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国家教育部怀进鹏科长的联名信暨有关浙江大学给与郭琛退学处分决定和回绝授予郭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部门申诉书投诉
国家教育部怀进鹏科长:你好。
我是原浙江大学的研究生郭琛,男,34岁,汉族人,湖北省天门市竞陵服务处陆羽小区照墙街27,工薪阶层。委托代理人郭富华,男,61岁,汉族人,退休职工,系郭琛爸爸。被申诉人:浙江大学,公司法人吴朝晖。
郭琛因诉被申诉人浙江大学《有关郭琛退学处分决定和回绝授予资格证书研究生毕业证学士学位证书》一案,对杭州市西湖区法院(2016浙106行初108行政部门裁判员、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员、浙江大学有关郭琛退学处分决定和回绝授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不服气,现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0条、第91条第1.3.4.5.6.8款,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多个问题的表述第72条向该院投诉,要求重审。要求:1.依规撤消拱墅区法院裁定书,2.依规撤消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书,3.依规撤消浙江大学有关郭琛退学处分决定,4.依规授予郭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5.依规赔付诉讼费用、损害郭琛受研究生教育权和获得研究生学习成果权的侵犯名誉权危害和损失费总共600万余元。
一,浙江大学的有关郭琛退学处分决定和回绝授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证书存有:客观事实乌龙茶、适用政策法规不当之处、程序流程不合理合法,其仍在起诉期内歪曲事实伪造证据罪而涉刑。
(一),2016年3月20日浙江大学做出客观事实不清、无证据、适用政策法规不正确、程序流程违反规定、滥用权力违反规定的《有关郭琛退学处分决定》。
郭琛,2010年级浙江大学全日制教育专硕研究生(通称专业硕士),修业年限2.5年,于2014年3月30日法律规定毕业,即使仍没完成“文件格式标准论文”(法律规定“学术研究型或者非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规范”),都没有再申请办理学籍档案推迟。
1.《有关郭琛退学处分决定》沒有客观事实內容而不合理合法。
2.其“客观事实”闹乌龙,且发生俩內容彻底不同点的客观事实:
其一个事实是在《退学处分决定》期内,內容是“郭琛自2014年3月30日起迄今,未准时申请办理注册流程,未向院校提交过延期毕业申请办理。”其直接证据是浙江大学6次《书面答复》。
但郭琛从2014年3月30日,其研究生学籍档案法定时限已期满了而法律规定毕业。
其二个客观事实是在一审起诉期内,內容是“郭琛自2013年9月起,未准时申请办理注册流程。”,其直接证据在浙江大学《诉讼答辩状》中。
3.其适用政策法规不正确。
其一:“自2014年3月30日起迄今未准时申请办理注册流程”時间没有在《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第22条第6款要求“未在规定時间申请注册超出2周又无书面通知的给予退学解决。”時间内。因郭琛法律规定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档案已无而当然毕业!即没必要申请注册学籍档案了呢!
其二:《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第6条要求“院校要求申请注册時间截至后,各学校理应立即核查没有注册工作人员,并在申请注册当学期结束前将确定需要做全自动退学解决的学生名单递交给研究生管理方法单位。”可浙江大学应用的其直接证据,并不是2014年上半年度学年内搜集的!
4.其程序流程违反规定。
既,沒有通过院校校领导大会科学研究决策,只由浙江大学研究生院院务大会科学研究决策而滥用权力违反规定,违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8条“对同学的退学解决,由校领导大会科学研究决策。”
又,对郭琛依规于2016年3月26日向浙江大学有关部门邮递的《有关退学的申诉书》(有邮递单)未做出一切回应!
(二),有关回绝授予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证书的行为表现是渎职犯罪滥用权力,适用政策法规现行政策不正确。
郭琛是全日制教育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决不是全日制教育学术型研究生研究生。而在“论文”规范规定上专硕与学硕是根本不一样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有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其‘毕业论文’可以用‘工作汇报、实习总结’替代。(其见:91届浙江大学毕业证书样本
2011年2月国家教育部《学士学位与研究生文化教育关键改革创新工作中大力开展》)”。
浙江大学:不实行此《规定》。
却,逼迫郭琛的“论文”非适用全日制教育“学术研究型”研究生研究生的要求《浙江大学研究生学士学位毕业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实施细则》不能,而此《实施办法》既沒有“全日制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关键字,更沒有有关全日制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育培养管理规定。
这直接证据是:
1.2015年12月23日浙江大学研究生院做出《浙江大学研究生院回应〔2015〕01号》:91届浙江大学毕业证书样本
“依据《浙江大学研究生学士学位毕业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凡在我院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在修业年限要求的年内进行培养方案规定的每个塑造阶段后,递交毕业生论文并根据权威专家隐名审查和公布论文答辩且经校学士学位联合会审批后才可大学毕业和授于学士学位。由于郭琛未向老师和学校递交合乎文件格式标准的毕业生论文(內容可包含科学研究毕业论文、项目报告、实习总结等)也未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报告,故不具有授予研究生研究生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书的标准。”2.2016年3月16日浙江大学信访办工室做出《浙大信字〔2016〕1号》:“你于2015年12月26日根据电子邮箱来信,仍期待院校允许你孩子郭琛以工作报告等方式替代论文,并授于郭琛研究生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对于此事,浙江大学研究生院已经在2015年12月23日做出过回应建议,这儿不会再作反复回应。”