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及分析
海关走私、海事、涉外贸易、报关检查
国际贸易法中的提单,是指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运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下文介绍一起有关提单的案例,警示托运人(出口商),货物被提的侵权行为发生后,要寻找正确的途径,提起诉讼,才能追讨损害赔偿。
【案例介绍】
19952月20日,鞍钢集团国际经贸公司(以下简称鞍钢公司)与香港千金一公司(以下简称千金一)签订销售合同。鞍钢公司每吨供应5000吨千金一热轧卷板295美元。FOB价格,信用证结算。在莫帕提航运公司(以下简称莫帕提公司)期租期间,富春航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公司)所属的盛阳轮,按照莫帕提公司与千金一航班租赁合同的要求l9952008年7月8日,上述合同项下的货物被载入大连港。1995年7月9日,货物装载。承运人莫帕提公司的代理大连外代发布了一式三份提单,交给鞍钢公司。提单注明:外贸提单样本
托运人为鞍钢公司,收货人根据雅加达银行指示,装货港为大连,卸货港为雅加达,货物重量5155.521.520吨,878.40美元。
1995年7月8日,莫帕提公司在盛阳轮在大连港装货的同时,凭千金一出具的保函,向千金一出具提单。提单上的发行地点是大连。千金一出具的保函是:外贸提单样本
向盛扬船东/代理/承运人/船长。保函称:外贸提单样本
考虑到贵方在我方未出示第一套香港提单的情况下,发给我方或按照我方的指示给有权人等第二套提单……
71月21日,盛阳轮抵达雅加达港。货物卸货后,收货人向莫帕提公司出具了银行担保。根据莫帕提公司的指示,盛阳轮凭借银行担保和7月8日莫帕提公司发给千金一的提单副本,将这批货物交给收货人,7月8日的原提单随后收回。提单由银行转让,并由指示人认可。
鞍钢公司取得大连代表承运人莫帕提公司签发的清洁提单后,通过通知中国银行鞍山分行,将包括原提单、商业发票在内的全套文件转让给开证行结汇。商业发票表明鞍钢公司货物总价值为1520,878.40美元。上述文件于7月18日转入开证行。由于信用证不一致,开证行将退还全套文件。鞍钢公司于8月20日收到退货提单和发票。
鞍钢公司以富春公司告知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无订单交付而造成的损失,声称富春公司非法向货物买方(承租人)发布提单,剥夺鞍钢公司(托运人)对货物的所有权,根本违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应当承担无订单交付的法律责任;在本案中,船东的实际承运人富春公司直接参与向中间商(买方)发布原提单的实施;在租赁期限内,船东作为实际承运人,应当对向非托运人(买方)发布提单给托运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
一、二审法院均判鞍钢公司胜诉,富春公司不服再诉最高人民法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调查取证,上述事实有多项证据,包括:莫帕提公司于1995年7月8日签发的千金一提单原件,l9952007年7月9日,大连外代向鞍钢公司签发的提单原件。为获得清洁提单向大连外代出具的保函,千金一获得1995年7月8日提单出具的保函、收货人提货保函、大连外代收货单等。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鞍钢公司起诉的提单是由大连外国代理人签发的盛阳轮租赁代理人莫帕提公司,提单也是莫帕提公司的提单,明确表示承运人是莫帕提公司。因此,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富春公司作为承运船舶盛阳船舶的船东,与承运人莫帕提公司签订了有期租赁合同,并实际履行了运输。它应该是这次航行海上货物运输的实际承运人。鞍钢公司以此提单起诉富春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其诉讼权存在。但在本案涉及的货物运输中,除上述提单外,承运人莫帕提公司还向航空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天航根据现有证据,装卸港的代理人由承运人莫帕提公司委托,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船舶应服从租赁人的指挥。因此,鞍钢公司声称,富春公司没有足够的依据参与无订单交付。因此,原审认定船东富春公司对本案无订单交付负责,缺乏事实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鞍钢公司以富春公司实际接受千金一申请签发提单的保函,并在香港起诉千金一为由,主张富春公司参与了向千金一签发提单的行为。根据不足,法院不支持这一主张。本案是鞍钢公司起诉富春公司海上货物运输无订单交付纠纷,而不是提单交付纠纷。鞍钢公司主张其损失与两套提单的发行有关,超出了本案的审理范围。此外,千金一的保函是向盛扬船东/代理/承运人/船长保函。从莫帕提公司实际发布提单的行为来看,莫帕提公司接受了保函,而不是富春公司。至于鞍钢公司向法院起诉后在香港起诉千金一的行为,富春公司参与了发布提单的行为。
