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殴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2009年9月5日,郑在门口停放摩托车时与邻居黄发生争吵,并引发了争吵。双方家属听到后都赶到现场参加打架。在相互斗争中,黄用棍子打伤了郑。黄及其家人和郑的家人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
2010年9月6日,区公安局对郑的伤害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打架处罚决定样本
郑受伤程度为轻伤。郑拒绝接受评估意见,并申请重新评估。2010年11月5日,市公安局重新评估了郑的损害,评估意见仍为轻伤。因此,区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拘留黄15天,罚款500元。郑仍不接受区、市公安机关的评估意见,并向有关机关提出投诉。
20112003年3月11日,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郑的损害程度进行鉴定,并对检验技术进行鉴定〔2011〕02《法医活体损伤检查鉴定书》
郑某头部、面部等多处损伤符合钝性致伤物的作用,属于轻伤。2011年6月13日,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检查监督〔2011〕01通知立案,通知区公安局立案调查。区公安局根据该通知立案并移送起诉。本案审理期间,郑到省公安部门进行信访,要求审查。省公安部门调查局由大案件部门和技术中心组成的工作组于2013年1月7日审查了黄的故意伤害案件。省公安部门调查局于2013年1月11日发布了公共(刑事)〔2013〕51《关于郑某信访案复核的复函》,复核意见:打架处罚决定样本
同意市公安局信访复查事项答复意见。也就是说,同意市公安局认定郑的伤为轻伤。
法院认为,区检察院在立案监督过程中委托的检验技术鉴定〔2011〕02号《法医活体损伤检验鉴定书》,鉴定结果为轻伤,但该鉴定意见是立案监督机关所作,并非侦查机关通过侦察行为收集所得,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发出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中不得进行调查的规定,轻伤鉴定意见不得作为指控黄故意伤害罪的定案证据。公诉机关不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被告黄的伤害行为导致郑的伤害达到轻伤程度,因此公诉机关指控黄故意伤害证据不足,指控黄故意伤害罪不成立,宣告黄无罪。
这就是所谓的大学毕业证,中形于外。所以君子必须谨慎其独也。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境罪】
组织他人偷越境(边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边境集团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
(三)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式抵制检查;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7)还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找到33346939个原创打架处罚决定书样本设计图片,包括打架处罚决定书样本图片,素材,海报,证书背景,源文件下,包含PSD、PNG、JPG、AI、CDR等格式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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