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操作手册、文件格式(供参考)认罪从宽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认罪从宽制度操作规范手册(试行)
为确保刑事案件认罪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联合签署了《刑事案件认罪从宽制度试点实施细则》文件,结合我院刑事案件认罪从宽制度的司法实践,制定了操作规范。
第一部分: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
一、案件受案环节
(1)收到法院案件管理中心法院案件管理中心提交的案件后,检察官应当在当天交出案件。
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件格式样本
公诉科内勤
(二)【办案范围审查】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在一天内审查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的办案范围和强制措施类型: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件格式样本
1.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管辖,决定移送其他检察院管辖或者报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
2.犯罪嫌疑人犯罪或者被害人被侵犯时属于未成年人的,报公诉部门负责人决定将案件移送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
3.涉案嫌疑人属于南沙新区、自由贸易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单位的员工,受害单位为南沙新区、自由贸易区企业,报公诉部门决定将案件移送自由贸易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
4.案件是否属于专业案件处理小组的受理范围,对于涉及多种犯罪的案件,根据主犯涉嫌主罪确定受理范围,不能确定的,报公诉部门负责人决定;
法院公诉部门实行专业案件处理小组分工,根据检察官人数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案件处理小组,各案件处理小组有独立的案件范围。
5.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负责人:案件检察官:
(三)检察官助理在两日内完成诉讼权利义务通知:
1.通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发出《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
2.按检察官要求办理换押手续或取保候审手续;
3.案件有受害人的,应当通知受害人诉讼权利。
上述工作应当在受理案件的第二天起三日内完成,并应当形成书面工作记录或者文件附卷。完成上述工作后,将档案交检察官处理。
负责人:检察官助理
二、案件审查环节
(一)【初步审查】检察官应当在五日内初步审查案件是否适用认罪宽大处理制度。
(二)【讯问】经初步审查符合适用认罪宽大处理制度的,检察官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征求个人意见。
对于犯罪嫌疑人同意适用认罪宽大处理制度案件的讯问,应当适当简化。根据三必问三不问的工作要求,在核实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后,只需核实刑讯逼供是否存在,侦查机关所述是否属实,是否承认控罪,无需详细讯问。
三必问,即是否承认控罪必问,侦查机关是否依法取证必问,是否有检举揭发必问;三不问,即已有详细户籍资料附卷的个人情况、已详细说明的犯罪经历、与定罪量刑无关的分支。
讯问可以通过面对面讯问、远程讯问等多种方式进行,但必须遵循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3)犯罪嫌疑人同意申请认罪宽大程序后,承担检察官指导检察官助理完成以下工作:
1.准备《认罪从宽处罚制度通知书》、《认罪从宽处罚制度适用法律帮助通知书》、《认罪从宽处罚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
2.在集中签署前,上述材料和档案至少提前一天提交本周轮值检察官助理。
轮值检察官的具体排班表可在公诉科内勤处查询。
(4)【不适用处理】经审查不适用认罪宽大处理制度,或者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明确提出不启动认罪具体程序的,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负责人:检察官、检察官助理
三、具结签字环节
(1)工作模式法院公诉部门将采取集中起诉、集中签署、集中处理的三集中案件处理模式,实施认罪宽大处理。
(2)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值班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值班律师应当到南沙区拘留中心集中起诉和签字。具体步骤如下:
1.看守所监管人员将犯罪嫌疑人分批带到认罪签署工作区。
2.值班检察官助理在值班律师见证的情况下,集中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再次征求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认罪和处罚于明确提出不启动认罪宽大程序的犯罪嫌疑人,拘留中心监督人员将其带离工作区。
