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河北省初中毕业考试相关规定
近日,河北省教育厅发布了《关于做好2022年初中毕业考试工作的通知》。
(一)毕业考试科目设置及考试组织
毕业考试的命题和考试由学校组织实施。各科考试成绩的呈现可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毕业考试将于2022年5月15日后进行。
(二)高考科目设置及考试组织
考试科目为6,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理科(包括物理、化学)、文科(包括道德、法治、历史)、体育,总分630分。
1文化课考试总分600分
(1)考试科目及分数。语文120分;数学120分;外语120分(听力测试30分,笔试90分);理科综合120分(物理5分,化学35分,综合题30分);文科综合120分〔道德法治45分(其中民族团结进步教育7分),历史45分,综合题30分〕。
(2)考试形式。根据各学科课程的特点,采用不同的考试方法:2013年河北高中毕业证书
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测试)、科学综合为全闭卷;文科综合为全开卷。
在文科综合开卷考试中,考生可携带相关课程的教科书进入考场,其他资料不得带入考场。答卷时可以查阅准许携带的教科书,独立答题,不得相互讨论、抄袭或相互借阅教科书。
(3)考试时间。2022年河北省初中毕业生文化课考试时间安排如下:2013年河北省高中毕业证书
6两天,月21日和22日。
(4)普通高中、招收学前教育公费师范生的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中等技工学校使用同一套试卷。
2体检满分30分
2022年5月底前,全省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进行。
(三)中考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
对军人子女、公安英雄、因公牺牲残疾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人员子女、四侨考生(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华侨高级知识分子侨高级知识分子子女)给予加分(或降分录取)。普通高中招生不得与招商引资、吸引人才等各种经济因素挂钩,任何学科竞赛成绩不得作为因素。
(四)严格控制初中复读
以往所有初中毕业生均以社会考生身份报名参加高中入学考试,原则上不得申请普通高中。各城市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提出高中入学考试后的社会考生类别。
附:2013年河北高中毕业证书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初中毕业考试工作的通知
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
为贯彻新时期教育评价改革精神,确保2022年全省初中毕业考试安全顺利举行,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2022年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
初中学术水平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考试,目的是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生在学科学习目标方面的水平。考试结果不仅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2022年初中毕业生学术水平考试由毕业考试和入学考试分别组成。
(一)毕业考试科目设置及考试组织
毕业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会话考试占40%,笔试占60%)、物理(含实验操作)、化学(含实验操作)、生物(含实验操作)、道德与法治(含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历史、地理、体育。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成绩应占总分的30%左右;生物、地理的毕业考试成绩按课程结束时的考试成绩计算。
毕业考试的命题、考试由学校组织实施。各科考试成绩的呈现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以采用等级制。毕业考试在2022年5月15日以后进行。
(二)高考科目设置及考试组织
考试科目为6科,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理科(包括物理、化学)、文科(包括道德、法治、历史)、体育,总分630分。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成绩和组织模式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独立确定。
1文化课考试总分600分
(1)考试科目及分数。语文120分;数学120分;外语120分(听力测试30分,笔试90分);理科综合120分(物理5分,化学35分,综合题30分);文科综合120分〔道德法治45分(其中民族团结进步教育7分),历史45分,综合题30分〕。在文科综合学科中,道德与法治的命题范围是义务教育《思想道德课程标准(2011年版)》中规定的道德、法律、国情的教学内容,以及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国内外重大时事政治,以及《民族常识(试行)》(初中版、人民出版社出版)中的教学内容。
(2)考试形式。根据各学科课程的特点,采用不同的考试方法:汉语、数学、外语(包括听力测试)、科学综合为全闭卷形式;文科综合为全开卷形式。的考试都在答题卡上回答。其中,选择题要求考生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写答案,非选择题要求考生在答题卡上用黑字笔写答案。
在文科综合开卷考试中,考生可以将相关课程的教科书带入考场,其他材料不得带入考场。答题时,可以查阅允许携带的教科书,独立答题,不得互相讨论、抄袭或借阅。
(3)考试时间。2022年河北省初中毕业生文化课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66月21日上午9:00-11:00,语文9:0-11:00,数学14:00-16:00,理科14:00-16:00(包括听力测试25分钟),文科16:45-18:45。
2体检满分30分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4年初中毕业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冀教基础〔2014〕11附件10号)进行。2022年5月底前,全省初中毕业生入学体育考试进行。
二是严格规范高考成绩的发布和相关宣传工作