浙江大学回绝授予资格证书的那样回应,与国务院学位办和国家教育部相关全日制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管理规定违背:1..全日制教育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郭琛适用《浙江大学研究生学士学位毕业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实施细则》是适用政策法规不正确。1).“递交文件格式标准毕业论文”是全日制教育“学术研究型”研究生毕业生论文规范规定。其根据《浙江大学研究生学士学位毕业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实施细则》。2).郭琛是2010级全日制教育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修业年限2.5年。即2013年3月30日大学毕业。3).2009年至2012年国务院学位办,国家教育部有关全日制教育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教育系列产品政策法规制度要求“全日制教育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培养计划,课题设计,教育理念,塑造方式,检测标准或教师队伍建设等领域与学术研究型研究生彻底不一样。创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论文规范和考核细则:专业学位的毕业生论文务必加强运用导向性,方式可各种各样。激励选用调查报告,设计规划,产品研发,经典案例,项目风险管理,文艺创作等形式多样。用工程项目汇报或工作汇报等替代论文”。(见2009年国家教育部《有关全日制教育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塑造工作中的实施意见》,2010年4月国家教育部《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整体方案》和2011年2月国家教育部《学士学位与研究生文化教育关键改革创新工作中大力开展》政策法规出台政策)。
二,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对案例的评定客观事实不清、无证据、适用政策法规根据不正确、程序流程违反规定,法官王侱虹故意故意通告开庭审理却不开庭审判还迳行裁定驳回起诉而因涉嫌民事法律行政诉讼法枉法裁判罪。
1.浙江大学在其一审行政诉讼期内,歪曲事实,伪造证据罪而涉违法犯罪:《刑法》第307条政策法规“妨害作证罪,协助摧毁伪造证据罪”。
1).在其《诉讼答辩状》中捏造“郭琛自2013年9月起,未办注册流程……”。
2).仿冒电子学籍申请注册直接证据。其既模模糊糊而无真实有效,还与6份《信访答复》直接证据不一样而没什么证实力可说。
3).仿冒其他直接证据5份。其既模模糊糊而没什么真实有效可谈,且搜集時间不合理合法,与《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第6条要求“院校要求申请注册時间截至后,各学校理应立即核查没有注册工作人员,并在申请注册当学期结束前将确定需要做全自动退学解决的学生名单递交给研究生管理方法单位。”有悖。尤因涉嫌故意故意妨害作证罪和协助摧毁伪造证据罪。
2.拱墅区法院通告开庭审理却沒有开庭审判。这既闯底线过道德底线,也有失诚信标准。
2016年6月1日拱墅区法院做出《传票》“”开庭审判时:2016年6月22日14时10分……”。
当日,王侱虹法官按时上法官名额,但沒有公布开庭审理,就直问:郭琛如何没来?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上诉人爸爸郭富华)回应:“他在家里行孝将来,因他妈妈现卧床不起在家里,只有由他照顾,他娘平常就是我美食,而我想来。”
然后,王侱虹法官又说:“你将上诉人郭琛联系电话帮我。”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没允许。
因此,王侱虹法官把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叫出庭外边不知道干了或讲了哪些?被告立刻统统收拾东西离去审判庭离开了!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质疑王侱虹如何把被告放跑了,王侱虹法官强词夺理说:“就是我临时让它们出来逃避一下。”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指向窗户外面被告进入车内离去的场景而气恼地吼道“她们不容易回家了!”
开庭审判法定条件就是这样“结束”。
接着,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到拱墅区法院信访处(女性)反映(以上)状况并要求见程医生,但被婉言谢绝。
2016年8月2日上诉人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王侱虹非法不开庭申诉书》,但无其他信息内容。
3.拱墅区法院不法采纳迹直接证据。
2016年9月9日杭州西湖区法院只凭上诉人5年以前在学武大的一次签字字迹与《委托代理书》上签字笔迹直接证据,只凭感觉,并非经科学研究评定,更不经过法律规定开庭审判,就私自评定“笔迹有显著不一样”,进而得到”起诉申请办理非上诉人真正法律行为”即上诉人起诉行为主体不适感格。
4.拱墅区法院不法适用一行一诉标准。因与类案《最大法院行政部门裁定书(2010)最高法行再251号》不一致,有悖最大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和“最佳、经济发展”标准。
5.拱墅区法院不法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1).与“‘迳行’适用二审范畴”行规不一致。
2).与类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部门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再104号》违背,有悖最大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
5.其《裁定书》对上诉人的俩需求撤消有关郭琛退学处分决定和勒令授予资格证书沒有做答。对原、被告方提起的其客观事实与直接证据也也没有或采纳或否认。
这.类似案指导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颁毕业证学士学位证书案和指导案例39号《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授学位证书案》相反,有悖最大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
有关浙江大学给郭琛退学处分决定和回绝授予资格证书的行政部门起诉,也被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样理由迳行判决驳回申诉。
以上需求以及理由,望贵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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