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贵州省年度户口簿(涉及房地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否适用房地产专属管辖权)

摘要:
本文讨论了涉及房地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否适用房地产专属管辖权的问题。文章引用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指出婚姻和家庭纠纷通常涉及复杂的人际关系和个人关系,不仅涉及财产关系,因此不能简单地适用房地产专属管辖。文章还强调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范畴,应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使涉及房地产也不应适用房地产的专属管辖权。最终,本文根据具体案例裁定,涉及房地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应由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审理。

涉及房地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否适用房地产专属管辖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然而,在实践中,对于涉及房地产的婚姻和家庭纠纷是否适用本规定有不同的看法。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民事审判法院编制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7集民事审判信箱回复如下:2018年贵州省户口簿

2018贵州省年度户口簿(涉及房地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否适用房地产专属管辖权)

涉及房地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否适用房地产专属管辖权?

答:2018年贵州省户口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些婚姻和家庭纠纷将涉及房地产,如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夫妻财产协议纠纷、财产分析纠纷往往涉及房屋或土地的所有权识别、分割等,上述纠纷是否适用本规定,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我们认为,上述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不得适用房地产专属管辖。主要原因是:第一,根据《民事案件原因规定》,上述纠纷原因属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的第二部分,而不是第三部分的物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房地产纠纷,是指房地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财产纠纷。第二,婚姻和家庭纠纷通常是复合的,不仅涉及财产关系,而且涉及个人关系,不仅涉及房地产,还涉及其他财产。例如,在离婚案件中,婚姻关系的终止、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包括房屋、汽车、存款、股权收入和知识产权收入;房屋也可以包括不同地区的几所房屋。房地产专属管辖权适用的,可以向不同法院提起几起诉讼,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处理所有纠纷,不能实现家庭纠纷的一揽子解决。

本案是双方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属于离婚人身关系引起的财产分配纠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范畴。管辖法院应当按照婚姻家庭纠纷的管辖原则确定,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房地产纠纷,是指房地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财产纠纷。即使离婚后的财产分配涉及房地产,由于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不属于财产纠纷,也不适用于房地产的独家管辖权。

【裁判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辖14号

原告:2018年贵州省户口簿

任怀兵

被告:汪玲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任怀兵与被告王玲离婚后发生财产纠纷。

原告任怀兵告诉被告王玲,他于2018年4月16日在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位于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龙湖街龙湖新城北二期32栋1单元601室,约定归原告任怀兵所有。现在,由于房产证可以办理,被告王玲需要协助,但被告王玲已于2018年5月8日将户口迁回贵州省赫章县,无法协助办理房产证。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位于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龙湖街龙湖新城北二期32栋1单元601室。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任怀兵的诉讼请求是确认位于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龙湖街龙湖新城北二期32栋1单元601室的房屋归其所有。原被告和被告对签署的离婚协议没有异议。因此,本案实质上是房地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虽然被告在本案中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但由于涉及房地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权。2019年5月28日,黔0527民初1272号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任怀兵和被告王玲于2018年4月16日在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同日,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并同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龙湖街龙湖新城北二期32栋1单元601室的所有权属于该男子。原告任怀兵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安置房属于原告。本案是双方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上述财产分割协议纠纷,属于离婚财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依法管辖,不属于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报我院管辖。

法院认为,本案是双方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纠纷,属于离婚财产分配纠纷,属于离婚财产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范畴,应当按照婚姻家庭纠纷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区管辖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房地产纠纷,是指房地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即使离婚后的财产分配涉及房地产,由于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不属于财产纠纷,也不适用房地产的独家管辖权。被告王玲的住所是贵州省赫章县,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依法享有本案的管辖权。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裁定如下:

本案由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决一经作出就生效。

杨立初审判长

审判员周其蒙

审判员纪力

二〇二〇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晓果

书记员刘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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