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无事故证明样本(案例分析)

文章摘要:该文章主要讨论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争议。保险公司上诉称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属于保险责任豁免情况。但法院认为,在无法证明司机故意离开现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责任。同时,法院还对保险合同中一些免责条款进行了分析,强调免责条款应当在驾驶员知道事故发生并离开现场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个人无事故证明样本

在交通事故中无意识离开现场保险公司是免赔吗?

个人无事故证明样本(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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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只要你逃跑,你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但在很多情况下,有些人真的是无意识的。例如,有时他们在开车时没有感觉到轻微的划痕,也没有意识到被侵权人在开车离开后通过其他方式确认被侵权人侵权时知道自己的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这是逃跑吗?保险公司免除责任吗?今天,根据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〇二〇2000年10月13日,对济南中央分公司、高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进行了简要分析。

一、当事人的主要纠纷和诉求

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个人无事故证明样本

1.一审判决第二项撤销,判决金额4100元;2.上级法院依法重新判决损失的,不得由上诉人承担赔偿;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个人无事故证明样本

在一审中,上诉人提供条款和监控视频,通过视频可以清楚地看到事故发生后车辆司机叫车,车辆加速,上诉人曲百威描述明显不一致,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2)项属于保险责任豁免。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明确,保险公司商业保险赔偿细节不合理。

曲百威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高松没有答辩。

租赁公司没有答辩。

高松起诉一审法院:1.请求被告依法赔偿原告损失7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一审中,原告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车辆驾驶证复印件、证据2、事故识别、证据3、车辆损坏评估报告、证据4、评估费票据。原告主张的损失为:车辆损失7200元,评估费300元。

经审查,被告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2无异议;证据3有异议,保险公司未参与评估机构的选择和评估过程,评估金额过高,未提供车辆维修发票确认车辆实际损失,保险公司保留重新评估的权利;证据4、非正式发票不予承认。损失细节与质证意见相同。被告曲百威与保险公司有质证意见。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曲百威出示了手机上的驾照原件和复印件。经审判质证,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无异议。

被告保险公司提交了一份保险条款和事故现场监控录像,确认车辆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根据保险条款,商业保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被告曲百威质证意见为:事故发生时,由于曲百威倒车曲百威不知道交通事故,租赁公司电话通知曲百威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第二天曲百威到交警协调调查,中午向保险公司报告,曲百威真的不知道交通事故,看监控,曲百威不同意保险公司提出的商业保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质证意见为:以交警队事故确认为准。

被告保险公司在一审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重新评估原告的车辆损失。临沂易安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受一审法院委托,于2022年5月6日发布评估报告,车辆损坏6100元。经质证后,原告的质证意见为:评估价格过低,不足以支付维护费用,请依法酌情确定。被告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对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损坏部件的评估价格过高,原告应提交车辆维修发票和维修细节,确认实际损失。

二、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确认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如下:1。本案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责任认定:被告曲百威于2022年11月7日18时30分左右驾驶鲁A0Q9U9在费县蓝港路段倒车时,与原告一起驾驶的小型汽车Q57909小型越野巴士相撞,造成部分车辆损坏。事故经费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曲百威倒车不能保证事故的全部安全,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二、二。原告驾驶的车辆属于原告。被告曲百威驾驶的车辆为租赁公司,曲百威为租赁使用,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20万元不免赔。三、原告主张的损失:车辆损失7200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委托进行了评估,被告保险公司有异议,并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重新评估,对重新评估的车辆损失6100元,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虽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故予以认定。评估费300元,一审法院根据重新评估的车损金额与原告委托评估的车损金额的比例,认定为254元。综上,原告的损失应为:车辆损失6100元、评估费254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曲百威驾驶机动车和原告驾驶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已被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曲百威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和被告都没有异议,一审法院认为没有错,应该接受。

