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事故证明样本:索赔诉讼案件无事故证明,保险公司不能赔偿吗?中级人民法院告诉你答案
广西华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事务所
未提供保险合同约定的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但能通过其他方式证明事故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仍需支付保险费。
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桂林中央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承保概况】
20152001年1月27日,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签署了《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单》.天鹅堡8号、9号、地下室建筑安装工程100名施工人员投保平安建筑工程集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特别规定:无事故证书样本
…9、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他证明和材料,以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和原因。2015年12月14日,原告和被告批准了上述保单,原告继续投保上述保险。
【理赔概况】
2016年1月22日,原告承建的繁荣.天鹅堡”工程中,工人蒋某某在做木工工程中,在用手电锯切割木板时锯伤左手背,后被送至桂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救治,2016年2月1日出院。2016年4月19日至4月26日,蒋某某第二次住院行取内固定手术。蒋某某治疗结束后,被告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了12372.86对于其他损失,被告拒绝赔偿原告不能提供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他证明和材料,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和原因。
【一审法院意见】
明确约定发生死亡或残疾的保险事故时,应当提供建设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证明,其约定的目的符合管理部门对安全事故的监督和被告对事故的认定。事故发生后,原告未书面向建设主管部门申报事故,主管部门未出具事故性质,因此原告在保险现场雇佣工人致残保险事故,向被告索赔与保险合同协议不一致,原告未充分证明事故性质,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意见】
江受伤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等,已有效判决确定其真实性,可以确定事故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因此,上诉人未能提供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他证明和材料,以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和原因,不影响江受伤事故的判断,也不能免除被上诉人的保险责任。因此,被上诉人的辩护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应当对江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也就是说,申请人可以提供其能力范围内的证明材料,可以达到保险范围的初步证明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调查核实事故,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或责任豁免,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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