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最新全文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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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订的决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终止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兼职就业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私营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履行、变更、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照本法订立、履行、变更、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信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确保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计划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决定实施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过程中,工会或职工有权通过协商向用人单位提出修改和改进。
用人单位应当公布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或者通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帮助和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人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单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有权直接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留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以其他名义提供担保或者收取财产。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人前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人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聘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终止合同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在固定期限内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或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新劳动合同样本
(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重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未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最新劳动合同样本
(一)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姓名、地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保护;
(九)法律、法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除前款规定的必要条款外,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明确,引起争议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同一岗位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80%,也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除外。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劳动者在服务期间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于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同意在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每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区、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其他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的用人单位,或者自行开业、生产、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的,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最新劳动合同样本
(一)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义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和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确认无效,劳动者已支付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金额,参照本单位同一或者类似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非法指挥、强制冒险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权对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劳动条件提出批评、举报和指控。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者,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无效的;
(六)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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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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