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宅基地证书样本(河南省农村宅基地、自建房重磅新规)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自建房管理新规摘要:

河南省近日出台新的农村宅基地和自建房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管理。该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管理。其中,农业和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各方职责明确,共同协作管理。

该办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需适应村庄演变规律,坚持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宅基地的审批过程需经过村民小组、村级组织、乡镇政府等多层审查,确保合规合法。同时,对村民自建住房的风格进行控制,弘扬传统建筑文化,结合当地特色和传统技术,鼓励现代功能的宜居房屋建设。

此外,该办法还涉及宅基地申请审批的具体流程、闲置宅基地的利用、建房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对于违规建设行为,将进行严格的执法查处。该办法还提供了农村宅基地证书样本,包括申请表、承诺书、审批表、验收意见表等。

此摘要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详见相关法规文件。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自建房重磅新规:河南省农村宅基地证样本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证书样本(河南省农村宅基地、自建房重磅新规)

河南有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改建住房(以下简称自建住房)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第三条农业和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转让、非法用地调查处罚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村住房利用;编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计划,通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土地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加强村民自建住房风貌规划;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引导村民住房建筑风貌,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组织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对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要适应村庄演变规律,坚持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传统民居和乡村风貌。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五条以县为单位,在深入研究村庄人口变化、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明确村庄集聚升级、郊区一体化、特色保护、改善、搬迁合并等类型,不能在短时间内确定村庄类型。合理确定村庄布局和规模,协调县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组织行政区域村庄规划的编制。第六条乡镇政府按照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的原则,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布局、防灾、生活环境改善、生态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等因素,制定多规划一体化的实用村规划,报上级政府批准。引导村民参与村庄规划的编制,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规划结果应在村庄的显著位置公布。村庄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在规划农村宅基地时,只能考虑一个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区域,避免工程建设。第七条村民的质量和地质条件不稳定。根据实际情况,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面积不超过667平方米,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村规划中应统一安排村民自建住房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不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住房。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和利益相关者同意,纳入村规划。

第三章宅基地申请审批

第八条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向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房屋建设的书面申请。村民应当填写《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第九条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应当将村民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未设立村民小组或者宅基地、房屋建设申请的,村民应当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第十条村级组织应当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并将村民的申请理由、拟建土地的位置和面积、建设标准和相邻权利人的意见提交村民会议讨论。经讨论批准后,应当公布讨论结果,宣传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级组织应当签署意见,并与有关材料一起报乡镇政府。未通过的,会议召集人应当告知村民未通过的原因。第十一条乡镇政府应当设立窗口接受申请,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管理。乡镇政府收到村级申请后,明确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管理等有关机构进行审查。农业和农村机构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申请是否经村级审查和宣传。自然资源机构负责审查是否符合土地空间规划和使用控制要求,地质条件是否符合住房建设要求;涉及占用农业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业用地转让审批手续。涉及林业、电力、交通等管理的,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划规划,及时发布宅基地点。乡镇应当建立宅基地土地建设审批管理账户,保存相关资料,并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和乡镇政府不批准村民宅基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章风格控制

第十四条村规划应当延续村传统街道纹理和建筑布局,村民自建住房应当反映当地传统住宅风格,弘扬传统建筑文化,结合传统建筑技术和新技术、新技术、新材料,鼓励预制建筑的发展,建设现代功能、当地风格、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宜居住房。第十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结合当地村民的住房需求、气候条件、地形特征、传统文化、传统住房风格等因素,组织和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免费提供给村民。乡镇政府应当根据村规划确定的村庄整体风格定位,选择合适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引导村民按照设计图册建设住房。第十六条鼓励大学、规划设计单位培养和输送农村建设实用人才,推荐规划、设计、建筑工程等专业人员为村民自建住房提供服务,参与农村建设。

第五章建房管理

第六章闲置宅基地利用

第二十五条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稳步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的振兴利用。对闲置宅基地和房屋进行整理,根据当地情况振兴利用。闲置宅基地可建成花园、果园、花园、花园、文化广场、村庄景观,闲置房屋可建成村历史博物馆、图书馆、活动室等村民活动场所,提倡发展文化旅游,开展具有利用价值的闲置房屋的农业体验活动。第二十六条村民新增的住宅用地,应当充分利用村周围的原宅基地、闲置土地和丘陵坡。村民按照规划在另一个地点建造房屋的,应当按照承诺的时间免费返还原宅基地。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建立省、市指导、县领导、乡主要责任、村主体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机制。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乡镇政府和民自建住房管理的指导。第二十八条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发现和查处村民未经批准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宣传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法律审计制度,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第二十九条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村级组织应当制定和完善村宅基地的民主管理措施,依法管理宅基地。村级组织应当加强日常检查,建立日常检查,建立协调员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非法建设行为,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告不听劝阻、拒绝纠正的情况。第三十条建设村民、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商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对住房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乡镇政府及其有关行政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农村宅基地、村民自建住房的有关手续,不得收取非法费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附件:河南省农村宅基地证书样本

1.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3.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审批表4.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6.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屋验收意见表找到河南省5960552张农村宅基地证书样本设计图片,包括河南省农村宅基地证书样本图片、材料、海报、证书背景、源文件PSD、PNG、JPG、AI、CDR等格式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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