(一)严肃成绩发布纪律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我省初中毕业生入学考试(以下简称高中入学考试)成绩发布的有关要求,不得向初中提供高中入学考试成绩;不得向初中发布入学指标;不得公布各县(市、区)及其初中的入学人数和入学率;不得以高中入学考试成绩对各县(市、区)、初中进行排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各县(市、区)、初中进行表彰和奖励;不得以高中入学考试成绩为奖惩局长、校长、教师等标准。初中不得宣传高中入学考试成绩、高中入学考试排名、高中入学考试状元、高中入学考试入学率等,不得放置、悬挂、张贴高中入学考试成绩横幅、宣传板等宣传项目,不得在学校官方网站上发布高中入学考试成绩、高中入学考试排名、高中入学考试状元、高中入学考试入学率等信息。
(二)认真规范新闻报道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应当协调地方宣传部门、新闻单位和网络媒体,提高高中入学考试政策宣传的主动性,加强考生的信息服务,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做好政策解释、志愿者填写、信息查询和温馨提示。及时开展招生预警或案例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避免上当受骗。
三、保障特殊群体平等考试的权利
(一)保障残疾学生公平参加考试的权利
持有残疾人证书的听力障碍学生,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可免除外语听力测试,外语成绩按笔试成绩转换为满分。
(二)保障随迁子女平等考试的权利
非本地户籍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应当在当地参加入学考试。当地户籍子女在其他地方接受义务教育后,应当回到户籍所在地参加入学考试。各城市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入学考试的登记、考试、录取办法和条件,有效保入学考试和入学的权利,促进教育的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
四、全面加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
初中学术水平考试是中小学考试和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确保所需资金按需全额支付,确保工作顺利进行。严格执行我省高中入学考试收费政策,严禁以高中入学考试的名义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努力为初中水平考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执行《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例》(冀教基础)〔2021〕20数字)等文件要求不得提前完成初中毕业课程或擅自删除非考试内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高中入学考试;不得要求或默许学生提前毕业。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省级批评,并追究当地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控制和规范中考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高中入学考试工作秩序的通知》(教育基础部)〔2008〕3根据法律法规和《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河北省的文件精神》〈军人子女教育优惠措施〉实施细则通知(政联通知)〔2013〕1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四侨考生入学加分的通知〔2016〕1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教育厅转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雄、因公牺牲残疾警察子女教育优惠待遇的通知》(河北省公安厅〔2018〕97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河北省教育厅印发〈河北省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惠细则〉通知(冀应急〔2019〕3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对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等优抚对象、“四侨考生”(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的子女和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等实行加分(或降分录取)照顾。普通高中招生不得与招商引资、吸引人才等各种经济因素挂钩,任何学科竞赛成绩不得作为加分因素。如果加分(或降分录取)政策违反上述文件,应立即进行相应调整。学校应及时通过学校官方网站、校园宣传栏和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布学生名单、优惠政策项目和分数,并公布举报电话号码,接受群众监督。请在6月15日前向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办公室报告今年高中入学考试招生政策中的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分数和范围。
(四)严格控制初中复读
以往所有初中毕业生均以社会考生身份报名参加高中入学考试,原则上不得申请普通高中。各城市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提出高中入学考试后的社会考生类别。
(5)不断完善初中毕业和入学考试的配套制度
各市要严格公示、诚信、监督、奖惩等环节,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考试招生的公平公正,杜绝不正之风。
为维护广大考生利益,雄安新区2022年中考保持原有制度不变,在保定市教育局和保定市教育考试院的指导下继续开展相关工作。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4年初中毕业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冀教基〔2014〕11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8〕24号)执行。
河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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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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