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与许某劳人事部门异议纠纷案件?
就不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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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付款劳动合同书服务期合同违约金的前提条件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违约金条款、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给予重点培训费用并开展专业培训及其劳动者有毁约个人行为,且劳动者付款合同违约金不能超过并未执行一部分应分担的培训费用。与此同时,劳动者违背服务期约定,给用人单位导致别的损害的,还理应承当承担责任。
【案件】
上诉人:淮阴工学院
被告:许永庆
淮安市经济发展经开区法院经审核查清:被告于2005年7月到上诉人处工作中,就职老师。
2009年9月,原、被告签署《教职工进修学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1、被告报名上海财大博士生,专业选择及方位为概率统计,进修班限期从2009年9月至2013年9月止,在其中2009年9月至2012年9月为脱产研究生;2、上诉人按院校要求在预算定额支助范畴内为被告费用报销培养费、房租费、差旅费等,确保被告按照规定享有该校教职员工在职进修的薪水、补贴、奖励金、褔利等工资待遇;3、被告进修班完毕后在上诉人工作中服务项目不少于8年,服务期从被告获得博士研究生回上诉人工作中之日起算;4、若被告在进修班期内和服务期内调职或离职的,应担负合同违约金=(服务期-服务项目期限)×一万元+资助金+脱产学习进修班期内的薪水、补贴、奖励金、褔利等內容。
协议书签署后,被告在上海财大进修班,脱产研究生期内从2009年9月至2013年6月。2013年7月,被告大学毕业返校工作中,2013年10月9日,被告以完婚及赡养老人为由向上诉人提交书面形式辞职申请,上诉人于2013年10月23日允许被告离职。
审判中,上诉人确立其诉请为:1、2009年9月至2010年8月期内每个月实发放工资40703.13元,本人及企业代缴公积金总共14207元,累计54910.13元;2、2010年9月至2013年6月实发放工资72798.71元,本人及企业代缴公积金49857元,累计122622.71元;3、2009年9月至2013年6月薪水外补贴、补助70158.96元;4、被告修读博士申请院校支助的成本及贷款累计40000元;5、合同违约金80000元。被告对已得到以上1-4项花费给予认同。
2015年2月,原、被告因合同违约责任问题造成异议,上诉人向淮安市劳动异议监察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于法律规定期内诉至我院。
【审理】
淮安市经济发展经开区法院经审判觉得:被告于2005年7月到上诉人处就职老师,彼此中间个人档案依规创立。上诉人于2013年10月23日允许被告离职,我院确定彼此个人档案此后消除。
有关合同违约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给予重点培训费用,对它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协议书,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背服务期约定的,应当约定向用人单位付款合同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不能超过用人单位给予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付款的合同违约金不能超过服务期并未执行一部分应分担的培训费用。原、被告于2011年7月签署《教职工进修学历协议书(博士研究生)》依规创立,被告方均应按约合同履行责任。彼此约定8年服务期,而被告仅执行4个月,剩下7年零8个月的服务期未执行,被告违背了彼此协议书的约定并给原告方导致损害,应按协议书约定担负合同违约责任。原、被告约定服务期八年,每一年10000元合同违约金,超过了法律法规的范畴,应予以调节,即合同违约金不能超过用人单位给予的培训费用,也不能超过服务期并未执行一部分应分担的培训费用,上诉人为被告给予的培训费用为40000元,被告应担负合同违约金38333元。
有关损失赔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要求,劳动者违背公司法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或是违背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信息保密任务或是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导致损害的,理应承当承担责任。做为用人单位,除开对劳动者承担薪水计付责任外,还有维护照料责任,而劳动者除开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外,还有忠诚勤恳责任。此案中,被告上海市区脱产研究生,期内未为上诉人提供劳务,而原告为其付款资助金并且为其派发了薪水、补贴、奖励金、褔利等工资待遇,该一部分花费累计287724.8元为上诉人的损害,被告应予以赔付。
综上所述,淮安市经济发展经开区法院按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要求,做出如下所示宣判:
被告许永庆于本判决产生法律认可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上诉人淮阴工学院毁约损害总共326057.8元。
一审判决后,彼此当时人均未提到起诉,宣判早已产生法律认可。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对劳动合同书服务期做出要求,此条与此同时也要求劳动者付款合同违约金的标准。针对司法部门实际中劳动者付款合同违约金的裁判员根据,小编觉得: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违约金条款
服务期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有关条文为前提条件,假如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服务期合同书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或约定未知,过后彼此又未达到合同违约金补充条款或协议书,则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认为服务期合同违约金根据不够。另,劳动合同书中的服务期违约金条款若经人民法院评定失效,如约定的合同违约金金额超过了用人单位给予的培训费用,则超过一部分对劳动者沒有法律法规约束。
二、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给予重点培训费用
专项培训费用有严格要求的适用标准:(1)重点培训费用的金额应相对性比较大,对于怎样评定,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需融合案例开展掌握;(2)劳动者所进行的重点专业技术培训,包含专业技能和职业技术培训,但不包括上岗必经之路的职业技能培训;学习培训的方式不固定不动,可以脱产学习,还可以不脱产学习;(3)重点培训费用由用人单位给予,理应是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获取的员工培训费用之外用以重点专业技术培训的花费。用人单位需已具体向劳动者付款了该花费,具体付款重点培训费用并开展了学习培训做为劳动者合同书服务期约定的起效标准。
三、劳动者违背服务期的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的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属于违背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可规定劳动者付款合同违约金。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四)、(五)、(六)项的要求,与劳动者消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书的,劳动者应当劳动合同书的约定向用人单位付款合同违约金。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因该消除事宜不能归责于劳动者主观因素,因而劳动者的个人行为都不属违背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可规定劳动者付款合同违约金。
四、劳动者付款合同违约金的最高额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合同违约金不能超过并未执行一部分应分担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付款的合同违约金不能超过并未执行一部分应分担的培训费用。假如服务期条文约定的合同违约金超出用人单位给予的培训费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要求的”工作无效合同或是一部分失效的要求,理应评定超出用人单位给予的培训费用之外的一部分失效。
五、劳动合同书到期而约定的服务期未过期的解决。
劳动合同书到期,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并未期满,用人单位再次给予岗位并规定劳动者执行服务期约定的,劳动者理应再次执行,劳动合同书续延到服务期满。用人单位舍弃对剩下服务期规定的,理应准予,但用人单位不可向劳动者追偿服务期的承担责任。再次合同履行期内,用人单位不给予岗位的,视作其舍弃对剩下服务期的规定,工作终止合同。
六、劳动者违背合同书约定的限期提早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退还独特工资待遇的解决。
劳动者给予工作,用人单位付款劳务报酬,是劳动合同书彼此本人的基础责任。用人单位给与劳动者使用价值较高的财产,如车辆、房子或房补等独特工资待遇的,归属于劳务报酬的预付款特性。劳动者未依照约定限期辛勤劳动的,归属于不彻底合同履行。依据履行合同的对等原则,对劳动者未执行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可以回绝计付;早已计付的,还可以规定相对应退还。因而,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充分执行劳动合同书为由,规定劳动者依照对应占比退还预付款的独特工资待遇的,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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