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证书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从事执业活动(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有效证书,是证明律师身份合法有效的证书。未持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以律师的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律师执业证书不同于律师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书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必要前提,但只有律师资格证书但没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律师执业活动。
律师执业证书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法定程序审查合格后颁发。因此,取得律师执业证书,要求申请人不仅具有取得律师资格的知识水平,而且具有实际执行律师业务的能力。
按工作性质可分为:
社会律师(有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军事律师
按业务范围划分可分为:
民事律师、刑事律师、行政律师、诉讼业务律师
律师职业的基本特征是。具备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以提供法律服务为职能。受国家保护和管理。不同的律师有不同的律师执业证书;不同的执业证书有不同的执业范围;不同的执业范围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社会律师持有红色律师执业证书,分为全职和兼职。全职律师必须辞去专门从事律师职律师不必辞去公职,但仅限于合格的法律教学和研究单位。法律援助律师持有棕色律师执业证书,只能在法律援助中心执业,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公职律师持有绿色律师执业证书,公司律师持有蓝色律师执业证书,公职律师执业范围仅限于政府部门或公司内部法律事务,不提供外部服务。军事律师持有红色律师执业证书,由军队独立管理,仅为军队服务。
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实习后颁发的证书,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暂时不能从事律师职业,并保留其资格。中国采用的这种做法称为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是分开的。
司法部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执业证书。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自本日起作出批准律师执业、批准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决定,或批准更换(补充)颁发执业证书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更换、补充)新的执业证书,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之前颁发的原执业证书全部更换为新的执业证书,鉴于国家律师16.6一万多人,律师事务所1.5一万多家公司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完成更换工作。因此,自200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起,持证人依法取得的原执业证书或新执业证书均为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书。原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自2010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新的律师执业证书分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工作证书两类。律师执业证书分为专职和兼职律师"律师执业证"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被允许在内地(内地)担任律师"律师执业证"两个版本。律师工作证分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律师工作证"适用于军事律师"军事律师工作证"两个版本。
律师资格证书是申请律师执业并从事律师职业的资格证书。通过国家统一考试或考核获得。从1986年开始,到2002年结束。2002年以后,该证书被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国家司法考试)所取代。
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的,视为取得律师职业资格、律师资格、律师资格等。但国家对律师实行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双证管理。如果你想从事法律工作,你仍然需要获得律师职业证书或律师工作证书。
从2008年开始,大四学生可以凭学校学历证书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如果第二年获得毕业证书的大四学生通过司法考试,他们可以申请律师资格证书和实习证书。通过司法考试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可以申请律师职业证书。2002年全国平均通过率为6.68%,2003年为8.75%,2004年为11.22%,2005年略有增加14.39%。
人事局根据工作年限确定,中国律师是这样的,首先你拿到的是职业资格证书,等一年实习以后,你拿到的是执业资格证。分为ABC三个等级。A本科(任何专业但党校本科学历除外)学历报名并通过国家线;B证书是法律专业学历注册并通过国家线的;C该证书是通过照顾地区(贫困县和少数民族地区)注册的法律专业。A证可以在全国使用,B、C当地可以使用证书。假如你只是得到了B证或者C但是,如果你想在全国范围内实习,你可以先通过自学考试(非学校)或成人考试(学校)获得学士学位,然后再次参加司法考试并通过全国线。
律师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律师为高级律师,二级律师为副高级律师,三级律师为中级律师,四级律师为初级律师。原则上,你需要外语水平考试,但如果你是业务骨干,外语考试也可以免试。律师的专业能力应由当事人自行评估,但在实践中,律师的职称由人事局根据律师的工作年限确定。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政治、专业素质和道德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学士学位,取得学士学位以上;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士学位以上,取得法学硕士、法学硕士学位以上;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士学位以上,取得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至少三年。
国家司法考试用书有三卷。
第一卷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二卷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第三卷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工作,保证律师队伍质量,根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律师队伍的发展,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检查和确保律师的质量。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部(局)负责申请人的考核和有关材料的审查,司法部负责审批和授予律师资格。
司法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分别设立"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律师资格审查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行为良好,身体健康,65岁以下,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被授予律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
(一)在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律研究机构从事法律教育或研究,取得高级职称的;
(二)具有法学硕士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一年以上的;
(三)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可以考核授予律师资格。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予律师资格:
(一)受到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
(二)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伪造证明材料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
(五)其他不适合律师的。
第六条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
(二)申请人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
(三)申请人简历、居民身份证;
(四)申请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五)考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通过其所在或者拟转让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部(局)。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部(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60日内审查申请材料,组织对申请人的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则进行考核,并向司法部提出相应的意见。
第九条司法部每年对授予律师资格的申请进行两次统一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部(局)提交申请材料。授予律师资格的,同时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条申请人取得律师资格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证书,执行律师职务。
第十一条经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部应当按照考核审批程序撤销授予律师资格的决定,并收回律师资格证书:
(一)伪造、变造证明材料,骗取律师资格的;
(二)不专职律师。
第十二条香港、澳门居民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生效,同时废除有关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规定。
适用于本科以上学历、考试成绩360分以上的考生。
适用于放宽注册学位条件的地区,注册学位为法律专业学院,考试成绩超过360分的考生。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注册学位条件,主要是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的有关适用学士学位条件,可以放宽法律专业学位的规定。因此,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的人员,按照法律这一特别规定的精神,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或执业,以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这也是立法允许在这些地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初衷。至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人员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后,又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其任职和执业选择,应由所在的法院、检察院系统和律师管理部门规定并掌握。
适用于学历放宽的地区,考试成绩为280-359分数(根据2012年和2013年司法部关于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公告,合格分数分为四个等级:西藏自治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自治州、自治县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县(市、区)310分,全国其他地区31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论文参加考试,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此类人员包括注册学位为法律专业大专以上科以上两种情况。放宽这些地区考生合格分数线的原因只是为了确保该地区法律专业人员的需求和补充。因此,取得此类证书的人员应放宽该地区并申请执业。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际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考试结束后确定并公布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和合格分数线。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通过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毕业证样本网创作《律师工作证:律师执业证书与律师资格证书的区别》发布不易,请尊重! 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czyyhgd.com/1950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