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自然资源部发布了《房地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房地产登记代理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79号自然资发20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有关单位: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
为落实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要求,自然资源部修订并形成了《房地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房地产登记代理专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发给您,请遵守。
经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土资源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发布<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出通知〔2015〕66号)废止。
2022年4月13日
附件1
房地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房地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队伍建设,规范房地产登记代理行为。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水流、森林、山脉、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土地、海域、房屋、林木等房地产登记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建立房地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水平评价专业资格制度,为全社会提供房地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服务,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四条房地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的专业资格设置为房地产登记代理一级。
第五条通过房地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他们具备从事房地产登记代理专业岗位的专业能力和水平,如水流、森林、山脉、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以及土地、海域、房屋和森林。
第六条自然资源部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房地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土地评估师和土地登记代理协会具体负责房地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专业资格的评估和管理。
第七条房地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的专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命题、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自然资源部对中国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协会实施的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中国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协会确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问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组织成立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制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问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大专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房地产登记代理人的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房地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协会颁发,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协会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房地产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
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房地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有关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对从事业务的房地产信息和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保密,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房地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在登记代理活动中,应当在客户自愿委托的前提下,独立、公平、平等、诚实地代理登记业务。
第十五条取得房地产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职业能力: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
(一)代理登记申请、确权指界、地籍调查、领取房地产证等。
(二)收集整理权属来源证明等相关资料;
(三)协助权利人办理权属纠纷相关事宜;
(四)依法查询登记资料,核实产权;
(六)提供房地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地籍数据库等服务的整合整理;
(七)其他与登记业务有关的受托事项。
第十六条房地产登记机构的专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房地产登记机构的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十七条房地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实行登记服务制度。中国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协会负责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房地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应当依托房地产登记代理服务机构从事房地产登记代理业务。
第十九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地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建立持证人诚信档案,制定执业标准和职业道德标准,为用人单位提供房地产登记代理资格证书人员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条房地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中国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协会的自律管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利影响的,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协会取消登记,收回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登记代理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管理规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二条取得房地产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根据经济系列相应级别的职称选择最佳职称。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实施前,根据原人事部、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印发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通知(人发〔2002〕11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号码)<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出通知〔2015〕66要求通过考试取得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房地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自然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房地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情况。
第二条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具体负责房地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
第三条房地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分为四个科目:《房地产登记法律制度政策》、《房地产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和《房地产登记代理实践》。考试分为四个半天,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
第四条房地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成绩为四年的滚动管理办法。所有四个科目的考生必须连续四年通过考试科目,才能取得房地产登记代理人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符合《房地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制度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可以申请考试。
第六条符合《制度规定》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免试相应科目。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免试《房地产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只参加《房地产登记法律制度政策》和《房地产登记代理实记代理实两科。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注册测绘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免试《地籍调查》科目,只参加《房地产登记法律制度政策》、《房地产权利理论与方法》、《房地产登记代理实践》三个科目的考试。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免试《房地产登记法律制度政策》,只参加《房地产权利理论与方法》
部分免试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的材料。
第七条免试部分科目人员的考试成绩,以应试科目数量确定其合格成绩管理滚动有效期限。参加2个科目考试其合格成绩以2年为一个滚动管理周期;参加3个科目考试其合格成绩以3年为一个滚动管理周期。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或者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本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考试并办理登记手续。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按照属地原则,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报考。
第九条考试地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的大学、技术中学或者高考指定学校。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立考试地点的,经中国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协会批准。
第十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离的原则。参加考试(包括命题、考试、组织管理等)的,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考生应坚持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
第十一条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人员的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做好考试问题的安全保密工作,严格防止泄漏。
第十二条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找到76595409张原土地登记代理资格证书设计图片,包括土地登记代理资格证书图片、材料、海报、证书背景、源文件PSD、PNG、JPG、AI、CDR等格式素材!
毕业证样本网创作《土地登记代理资格证书(通知自然资源部发布《房地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房地产登记代理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发布不易,请尊重! 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czyyhgd.com/1852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