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工伤决定书
从证据法角度看,确定工伤决定书在民事诉讼中也是一种证据,法官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享有是否采信的裁量权。工伤保险法律属社会法的范畴,但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仍然需要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九条并未把确定工伤决定书纳入具有预决效力的证据范畴,但是,确定工伤决定书是一种依严格法定程序作出的公文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具有预决力,当事人一般不得再行争辩,但并非绝对不能推翻。追求客观真实与实质正义,是法官的永恒追求,根据法律真实裁判是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下的无奈选择,法官应当让法律真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参照《证据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出证据以推翻确定工伤决定书隐含的对劳动关系存在的认定。
从救济途径看,对未生效的确定工伤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工伤决定生效后,即使有错误,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鉴定措施也不给予救济,当事人只能要求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接受,最终唯一的救济方式不应完全关闭。在民事诉讼中,虽然不能宣布工伤决定无效,但可以决定不接受。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应当设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寻求救济的,应当予以规范。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工伤决定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没有劳动关系,排除工伤赔偿责任的,不超过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通知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解决。超过行政诉讼期间,有事实依据的,可以受理。经审理,无劳动关系的,判决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由于用人单位未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发生,应当承担诉讼费用,赔偿劳动者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和民事诉讼的损失。
毕业证样本网创作《工伤鉴定结果样本书(工伤鉴定决定书)》发布不易,请尊重! 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czyyhgd.com/1831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