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离婚证书图片真实样本(假离婚变真离婚,原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摘要:

福建一对夫妻李和余因子女就学问题假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后因房屋所有权产生纠纷。双方签署了两份协议,一份是民政局离婚协议,另一份是附加协议。一审法院认为民政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处理有效,判决余某支付房屋补偿。二审法院则认为离婚协议内容非双方真实意图,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另行签署的协议是其真实意图。现双方均表示不愿再婚,可单独处理共同财产。再审申请被驳回。寻找福建离婚证真实样本图片素材无果。

?假离婚变真离婚,原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编者说:福建离婚证照片真实样本

福建离婚证书图片真实样本(假离婚变真离婚,原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李和余原夫妇,2014年8月儿子学习问题假离婚,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有房屋属于男子,男子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230万元,否则女子有权收回其产权。同日,双方在第三人见证下签署了另一份协议,内容为:福建离婚证照片真实样本

由于儿子的入学问题,双方不得不在2014年8月15日前离婚。为避免欺诈,双方同意福建离婚证照片真实样本

男女双方在取得离婚证书后3个月内再婚,以上述房屋所有权为条件。现在双方都不同意再婚,女方向法院要求男方按照离婚协议支付房屋补偿。在本案中,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协议是否有效?

夫妻因子女就学问题假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手续。同日,他们签署了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再婚,并以房屋所有权为条件。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协议可以证明,因为非双方的真实意图没有法律效力。现在双方都明确表示不愿意再婚,双方可以单独处理涉及的共同财产。

一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3356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申29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余

2014年8月15日,李14年8月15日在福州市仓山区民政局办理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的内容是:1995年5月认识的男女,1996年7月25日在福州登记结婚,婚后1997年12月5日生了大儿子,名叫余,2008年8月27日生了小儿子,名叫性格不合,夫妻关系确实破裂,没有和解的可能。现在夫妻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离婚协议如下:1。男女自愿离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1)存款: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2)房屋:位于福州仓山区仓山镇下湖村235号(面积212平方米)的2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属于男方。男方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将补偿房屋差额转入女方指定账户,否则女方有权收回其房产权。(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和珠宝归各自所有……6、协议生效时间约定: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各持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同一天,双方收到了离婚证明。除民政局签署的上述离婚协议外,李和余还在外人叶娇的见证下签署了协议。协议的内容是:由于小儿子余的入学问题,双方必须于2014年8月15日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避免欺诈,影响妇女的权益。现签订的协议如下:1、男女双方在领取离婚证后3个月内再婚。2、男子的手册中有一张23000元的借据,自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生效。3、双方再婚后,男子欠女子23000元的借据无效,福州仓山区仓山镇下湖村×××男女双方共有产权。4、男方违约责任:男方拒绝在领取离婚证后3个月内再婚的,应将福州仓山区仓山镇下湖村×××房地产转让给妇女作为赔偿,净身出户。5、女方违约责任:女方拒绝在领取离婚证后3个月内再婚的,男方欠女方23000元的借据无效。6、协议生效时间约定: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持一份,见证人一份。此外,被告余某于2014年8月15日向原告李某发出借据。借据的内容是:李某的房子是2300元。福州市仓山区仓山镇下湖村×××(榕房权证C字第××号)登记于余某甲名下。诉讼中,被告称《离婚协议书》中所涉及的房屋,除有产权面积210平方米,还有部分为无产权面积。原被告一致确认《离婚协议书》系被告所书写的。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和于某甲于2014年8月15日签署离婚协议,领取离婚证。因此,李某和于某甲于2014年8月15日离婚。李和余当天签署了两份协议,一份是民政局离婚协议,另一份是协议,协议第四、五条男女违约责任,如拒绝在离婚证书后3个月内再婚,附加条款无效,因此,房地产处理以民政局离婚协议为准,即福州仓山区仓山镇下湖村×××数字(面积212平方米)的财产所有权属于该男子,该男子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将补偿房屋差额转移到该女子指定的账户,否则该女子有权收回其财产权。由于余某未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将房屋差额转移到该女子指定的账户,构成违约,李某要求余某支付230万元的房屋补偿,并依法支持。至于余某,除本案争议的财产外,还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争议不属于本案处理的范畴。判决:余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李某支付230万元的房屋补偿。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有意表达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现有证据和上诉人余某、上诉人李某的陈述,双方为假离婚签订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的内容不是其真实意图。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协议,由于非双方的真实意图,没有法律效力,法院接受了余的上诉理由,原判决认为本案的财产处理应以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为准,进行纠正。双方另行签署的协议是其真实意图,李没有证据证明其在离婚后三个内要求再婚,余不想再婚,现在双方明确表示不想再婚,双方都违反了合同。根据《协议》关于男人欠女人230万元无效的协议,李也无权要求余履行230万元的偿还义务。因此,判决撤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湾人民法院的初步意见,并在第194日办理了《离婚协议》。双方还就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了第194条件。双方还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并在第194日签署了《离婚协议》。因此,双方约定的房屋的真实意图应为再婚提供保障,而不是为了离婚而处理房屋。二审认为,离婚协议的内容不是其真实意图,夫妻财产分割的协议,因为非双方的真实意图,没有法律效力,也没有不当。双方签署的协议的内容与双方的二审声明确认,可以确认双方的真实意图。由于双方是否应遵循自愿的原则,双方现在明确表示不愿意再婚,双方可以单独处理涉及的共同财产。综上所述,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找到209470760张福建离婚证原件的真实样本设计图片,包括福建离婚证真实样本图片、材料、海报、证书背景、源文件,包括PSD、PNG、JPG、AI、CDR等格式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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