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通知,进一步简化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自2018年11月12日起,监理工程师不再提供社会保障认证材料。
早在2017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就发布通知,监理工程师不再提供劳动合同、工程绩效、继续教育等证明材料。
根据2017年修订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规程》,监理工程师今后只需在网上提交以下材料:监理注册管理证书
(一)初始注册
我填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我最近扫描了一寸彩色免冠证书。(二)继续注册
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三)变更注册
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申请人应提供工作调动证明扫描件(与原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在注册有效期内,因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后30日内按变更注册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供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工商核准通知书扫描件。住建部要求,取消社保证明后,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申请人员社保等信息的真实性,加强在岗履职检查。通知原文:监理登记管理证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简化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通知
建办市〔2018〕5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登记管理证明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委托、委托、服务改革,决定进一步简化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自2018年11月12日起,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变更),不再需要提供社会保障认证材料。申请人及其雇主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分别签署对申请人社会保障真实性和有效性的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申请人社会保障等信息的真实性,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职绩效的监督检查。发现欺诈的个人和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4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录在诚信档案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29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简化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通知
[2017]6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决定简化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现通知有关事项如下:
第一,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不再需要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应当签署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身份证(身份证或军官证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学历或学位证书、工程中级以上职称证书;
(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工作经验、工程业绩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二。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应当按照修订后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规程》(建设监理[2017]号。51)的要求填写。
三、二。监理工程师资格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格登记中心负责监理工程师资格登记和审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规定进行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待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理[2017]51号)。
四个版本。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开放的监督模式,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通过国家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将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在信用档案中,有效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9月25日
(本次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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