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户籍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8-49一岁以上的上海户籍人员计划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在离开城市前到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结婚证》(以下简称《结婚证》)。
2、外地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8-49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员未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婚姻证明或者婚姻证明有效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本市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婚姻证明;
不符合本市办理《婚育证明》条件的来沪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发户籍所在地的《婚育证明》,并在本市现居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二、办理婚育证明材料
申请婚育证明或临时婚育证明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明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在下列情况下,还需提供计划生育流动证明样本
1、本市户籍人员应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户籍簿、现有子女状况声明;
2、办理《婚姻生育证明》的上海人员,应当提供户籍镇(乡)级以上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证明、本市住所证明(出租房屋或产权证明)或本市稳定的职业证明(工商登记、劳动合同、单位出具的雇佣关系证明等);
3、办理临时婚育证明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婚姻生育声明。
三、办理婚育证明的期限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婚姻证明》或者临时《婚姻证明》后,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查明婚姻生育情况的基础上,申请进行现场审核,并在查明婚姻生育情况的基础上办理《婚姻生育证明》。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齐全的临时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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