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律师:快递公司内部管理模式的变化不影响与快递员的劳动关系
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快递员、网约车司机、职业主播……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就业形式的群体规模不断扩大。由于劳务派遣、外包经营、特许经营合作等劳动模式普遍存在,相关劳动纠纷也在增加。最近,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快递员突然死亡引起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二审认定,快递公司不能通过内部合同经营逃避责任,判决快递员张与快递公司有劳动关系。
张于2017年11月加入快递公司,从事收发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6月,张书面辞职,以工资未结清为由向劳动部门申请调解。随后,张仍在原网站从事快递收发工作,直到9月15日在送发时猝死。
张的妻子张随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张与快递公司自2017年至2019年9月15日有劳动关系,并得到裁决的支持。快递公司拒绝接受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快递网站已承包给第三方,张于6月辞职,在合同范围内收到快递,与公司不再有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根据公安机关询问记录和快递公司提交的快递合同,认为快递网站已承包给第三方独立经营,同时张已书面辞职,可见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6月终止,然后确定张辞职是在合同范围内,快递公司不再有劳动关系。张的妻子拒绝接受,并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承包商更名为快递公司员工张某,未支付张某工资。
经审理,法院发现,张某6月辞职后,快递公司分别于7月和9月转账支付了三笔款项。这三笔款项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与快递公司之前支付给张的工资没有明显区别。此外,快递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已办理辞职手续,双方实际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快递合同是快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网站代码的名义与某人签订的,而不是以公司的名义,因此不是公司的外部法律行为。同时,向某承包网站未进行工商登记,快递公司在收发业务时仍统一经营结算,而不是承包商自行承担盈亏和独立经营,不具备就业主体资格。快递公司曾在派出所询问时表示,向某是其员工。同时,结合向某的辩护意见,可以确认向某是公司员工的事实。因此,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向承包网站收发快递的行为属于快递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模式的变快递公司作为独立就业主体的地位没有变化。
综上所述,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二审进行了改判,认定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9月15日,张某与某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二审法官介绍,新业态就业具有劳动关系灵活、工作方式灵活的特点,呈现去雇主化、去组织化的趋势,保护劳动者就业权益面临新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一家快递公司将快递网站承包给第三方,这实际上只是公司内部商业模式的改变。张提出辞职后的工作地点和内容与以前没有变化。在没有证据证明他已经办理了辞职手续的情况下,他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司法裁判要把握本质上重于形式的审查原则,不仅要支持新业态的多种形式就业,还要规范规避就业责任的行为,引导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企业的发展和成长需要工人的热情不能总想把商业风险转移给工人,也不能忽视工人应有的劳动权益和职业保障。
希望喜欢以上文章,喜欢可以关注,谢谢!
毕业证样本网创作《运达快递工作证明:杭州律师:快递公司内部管理模式的变化不影响与快递员的劳动关系》发布不易,请尊重! 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czyyhgd.com/1952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