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离婚案民事调解书
云南天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江西省福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赣1002民初**原告号:离婚民事调解书样本
邱某,女,汉族,****年**月**江西省江西省抚州市,自由职业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离婚民事调解书样本
邵贤南,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离婚民事调解书样本
鲁某,男,****年**月**台湾省台中市西区日出生,户籍地址**邻大昌街**现住福建省厦门市******号**办公室,台湾身份证号码B1**(湾居民来往大陆的通行证号码**,护照号码**)。原告邱某起诉被告鲁某离婚纠纷案,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原告邱某和被告鲁某于2014年11月认识并发展为夫妻关系。2016年1月5日,原被告在江西省民政厅婚烟登记处登记结婚。2016年3月24日,原被告生下儿子,命名鲁。原告以原被告夫妻关系完全破裂为由,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还表示,在审理离婚的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1、原告邱与被告鲁自愿离婚;2、原被告的儿子鲁由被告鲁抚养到独立生活。原告邱从2020年12月起每月1日向被告鲁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1500元的赡养费;3、原告邱享有探视儿子鲁的权利。原告邱可以行使探视权,而不影响鲁的正常生活、学习和提前通知被告鲁。探视期间,被告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4、原被告在夫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原被告以各自的名义承担债务,各自的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5、案件受理费为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邱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4、原被告聂某在夫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原被告以各自的名义承担各自的债务,各自的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5、各自的生活用品归各自的法律规定;5、案件受理费为300元,减半收取15、原告邱某承担15、原告邱某15、原告邱某150元。〇二〇十月三十日,书记戴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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