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退伍军人优待证样本(退伍军人优待证来了!

退伍军人事务部正式印发《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全国统一制发优待证,包括退伍军人优待证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死亡军人遗属优待证两种类型。持证人享受公共交通、文化、旅游等优惠服务,以及地方提供的优待服务。该摘要总结了申请、审核、制发、补换、收回优待证的具体流程和规定,包括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核流程、制发过程、优待证的使用与回收等,旨在规范退伍军人和优抚对象的优惠证件管理,提高优惠服务管理水平,维护持证人权益。

退伍军人优待证来了!

近日,退伍军人事务部正式印发

国家退伍军人优待证样本(退伍军人优待证来了!

《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优待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伍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死亡军人遗属优待证两种,分别为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死亡军人遗属等优待对象发放。

全国统一制发优待证,印有优待证类型名称、持证人姓名、持证人性别、持证人照片、发放单位等信息。

优待证全国统一编号,加密存储在优待证芯片中,提供数据服务。

根据本办法,优待证书由退伍军人事务部和相关合作银行共同制作。优待证书以银行借记卡为载体,无透支功能。

持证人凭优惠证享受公共交通、文化、旅游等优惠服务。

持证人凭优待证享受发放省份提供的优待服务。鼓励地方政府在有条件的基础上向全国持证人开放地方优惠服务。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各界为持证人提供多元化优惠服务。

各级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应当逐步实现个人银行账户通过优行账户发放养老金、慰问金等。

《办法》规定,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因病死亡军人遗属等优抚对象原则上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退伍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未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可以向永久居住地的乡镇(街道)退伍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监护人应当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符合两种优待证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按意愿申请其中一种。

双重或多重身份的对象,其相关身份应写入优待证芯片,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伍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规范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死亡军人遗属等优惠对象优惠证件的制发、使用和服务管理,维护持证人权益,提高优惠服务管理水平。

第二条优待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伍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死亡军人遗属优待证两种,分别为合格的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死亡军人遗属等优待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优待证书的申请、审核、制作、发放、使用、服务、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优待证是持证人彰显荣誉的载体、享受优待的凭证。

第四条优待证服务管理坚持荣誉、规范有序、动态准确、方便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退伍军人事务部负责指导国家优惠证书的制作、发放和服务管理,确定并及时调整合作银行的范围。省(区、市)退伍军人事务部(局)负责明确区域优惠证书服务管理的具体要求,确定退伍军人事务部确定的合作银行范围内的区域合作银行,促进区域优惠证书的使用。市、县退伍军人事务局负责区域优惠证书的发放和服务管理。

第六条全国统一制发优待证,印有优待证种类名称、持证人姓名、持证人性别、持证人照片、发放单位等信息。

第七条持证人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和军事秘密,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先锋作用,引领良好的道德时尚,珍惜荣誉,珍惜优惠待遇证书。

第八条退役军人事务部加强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全国优待证管理信息系统,为做好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功能

第九条优待证由退伍军人事务部和有关合作银行共同制作。优待证以银行借记卡为载体,无透支功能。

与优惠证相关的个人银行账户按有关规定管理。

合作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做好金融功能相关服务管理,配合优惠证书服务管理和优惠项目拓展,为持有人提供优惠等优惠服务。

第十条持证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伍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公共交通、文化、旅游等优惠服务。

国家将继续调整基本优惠目录清单项目,以优惠证书为认证载体,充分发挥优惠证书服务的使用功能,更好地为持有人服务。

第十一条持证人凭优待证享受发放省份提供的优待服务。

鼓励地方政府在有条件的基础上向全国持证人开放地方优惠服务。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各界为持证人提供多元化优惠服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优待证书在该地区和有关行业的应用,不断扩大优待证书的使用范围,提高优待证书的意识。

在保持样式标准不变、主要功能不变、管理主体不变、工作流程不变的前提下,其他公共服务功能可通过优服务功能。

第十四条退伍军人事务部应当及时推出电子优惠证书,实现持信息在线检查、优惠项目在线服务与线下渠道有效衔接等功能。

第十五条在金融领域申请优惠证书时,应当按照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责任,有效保障持证人的资金和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各级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应当通过优惠证书逐步向个人银行账户发放养老金、慰问金等。