200120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6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2)、(3)项、第184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鞍钢公司驳回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鞍钢公司承担。
案例分析
本案的重点是:一货两提单导致托运人钱货两空;托运人因选错诉讼对象和诉讼原因不当而失败。
一、诉讼事由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鞍钢公司起诉富春公司海上货物运输无订单交付纠纷,而不是提单交付纠纷。因为,虽然富春公司的盛阳船长按照莫帕提公司的指示,以银行担保和莫帕提公司发给千金一的提单副本将货物交给了提货人,但莫帕提公司发给千金一的提单原件后来被收回。富春公司实际上有原始提单,但不是莫帕提公司的代理人大连外代发给鞍钢公司的原始提单。也就是说,富春公司有过错,但这并不是鞍钢公司钱货空缺的根本原因。鞍钢公司不应起诉富春公司海上货物运输无订单交付,而是租船人莫帕提公司及其代理人大连外代发布两套提单(一女两婚),即发布提单纠纷。因此,本案应另行起诉。
一般来说,期租船人莫帕提公司的代理人可以在大连代理人或莫帕提公司发布提单,和代理人不能同时在同一批货物上签发两套提单,以免造成一货两提单的结果。但是,莫帕提公司的代理人大连代理人和莫帕提公司签发的提单应交给托运人,即鞍钢公司,而不是根据保函交给收货人。因此,托运人不应起诉无订单交付纠纷,而应起诉并发布提单纠纷。
二、选错诉讼对象
在本案中,鞍钢公司有两名责任人可以作为起诉对象:
1、可以直接起诉千金一,因为文件不一致不能免除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可以根据销售合同向千金一追索货款。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按照合同、《公约》或通则的规定支付货款是买方的基本义务。在本案中,鞍钢千金一两家公司同意以信用证的形式支付,而鞍钢公司因提交的文件与信用证的规定不一致而被银行拒绝支付。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文件不一致,买方在合同项下的支付义务并不自然地终止。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买方仍应履行付款义务的,买方应以其他方式支付应付的款项。在本案中,根据合同规定,黄金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已收到货物,黄金没有鞍钢公司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一致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虽然银行拒绝支付款项,但黄金作为买方的支付义务并没有被免除,他可以以其他方式支付款项。除非黄金在检查后证明货物质量与合同不一致,否则黄金方有权向鞍钢公司提出异议并拒绝支付款项。事实上,黄金已经提取了货物并拒绝付款,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应当予以赔偿。
2、莫帕提公司也可以起诉,但不是无单发货,而是凭正本提单主张货物所有权,
法院认定鞍钢公司对富春公司的诉权存在是因为富春公司作为承运船舶盛阳船舶的船东,与承运人莫帕提公司签订了有期租赁合同,实际履行了运输,应该是本次航行海上货物运输的实际承运人。但鞍钢公司没有盛阳轮签发的原提单,而是莫帕提公司代理大连外代签发的提单。富春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取决于与承运人莫帕提公司的期租船合同,这是另一种法律关系。鞍钢公司应向大连代理人提出货物所有权。根据《海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提单是指承运人收到或者装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的文件。提单中规定的货物应当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给记名人,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货物已按照提单所列内容收到。提单也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提单代表提单上记载的货物,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船长、船舶公司或其代理人也必须按照提单中包含的内容交付给提单的善意持有人。因此,该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因此,莫帕提公司有义务将货物退还给鞍钢公司,或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民事纠纷,遵循审理诉讼、忽视诉讼的原则。本案警告托运人(出口商),即使托运人持有原提单,在主张和维护其权利的过程中,如果诉讼对象或原因不当,其合法权益也可能得不到保护。只有找到正确的方法,提起诉讼,我们才能收回损害赔偿。找到36104178张外贸提单样本设计图片,包括外贸提单样本图片、材料、海报、证书背景、源文件PSD、PNG、JPG、AI、CDR等格式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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