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为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残疾人事业的科学管理和准确的服务水平,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书管理办法。
残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书(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书)是确定其类别和残疾等级的法律证书,是残疾人依法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残疾评价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分类》(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残疾人证书坚持自愿和地域管理的原则。符合残疾标准和多重残疾人可以申请残疾人证书。
残疾人证书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并加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样式见附件1)。地方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发放和管理。视力残疾人证书为红皮肤,其他类型的残疾人证书为绿皮肤。有视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可以使用红皮肤的视力残疾人证书。
残疾人身份证号码在全国统一编码,首次采用20个编码格式,基于公民身份号码、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由18个公民身份号码加1个残疾类别代码和1个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残疾等级代码残疾类别代码18个公民身份代码残疾类别代码视力残疾:1听力残疾:2言语残疾:3肢体残疾:4智力残疾:5精神残疾:6多种残疾:7残疾等级代码一级:12:23:34:4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指导省、市、县残疾人联合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好残疾评估、残疾人证书颁发和管理工作。各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指定具有残疾评估资格的医院或专业机构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证书的申请、验收和颁发。县残疾人联合会根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残疾人联合会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价结论,颁发残疾人证书,并负责证书原始档案的管理。省残疾人联合会、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残疾人证书的颁发、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省残疾人联合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残疾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接受残疾评估纠纷。
申请残疾人证书使用国家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估表》(以下简称评估表)。
颁发残疾人证书的程序。(1)申请:第一次申请残疾人证书的申请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3张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照片,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申请证书,如实填写申请表和评估表。申请智力、精神残疾人证书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书,必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在线申请。(2)验收:县残疾人联合会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人应当确认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簿,填写虚假信息的,不予受理。(3)评价:指定机构对申请残疾人证书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价,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价结论,填写评价表并加盖公章。评价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当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进行公示,宣传时间为5个工作日;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得公布。(4)申请材料和公布。符合规定的,应当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书的相关信息,在批准机关栏加盖公章,在持证人肖像上加盖钢印,并将残疾评估表等相关信息输入残疾人人口的基本数据库。评估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不予处理。(5)发放和归档:县残疾人联合会向申请人发放残疾人证书,并将申请表、评估表、宣传结果等相关材料存档并长期保存。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残疾人证书的受理和发放可以分配给乡镇(街道)残联。
有条件的地方要上门开展残疾评估和办证服务。
区(县)残联负责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残疾人证书的审批。
残疾等级根据残疾中残疾程度最重的类别确定,具体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在残疾人证书备注栏中逐一注明。
未成年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持有的残疾人证件,必须填写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号码。
持证人肖像未加盖批准残疾人联合会钢印或批准残疾人联合会栏未加盖公章的,残疾人证书无效。擅自变更的,残疾人证书无效。
大写汉字(一、二、三、四)填写残疾人证残疾等级,阿拉伯数字用于其他数字。
办理残疾人证书不收取费用。指定机构评估残疾类别、等级和照片的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有条件的,由当地财政补贴,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减免。
残疾人证书仅限持证人自行使用,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给他人。
残疾人证书有效期为十年。期满后,可免费更换批准的残疾人联合会,并退还原残疾人证书。发证残疾人联合会在新的残疾人证书备注栏中注明更换信息,并统一销毁回收的旧证书。
残疾人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残疾人联合会,声明无效后可以申请补发。残疾人证书的第一次补发号码在原20个号码后增加"B1",第二次补发加"B2",依次类比。同时,残疾人遗失证在残疾人基础数据库中注销。
残疾人证书污染,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以免费交回批准的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证书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书一致。
残疾类别或者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本人应当提出申请,经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后,可以到指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估。残疾人联合会批准根据评估结果重新颁发残疾人证书,并更改残疾人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户籍迁移的,必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书迁移手续。持证人应当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出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残疾人证书迁移证明。残疾人户口迁出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及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应信息标记为迁出状态。残疾人凭户口迁出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转出的残疾人证书申请表、评估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书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入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登记备案。根据迁移证明,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残疾人证书备注栏中注明残疾人证书的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完成迁移工作。残疾人联合会对原残疾评估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在迁入地重新进行残疾评估。户口迁移半年以上未办理残疾人证书迁移手续的,原证书残疾人联合会可以在残疾人口数据库中标记为冻结状态,并办理迁移手续。
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者死亡的,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及时取消残疾人证书;残疾人本人或者智力、精神残疾人、未成年残疾人监护人要求取消残疾人证书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残疾人联合会可以收回残疾人证书,并在残疾人口的基本数据库中取消相关信息。残疾人证书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指定机构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
残疾人证申请人或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更申请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市级残联申请重新评定,经地市级残联同意后到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如仍有异议,可向省级残联提出申请,由省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定,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建立残疾人证书动态验证机制。批准残疾人联合会定期检查残疾人证书,并接受实名报告。残疾情况发生明显变化,与残疾人证书内容不一致的,批准残疾人联合会可以要求持有人重新进行残疾评估。持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重新评估半年以上的,批准残疾人联合会可以强制取消残疾人证书。
在残疾人证书的颁发和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的纪律和政治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残疾评估欺诈;(2)非法申请残疾人证书;(3)困难残疾人,故意拖延;(4)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第二十九条
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开展第三代残疾人证书(智能)试点的地方,可以统一使用第三代残疾人证书(智能),并在一定时间内继续使用。第三代残疾人证书(智能)标准另行制定。
本办法由中国残联解释。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中国残联于2008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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