第三章申请

第十七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士兵遗属、因病死亡士兵遗属等优抚对象,原则上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退伍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不住在户籍所在地的,可以向住所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退伍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本办法实施后,安置地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可以按照对象本人的意愿完成申请。

第十八条符合两种优待证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按照意愿申请其中一种。

第十九条申请人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省份申请优待证。

常住省申请发放优惠证书的,应当符合常住省(区、市)退伍军人事务部(局)的有关规定。不符合常住省(区、市)退伍军人事务部(局)的有关规定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意愿转入户籍省发放优惠证书。

第二十条申请人申请前,应当建档立卡。

申请人完成备案卡后,可通过互联网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退伍军人服务站在线申请。

第二十一条本人申请的,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白底免冠电子照片等有关文件或者材料。

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还应当提供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书等有关文件或者材料。

第四章审核

第二十二条乡(街)退伍军人服务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检查申请材料内容是否完整,申请优惠证书的类型是否明确。

符合要求的,提交县退伍军人服务中心核实。

第二十三条县退伍军人服务中心应当根据申请材料,核实对象身份是否真实,申请优惠证书的类型是否准确。符合要求的,报县退伍军人事务局初审。

初审通过的,报市退伍军人事务局审核。

批准的,报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备案。

初审通过后,审核备案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省(区、市)退伍军人事务厅(局)申请在常住地省发放优惠证的,负责审核备案。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

(二)在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内;

(三)在服刑、羁押、通缉期间。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受到刑事处罚、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开除公职或者严重影响其身份荣誉的,由省(区、市)退伍军人事务部(局)综合考虑有关因素,报退伍军人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省(区、市)退伍军人事务厅(局)备案后,应当向合作银行提供制证所需的信息。合作银行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八条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应当定期向退役军人事务部报告优待证制发情况。

第二十九条受理申请的退伍军人服务站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情况,并作出说明。

第五章制发

第三十条省(区、市)退伍军人事务厅(局)按照《中国金融集成电路》监督有关单位(IC)制作卡规范等相关要求和标准的优惠证书,确保数据存储、传输和使用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受理申请的退伍军人服务站在收到优待证时,应当登记清点数量,检查外包装是否损坏。

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一般应在收到优待证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动送达、集体颁发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发放,并做好登记。

退伍军人服务站收到优待证三个月后仍不能联系申请人的,应当逐级提交省(区、市)退伍军人服务中心。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在收到优规定激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激活功能。

证书信息错误的,申请人应当及时联系受理申请的退伍军人服务站,退还优惠证书,由省(区、市)退伍军人事务部(局)按照有关程序重新制作。

第六章补换

第三十三条优待证遗失后,持证人应当及时通知受理申请的退伍军人服务站,并按照银行有关规定挂失。

第三十四条优待证遗失的,持证人可以在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后申请补领。

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原证交回受理申请的退伍军人服务站。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可以申请更换优待证。

(一)读卡设备上无法正常读取优待证损坏;

(二)优待证证面污损、残缺,信息无法辨认的;

(三)需要变更优待证证面信息;

(四)变更持证人户籍或者常住省份;

(五)符合两种优待证申请条件的持有人需要变更优待证的类型;

(六)其他需要更换的情况。

前款第一、第二项的,持证人应当向合作银行更换居民身份证;前款第三、第四、第五、第六项的,持证人应当向受理申请的退伍军人服务站提出更换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需要变更发放优发放省份的,持有人应当先取消相应的银行金融账户,并申请更换银行出具的金融账户。

第三十七条持证人申请更换优待证时,必须退还原优待证。

第三十八条优待证首次免费申请。

因优惠卡质量问题不能使用的,可以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免费更换;符合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可以免费更换。

除上述情形外,需要更换或补领的,相关费用按照合作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收回

第三十九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区、市)退伍军人事务部(局)批准,受理申请的退伍军人服务站应当收回优惠证书,并报退伍军人事务部备案。

(一)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优惠证;

(二)利用虚证件明材料骗取优待证的;

(三)注销户籍;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五)在服刑、羁押、通缉期间;

(六)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者公职的;

(7)其他情况严重影响身份荣誉。

第四十条省(区、区、
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及时通知合作银行暂停应收回优待证的非柜面业务办理功能;仍有相关金融功能需要使用的,由合作银行在完成金融功能转移后协助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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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收回的优待证,由省(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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