被告曲百威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20万元,不计免赔额。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一审法院认定的原告的车辆损失,然后在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曲百威作为侵权人,应当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原告的评估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被告租赁公司作为车辆出租人,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被保险车辆离开事故现场,构成事故逃逸,保险公司不得在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条款的目的是防止司机故意离开现场,增加保险公司的保风险增加,如果不是故意的前提,司机不知道,行为不难,责任严格,不仅违反了侵权过错责任的基本原则,而且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增加了被保险人的责任,使其失去了依法享有的保险权益。从上面看,司机离开现场时,应在主观故意的前提下进行限制解释。虽然被告曲百威在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现场,但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故意离开现场,费县交警大队在事故识别中,由于曲百威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现场,没有确定曲百威对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已向被保险人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和通知义务。因此,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辩称意见,不予接受。一审法院判决:1。被告国家财产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在交强车辆损失200元。3、被告曲百威赔偿原告高松的损失:评估费为254元。4、驳回原告高松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义务仅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如向一审法院开户(户名:费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临商银行费县支行号:31×××89账号:80×××92)汇款时,应当注明案件编号,并自履行之日起三日内将汇款收据交付给审判人员。未按照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曲百威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的规定,法院只审查保险公司上诉请求的范围,无争议问题不予审查。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免责。上诉人声称不承担商业保险赔偿责任的依据是《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2)项。根据豁免条款,驾驶员离开现场的前提是未依法采取措施。为确保事故真相及时确定保险责任,车辆驾驶员原则上不得离开现场,并有义务依法采取措施。当驾驶员知道事故发生,但没有采取措施离开现场,没有合理和必要的理由时,保险人当然可以相应地免除保险责任。当驾驶员不知道事故发生时,显然没有采取措施的客观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条款适用于免除保险责任,则存在偏见。在这种情况下,司机曲百威声明他没有意识到事故的发生,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识别书也没有故意离开现场,可以看出没有采取措施的前提条件,事故发生后曲百威积极配合交警部门调查,主观上没有恶意逃避责任的证据,上诉人不能充分证明曲百威知道事故的发生,因此,上诉人声称曲百威没有积极配合交警部门不支持。

综上所述,国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央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当驳回;一审判决事实明确,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护。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央分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和实践分析

1.在这种情况下,作者大胆推测,事实上,被上诉人应该感到碰撞,但可能投机性地认为没有监控,现场没有人,驾驶车辆离开,车辆仍然是一家租赁公司。最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交警部门没有认定逃逸,主要是没有明显证据证明现场故意,第二天主动配合交警部门,交警部门没有认定为逃逸,所以保险公司不免除责任。

2.但是,如果交通事故逃逸是故意行为,需要承担责任,保险公司有权在赔偿后向投保人追偿。

3.免责条款的目的是防止驾驶员故意离开现场,增加责任,增加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如果不是故意的,驾驶员不知道,行为也不难,而是要求责任,这不仅违反了侵权过错责任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增加了被保险人的责任,使其失去了依法享有的保险权益。从上面说,当司机离开现场时,他应该做出限制性的解释,并在主观故意的前提下。虽然被告曲百威在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现场,但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故意离开现场,费县交警大队在事故识别中没有认定曲百威对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为曲百威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现场。被告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向被保险人提示和告知免责条款的义务。

4.驾驶员离开现场免赔额的前提是未依法采取措施。为确保事故真相及时确定保险责任,车辆驾驶员原则上不得离开现场,并有义务依法采取措施。当驾驶员知道事故发生,但没有采取措施离开现场,没有合理和必要的理由时,保险人当然可以免除保险责任。当驾驶员不知道事故发生时,显然没有采取措施的客观基础时,如果本条款适用于免除保险责任,则存在偏见。在这种情况下,司机曲百威陈述他没有注意到事故的发生,交警部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识别也没有识别他故意离开现场,可以看出他没有采取措施的前提,事故发生后曲百威积极配合交警部门调查,主观上没有恶意逃避责任。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曲百威知道事故发生并离开现场,因此上诉人声称免责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5.(1)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自然磨损、腐蚀、故障、轮胎爆裂、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车辆货物撞击损失;两轮和轻型摩托车停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未经维修继续使用,造成损失扩大。

6.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拥有或管理的财产;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车辆上的所有人员和财产;车辆货物坠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

7.保险人不负责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方的经济赔偿责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没收;竞争、测试、
进厂修理;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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