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的送达条款(附模板)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两高法律信息
作为合同双方通知义务的一个方面,以及合同纠纷后诉讼程序的参考,约定的送达条款已成为现代商业合同的必要条款。
然而,现行商业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条款种类繁多。他们都能达到起草条款的初衷吗?如何起草约定的交付条款,避免争议,节省各方的诉讼时间和成本?什么样的约定交付条款才能真正得到法院的认可,避免公告交付的延迟?本文将通过分析回答上述问题。
为什么合同要约定送达条款?
1.法人注册地址和自然人户籍所在地不能有效送达
一般来说,当原告起诉时,可以通过公共渠道查询的被告地址,自然人是户籍所在地,法人是注册地,但上述地址可能无法有效交付,法院的特殊交付可能会被退回/拒绝。
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原告和被告的基本诉讼权利。就被告而言,他必须了解诉讼,所以在EMS当上述地址被退回时,法院仍必须以其他方式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除邮寄送达外,其他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
2.被告拒绝应诉、逃避送达的情况下,其送达地址不能在诉中有效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交付工作的若干意见》基本确立了当事人在当前民事诉讼中交付确认制度的基础,签署交付地址确认书是该制度的基石。但是,当被告逃避交付并拒绝回应诉讼时,法院不能让被告在诉讼中签署交付地址确认书,因此有必要耗尽所有可能的交付方式,让被告知道正在进行的诉讼。
3.当各种其他方式无法交付时,公告交付延迟了审理周期,必须满足前提条件
在民事诉讼中,当被告未能通过各种送达方式送达时,必须通过公告送达。公告期一般为60天。由于案件复杂,一个案件的审理可能需要多份法律文件来多次公告被告。
这种间而言,这种交付方式延迟了法院审理案件的审理限制,导致效率低下;就实际效果而言,首先,相关信息可能无法通过公告交付有效传达给被告;第二,由于公告交付的前提条件不能满足程序问题,可能会被二审发回/改判,导致裁判的不稳定性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综上所述,有必要在合同中设置约定的送达条款。最大的意义是双方提前确认所涉及的送达地址。一旦合同发生争议或仲裁,法院将法律文件发送到地址,无论发生什么情况,该送达对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
二、约定送达条款的法律性
1.诉前送达地址确认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复杂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合同样本
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件的确认地址。本条确认并规范了诉讼文件送达地址约定的有效性。
进一步明确合同约定的交付条款的法律性质,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批典型互联网案件《重庆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陈庄群小额贷款合同纠纷案》。
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样本
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可以使用电子交付方式和电子交付地址、适用程序范围、地址变更方式、过错导致文件未交付的法律后果,内容明确、具体,双方可以预见交付条款后的法律后果,本协议具有交付地址确认的实质要求,相当于交付地址确认的效力。
虽然诉前约定的送达条款与法院在诉讼中指导的填写和统一的印刷格式不一致,但只要符合实质性要求,就能在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有效解决送达问题,是一种更方便、更高效的送达。
因此,本案确认,当事人在诉前有关合同中对电子送达方式、电子送达地址和法律后果作出明确具体约定的,具有相当于《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
2.约定的送达条款必须符合送达地址确认的实质性要求
虽然本案明确规定送货条款具有相当于送货地址确认书的法律效力,但也必须符合实质性要求。综上所述,主要有两个方面:合同样本
第一,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明确的送达地址、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送达地址确认的程序适用范围、变更方式、因过错导致文书未送达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二,为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明确提供虚假地址或者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使双方能够预见诉讼后的法律后果。
三、约定送达条款写注意事项
在法律实践中,在撰写约定的送达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该条款应规定送达地址的具体信息。应包括邮政代码、详细地址和接收人的联系电话号码。同意电子交付的,应当提供传真号码、电子邮件、手机号码、微信号等即时通讯账号。
2.明确约定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3.条款应当提示相关法律后果。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4.条款应当规定当事人需要变更交付地址时的通知程序。一般情况下,交付地址应通过合同确认的通知方式变更,否则交付地址变更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当事人在诉讼后通过签署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与合同不一致的送达地址,则以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送达地址为准。
5.本条款必须以明确、引人注目的方式进行特别提示(条款字体粗体加重)。本条款必须由当事人书面填写相关信息并确认。如果是一方事先定制的约定送达格式条款,则没有对另一方的特别提示。因格式条款排除另一方主要诉讼权利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约定送达条款,则不具有视为送达的法律效力。
6.特别注意电子交付。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文件原则上不适用于电子交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件,但判决、裁定、调解除外。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法院可以通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获得同意后,电子送达判决文件。当事人需要纸质判决文件的,由互联网法院提供。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电子服务的方式、范围和条件。本条规定,经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送达平台将诉讼文件和证据材料送达受送达人的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户、诉讼平台专用账户等电子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
(一)受送达人明确同意的;
(二)受送达人在诉讼前约定或者承诺适用电子服务的;
(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诉状、上诉状、申请书、答辩书中主动提供电子地址的;
(4)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知、参与诉讼等方式接受已完成的电子送达,并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
上述意见突破了法律规定,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判决等法律文件也可以通过电子交付交付。
在电子交付情况下,由于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交付地址不准确,交付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当事人或其指定的接收人和法院,或当事人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字,视为交付时间应与传统交付方式不同。
7.应明确规定送达条款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送达条款应与仲裁/管辖条款一致,独立,不得因整个合同无效而无效。
四、约定送达条款(范本)
1.1本合同项下任何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书面发送至本合同下列约定的送达地址。
一方变更送达地址信息/电子送达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确认交付地址如下:
甲方(□同意□不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方式如下:
手机短信:×××××××××/传真:×××-××××××/即时通讯账号(微信号):×××××××××/电子邮件:×××@×××.com。
【合同每款当事人均参照上述方式列明,每个当事人单列一款】
1.2本合同第1.1本条约定的送达地址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解决争议时的工作联系、法律文件和法律文件。各方确认上述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适用于诉讼/仲裁的各个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特殊程序和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的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件,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的第一次送达为准。
合同各方保证提供的送达地址/电子送达信息准确有效。如果提供的地址/电子送达信息不准确,或变更后的地址/电子送达信息未及时通知,法律文件不能及时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电子送达信息进行送达送达。因当事人提供的地址/电子送达信息不准确,或者变更后的送达地址/电子送达信息未及时通知,导致法律文件未被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件留在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时,送达信息到达特定系统。
1.3合同送达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整个合同或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影响。找到36814291份原合同样本设计图片,包括合同样本图片、材料、海报、证书背景、源文件PSD、PNG、JPG、AI、CDR等格式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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