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学位证书的规定
办理学位证书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学位证书办理制度,规范和完善学校学位证书办理制度〔2015〕18《菏泽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2017〕67经学校研究同意,办理学校学位证书的规定如下。
一、学位证明书是应学校本科毕业生要求,因普通全日制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毁原因而开具的,对其原学位证书所表明的学位状况进行认可的书面证明。办理学位证明书,需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学位证明书”。
二、二。学位证书的受理范围为国家教育系列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按照国家招生要求取得学士学位。
三、补办学位证明材料要求:
1.工作单位出具学位证书遗失证明,无工作单位手写遗失证明;
2.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
5.三张二寸免冠照片和同底版电子照片。
四、学生毕业部、教务处批准材料后,办理学位证书。学位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1.学士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学校钢印);
2.学科、专业名称;
3.授予学位的学科类别;
4.学校名称;
5.原学位证书编号和补办学位证书编号。补办学位证书编号采用16位阿拉伯数字编号方法,16位数字编号前五位为学校单位代码10455;第六位为学士学位级别代码4;第七至第十位为补办学位年;第十一位是补办学位证书的具体代码6,后五位数是学校编排的号码;
6.发证日期为补充学位证书日期,补充学位证书不提供在线查询,原学位证书可在中国学位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查询。
5、要求毕业生到学校教务处办理手续。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的,应当出具毕业生授权的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教务处解释。
附件:菏泽学院学位证书申请表
教务处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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