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随便给员工开这三种证明!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员工经常要求出具各种虚证件明。HR有时候抹不开脸,员工真的有实际困难;出于好意,举手之劳帮助员工,于是就开了。
有些员工甚至绕过HR直接找老板;老板不明就理,大笔一挥就签字;HR只能按照老板的意思去做,不想开就得开。
谁知道呢,发放虚证件的行为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就业风险。姐姐每天总结,至少以下三种证明,企业不能随意向员工开放。
01虚假收入证明
【案例推荐】王某是北京一家文化交流公司的工作人员,准备在公司附近为家人购置一套房屋。2008年2月,经过多方考察,王某选定了一套户型、朝向都很满意的小户型房屋。之后,王某按开发商的要求,交纳了首付款,但在办理住房贷款时,出现了问题。以王某所贷款的金额计算,王某每月应还按揭款6000元;按照贷款银行的规定,王某月工资不能低于12000元。
王的月薪是9500元。扣除各种税费后,实际工资只有8000元左右;为了顺利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王找到了公司总经理李;他要求公司出具月薪1.3万元的收入证明。老板很了解王,答应了他的要求;指示公司财务部按照王所需的工资标准出具收入证明。2010年2月,王受到客户投诉。为避免客户资源流失,公司在客户压力下终止与王的劳动合同。
对此,王随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请求之一是要求公司按照1.3万元/月的标准补发就业期间的工资;提供的证据是公司为帮助他抵押贷款而出具的收入证明。
乍一看,公司真的很委屈,都是好心做坏事。但从法律上讲,向员工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是违法的;虽然出于好意,但使用的是非法的方法和手段。1)虚假收入证明,侵犯用人单位自身权益的收入证明,是劳动者就业期间收入的确认,用人单位在收入证明上加盖公章,表明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对证明记录内容的认可,不仅对第三方具有法律效力,对用人单位本身也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工人和雇主知道虚假收入证明;但证明本身并不能反映这是一个虚假的事实。因此,一旦工人和雇主发生争议——
用人单位没有相反有效的证据证明,单位给员工无房证明样本
收入证明是基于重大误解或胁迫的虚证件明。收入证明可能成为确定工人工资标准的重要证据,侵犯用人单位的权益。2)虚假收入证明可能侵犯第三方合法利益的直接后果是:单位向员工出具无房证明样本
银行做出错误的贷款决定,增加了银行收回贷款的风险。
如果银行批准并发放超过正常标准的抵押贷款,并超过正常标准的抵押贷款,并遭受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提供相应的法律责任。贷款合同是由员工和银行签订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银行只能追究债务人(员工)的违约责任;但用人单位出具的虚假收入证明侵犯了银行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作出虚假收入证明时,具有主观意图;与员工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
022013年10月,苏加入北京A公司担任工程技术部总工程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购买社会保障。
20152008年5月28日,由于苏的女儿前往美国,根据美国大使馆的要求,苏需要出具在职证明。A公司没有出具在职证明,苏找到了B公司;B公司出具了苏XX先生在职证明。其中注明:单位给员工出无房证明样本。
“兹证明苏XX自2013年10月以来,先生一直在我公司工作两年;工程技术部总工程师,月收入2.5万元。XX先生的女儿将于……赴美国旅游……我们公司保证他的女儿在美国旅行时会遵守当时的法律法规……。2022年5月31日,苏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未全额发放工资等原因,向B公司发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随后,苏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B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和加班费,共计200万元。
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苏与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支持苏的部分赔偿请求。B公司拒绝接受,将苏和A公司起诉法院。法院裁定B公司与苏没有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苏的赔偿请求。案例号:北京通州法院(2022)民初31570号分析
因为企业向员工颁发了在职证书,员工被起诉索赔200万元。这听起来不可思议,但真的发生了,真的让人们感到惊讶、惊讶和叹息!首先,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报酬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主体一方的劳动者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另一方的用人单位必须是中国的企业、个人经济组织、私营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很大差异,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前者是双方之间的从属性,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管理关系,由劳动法调整;
后者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普通民事法律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可以是单位、组织、个体经营者或者自然人;双方无从属关系,劳动关系由民法调整。二是实践中建立劳动关系的三要素原则,根据《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号。12)第一条指出: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有下列情形的,建立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资格;(2)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报酬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单凭B公司颁发的在职证书不足以证明其与B公司的劳动关系;这个证书是孤证,苏需要提供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如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社保缴费凭证、考勤记录、其他员工证言等。
虽然法院最终判决B公司与苏没有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苏主张的巨额赔偿;但这个案子给了大多数人HR提醒,虚开在职证明不可取,就业风险意识必须有!
03虚假离职证明
【案例推荐】2004年6月,江某进入奉化某织染公司工作,并于2014年9月30日提交辞职申请。
由于个人主动辞职不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条件;同年10月中旬,公司为帮助其领取失业救济金;以公司停产为由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证明它不愿意失业,并在证明中注明已经支付了经济补偿。2015年6月,江以公司实际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现实中,正常辞职的员工经常要求企业出具非自愿辞职证明,到社保部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无论如何,失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的,而不是企业的钱。这不是很好吗?在这一思想的控制下,企业经常颁发非自愿辞职证书;员工也成功地获得了失业保险待遇。
事实上,企业和员工的行为是非法的。辞职的原因是员工能否领取失业救济金的重要因素。根据规定,申请失业保险的条件包括:
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请发放办法》规定了哪些情况不是因为我的意愿而中断就业。主要包括:
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雇、解雇、解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辞职。因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请失业保险。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登记是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考虑到失业保险的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必须有求职要求。这不仅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也是失业人员的义务。换句话说,只有当我愿意中断就业时,我才有机会领取失业救济金。如果企业没有员工被迫离职,他们只是想帮助员工编造离职原因,骗取国家失业保险;
不仅违反国家社会保障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还可能向公司索取经济补偿。
大状律师建议对于那些有正当理由开具证明的员工,用人单位也是需要认真对待,并且积极配合。但是,在颁发证书时,应遵循几个原则:1)确保内容符合客观真实性,不作弊;2)尽量说明证书的真实用途;3)做好登记工作,并对每个公章颁发的证书进行登记和备案。颁发证书是企业日常工作中非常普通的工作。虽然很普通,但并不简单。为了避免因善意而做坏事,我们建议颁发的各种证书应以客观事实为准。
只有实际证明才能真正保护个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诚信体系,不会使公司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找到43302432个原创单位的样品设计图片,包括样品图片、材料、海报、证书背景、源文件,包括PSD、PNG、JPG、AI、CDR等格式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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