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我们为您梳理了房地产行业的税收优惠,请查收!
Part1房地产行业优惠政策
01个人销售、出租住房优惠
【适用主体】
个人
优惠内容
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房免征增值税。
2)个人出售2年以上(含2年)的房屋,免征增值税(适用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以外)。
3)个人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免征增值税(适用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4)个人出租房屋按5%的征收率减少1.5%计算应纳增值税。
5)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纳税人提供房地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号。278)
02公租房优惠
【适用主体】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优惠内容
1)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3)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和公租房建成后,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
4)公租房管理单位免征建设和管理公租房所涉及的印花税。
5)公共租赁房屋经营管理单位购买房屋作为公共租赁房屋,免征契税和印花税;公共租赁房屋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所涉及的印花税。
6)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7)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个人捐赠房屋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允许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公益捐赠支出不超过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
注:(商业、房地产、项目等)证书
上述优惠期限:(商业、房地产、项目等)证书
2019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1号)
03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5%1.5%
【适用主体】
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于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有出租收入,可选择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按5%的税率减少1.5%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商业、房地产、项目等)证书
1)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也可选择适用
2)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关于完善住房租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0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住房5%1.5%
【适用主体】
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在住房租赁企业中
优惠内容
向个人出租房屋,按5%的征收率减少1.5%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释:
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关于完善住房租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05出租房产税减免4%
【适用主体】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组织
优惠内容
向个人和专业大型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住房的,减税4%。
注释:
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关于完善住房租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06按房改成本价出售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
企业、行政机构
优惠内容
按房改成本价和标准价出售房屋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07农业生产相关优惠
【适用主体】
纳税人
优惠内容
1)向农业生产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免征农业生产增值税。
2)纳税人将承包地转让给农业生产者进行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出租国有农用地,免征增值税。
注释:
农业生产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承包土地和土地后,应用于农业生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租赁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
08个人免费转让
【适用主体】
个人
优惠内容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免费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注释: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以下情况:
1)离婚财产分割;
2)配偶、父母、、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孙子、兄弟姐妹;
3)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09出让、归还土地使用权
【适用主体】
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
优惠内容
1)土地所有人出让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2)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10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11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资产重组
【适用主体】
纳税人
优惠内容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相关债权、负债、劳动力通过合并、分立、销售、置换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12房地产开发企业差额征收
【适用主体】
房地产开发企业
优惠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单税收计算方法的旧房地产项目除外),扣除转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格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注释:
旧房地产项目是指2016年4月30日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13房地产开发企业简易计税
【适用主体】
房地产开发企业
优惠内容
1)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来说,出售自己开发的旧房地产项目,可以根据5%的征税率选择简单的计税方法。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以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旧房地产项目,可根据5%的征收率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购买未完成的旧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出售的房地产属于旧房地产项目。他们可以根据5%的征收率选择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来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注释:
1)旧房地产项目是指2016年4月30日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
2)围填工程,老房地产项目是指2016年4月30日前注明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围填海开工日期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租赁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14个人交换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适用主体】
个人
优惠内容
个人交换自有住宅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税字〔1995〕48号
15政策性搬迁免征土地增值税
【适用主体】
纳税人
优惠内容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21号
Part2包括房地产业在内的所有行业通用的优惠政策
0110上半年研发费用加扣优惠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住宿和餐饮外,所有制造企业
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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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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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1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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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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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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