件,并按照规定提供提取材料。

第九条提取材料分为基本材料、婚姻或者户籍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其中,提取情况必须提供基本材料;涉及配偶提取或职工家庭(指职工及其配偶)时,应提供婚姻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材料(指长春、榆树、农业安全、德惠、九台、双阳、公主岭以外)。

1、申请人本人应提供提取业务:

①身份材料: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包括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香港、澳门、台湾或外国工人的,为香港、澳门居民的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的内地通行证、外国人的永久居留证等。证件到期的,视为无效证件。

②储蓄卡:应为申请人本人名下储蓄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提取金额大于一万元时须为Ⅰ类账户。

2、受托人除提供申请人身份材料和储蓄卡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受托人为配偶的,提供身份证、结婚证;

②受托人为同一户籍的父母和子女的,应当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③受托人为他人的,应当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和经公证的委托书;

④受托人为单位经办人的,应当提供《存款单位集中代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公章。

(二)婚姻或户籍证明材料

1、婚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有效法院判决或民事调解;申请人签署的无配偶声明。

2、户籍证明材料:包括职工或其配偶的户籍簿和集体户籍。其中,集体户籍职工应提供常住人口登记表或集体户籍主页和本人页面。

员工应根据不同的提取业务规定提供必要的业务证明材料。

第十条购买、建造、重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

1、提取期限:自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次登记之日起申请一次性提取。

2、提取金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①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当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和增值税发票;

②取得房地产证的,应当提供房地产证、契税完税证、增量房申报表或者增值税发票。

(二)购买自住房再交易

1、提取期限:自房地产证书首次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同一房屋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所有权转让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购买该房屋的员工应在取得房地产证书12个月后申请提取。

2、提取金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交易时产生的契税金额。

3、业务证明材料:房地产证明、契税完税证明、房地产交易申报单、存款地未实现数据共享的,还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1、提取期限:自首次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

3、业务证明材料:房地产证明、统一专用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3、业务证明材料:房地产证明、扩大面积发票或免税证明(房地产交易申报单等)。

(五)购买保障性住房

1、提取期限:自提取条件满足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

①购买廉价房屋的,应当提供经济适用房协议、入住通知书和收据(由房地产开发商盖章)。

②购买解困房的,应当提供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公共住房销售表、房地产权证、公共住房个人出资认定表或者增值税发票。

(六)自住住房建设、建、大修

重建房屋是指拆除旧房,重建新房;大修房屋是指房屋安全鉴定的加固或修复C级或D级的房屋。

2、提取金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自住房建设、改造、大修费用。

①建设自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和建房款发票。

②自住房改造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原房屋所有权证、旧房改造许可证材料、改造费用发票。

③自住房大修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七)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异地自住房

1、提取期限、提取额度:按本细则第十条(一)至(六)项规定执行。

2、业务证明材料:除参照本细则第十条(1)至(6)项提供的住房类型外,还应提供增值税发票、本人或配偶的户籍证明材料(身份证、户籍、住房地址应一致,并明确到县级)。异地住房取得的材料与本市不一致的,管理中心可以要求员工提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以信息产生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验证和回复为准。

第十一条还清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一)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参照长春市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1、提取期限:员工在正常还款2个月后提出申请,每年可提取一次,两次提取间隔不少于12个月。提前还款的,可以在还款后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发生(提前)结算的,可以在结算后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不受两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的限制。

2、提取金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逾期罚息),贷款期间未足额提取部分和间隔的金额不得累计提取。

①第一次提取时,还款满2个月不足12个月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未来12个月的本息;还款满12个月不足24个月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未来24个月的本息,以此类推。

②再次提取的,以上次提取时间为基准,提取时间与上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以下24个月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12个月的还本付息;24个月以下36个月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24个月的还本付息,以此类推。

③部分提前还款的,总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部分提前还款金额和未来12个月的本息之和。

④贷款(提前)结算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至结算的实际金额
还款额扣除12个月还本付息额后的差额。

{n}

⑤在偿还住房贷款期间,曾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其它住房为由提取过的不予累计提取,只能提取未来12个月的应还本息额。

{n}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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