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教学200215号文件规定,独立学院转学后如何颁发在校老生文凭。
最近大家围绕独立学院转学后,如何在学校没有毕业的学生毕业时颁发文凭,有人说是转学后的新学校,有人说是独立学院,大家都说不一样。为了平息众论,教育部干脆在6月7日发布了《关于独立学院转学相关问题的说明》,解释说独立学院转学后,学生的学籍和学历信息由各高校根据实际情况在学信网注册。第一,转学前以独立学院名义招收的学生,可以使用独立学院名称注册学籍,颁发学历证书,注册学历。学生的就业和升学是按照原独立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的身份进行的;二是转学后以新学校名义招收的学生,按照转学后的学校名称注册学籍,颁发学历证书。这个说明似乎还没有说清楚问题,就是转学后谁会颁发文凭。当然,转学后新招生新学校颁发文凭没问题。毕竟转学后的新学校是独立法人,有资格和能力颁发文凭。关键是如何颁发学校的老学生。教育部的说明中使用了可一词,这意味着这些学生可以根据原独立学院的名称或转学后的新学校颁发。关键取决于每个学校如何实施。因此,如果按照原独立学院的名称颁发,独立学院因转学而失去法人地位,没有资格依法颁发文凭。我们该怎么办?谁颁发文凭?事实上,早在2002年,教育部就发布了《关于加强高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以解决独立学院学历管理问题。本文件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2002年兰州大学文凭
按照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分校、二级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分校、二级学院颁发毕业证书,并填写证书中的学校名称。XX大学XX分校(二级学院),并以此名称印刷。分校、二级学院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以校本部名义颁发毕业(结)证书,证书内容填写在我校XX分校(二级学院)XX专业学习。从这个角度来看,文件对没有法人地位的独立学院毕业生文凭由主办学校总部颁发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实际上是教育部关于如何在老办法、新办法原则下颁发的具体操作方法,但不幸的是,一些主办大学缺乏政策和法律意识,不敢承担责任,把本应由学校总部颁发的文凭推给转让后不再具有法人地位和资格的独立学院,这样的文凭本质上是无效的证书,一张废纸,相当于一个教育欺诈:2002年兰州大学文凭
主办母校收取了学生的高价学费,得到了学生的好处。最后,独立学院被取消,人们想毕业,让一所没有行为能力的独立学院在法律上不再存在,然后给学生发文凭,这不是中国教育的一个大笑话。建议我们的大学或敢于承担责任,敢于面对,特别是在国家独立学院转学的关键时刻按照教育部政策,不要欺骗,给学生颁发什么证书,不要认为独立学院颁发证书你遭受损失,事实上,本质上这是你主办学校招生,谁希望你设立的独立学院被转学取消?你对你的学生学生做任何事?最后不能接受别人的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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