3.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值班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出示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并交由犯罪嫌疑人自行阅读,并视犯罪嫌疑人的发问,由值班检察官对相关文书及证据内容及进行解释。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签署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
犯罪嫌疑人认罪但对量刑有意见的,值班检察官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者值班律师的量刑异议。值班检察官认为异议合理的,应当立即联系案件检察官,经同意可以当场变更量刑建议;异议不合理或者案件检察官不同意变更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解释量刑依据。犯罪嫌疑人在明确量刑依据后仍对量刑有意见的,应当终止宽大程序,拘留中心监督人员将其带离工作区。
4.相关具体材料经犯罪嫌疑人确认签字后,由值班律师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认罪内容。确认后,由值班律师签字确认。
5.检察官助理将签署的有效文件整理给案件承办人。
负责人:值班检察官、助理。
(3)犯罪嫌疑人非拘留的,罪嫌疑人非拘留的,值班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值班律师应当在法院认罪处罚区集中起诉和签字。具体步骤如下:
1.检察官助理指导值班律师到法院宽大工作区的值班律师工作室等候,并按照值班律师的要求做好标记等服务。
2.由检察官助理引导犯罪嫌疑人到本院“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区”内的“告权室”就座。
3.值班检察官助理在值班律师见证的情况下,集中告知犯罪嫌疑人,再次征求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认罪意见。检察官助理将明确提出不启动认罪宽大程序的犯罪嫌疑人带离工作区。
四、值班律师查阅卷宗
(1)在见证认罪和处罚的过程中,值班律师对见证案件的犯罪认定和证据内容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检察官审查档案材料,检察官应允许,并联系检察官助理指导值班律师到律师工作室查阅电子档案。
(2)【值班律师异议权】值班律师在查阅电子档案并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后,认为案件不符合认罪宽大处理制度的启动条件,或者认罪宽大处理制度的犯罪事实、认罪或量刑建议与案件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可以提出不同意案件适用宽大处理制度的意见,拒绝在结论文件中签字。
五、起诉前撤回具结
犯罪嫌疑人在签署具结书后,在起诉前提出撤回认罪处罚文件的,检察官应当许可撤回文件,并按照一般刑事诉讼程序办理案件。
犯罪嫌疑人悔改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取消自愿认罪处罚的宽大优惠范围,并根据法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重新核实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审判阶段重新认罪的,可以出具动态量刑建议书。
动态量刑建议书是指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在审判阶段可能会改变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悔改表现和赔偿情节。为了督促犯罪嫌疑人积极认罪悔改,修复社会关系,建立不同量刑范围以上的量刑建议书。
负责人:案件承办检察官:
六、制作案件文件
对于适用认罪从宽制度的案件,检察官可以简化相应的文件:
(1)审查报告适用于法院认罪宽大案件审查报告的版本。证据列出部分不需要提取文件,只需要根据证据清单对附件证据进行总结描述;证据分析、法律适用分析和量刑建议分析部分只需要总结,不需要详细说明。但是,有必要在需要解释的问题中明确认罪和处罚的具体情况。
(2)起诉书和量刑建议适用于法院认罪宽大案件的起诉书版本。起诉书与量刑建议书合并,案件证据不再列在起诉书中,量刑建议在处理意见中明确说明。
七、案件审批
适用认罪宽大处理制度的案件,原则上由检察官独立处理,并在检察官职责范围内作出起诉决定或者提出不起诉意见。
起诉时未收到犯罪嫌疑人撤回具结申请的,检察官助理应当将犯罪嫌疑人签署的《认罪处罚制度通知书》、《认罪处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值班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卷移送一审法院。
九、支持公诉
(一)【速裁程序】对于适用速裁程度审理案件,检察官只需对指控罪和量刑发表综合意见。
(2)对于适用简单程序的案件,检察官只需在法庭调查阶段宣读证据名称,并在法庭辩论阶段就指控和量刑发表综合意见。
(3)【普通程序】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检察官只需在法庭调查阶段出示案件证据,简要宣读证明内容,并在法庭辩论阶段对指控和量刑发表综合意见。
(四)被告在开庭时提出撤回认罪认罚的,检察官应当根据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被告认罪,但对量刑建议有意见的,检察官应当充分听取被告撤回的理由,考虑是否接受被告对量刑的意见。
如果被告提出量刑建议依法有证据或证据发生变化,确有必要变更,检察官可以调整量刑职权范围,检察官可以在法庭上修改量刑建议,需要报领导审理,检察官应建议休庭,并向领导提交修改意见。
被告人依法提出量刑建议无证且无变更必要的,应当同意被告人撤回认罪认罚,并重新提出量刑建议。
2.【否认控罪】被告在法庭上翻供,否认控罪的,检察官应当在听取被告辩护后,建议法院休庭,并将案件变更为普通程序,并在查明有关事实后再次审理。
(5)【审判环节具结启动】审查起诉环节不同意认罪处罚或者撤回认罪处罚,但希望在审判环节启动认罪处罚的,检察官应当根据情况处理:
1.【首次提出结论】在审查起诉环节不同意认罪处罚,但在审判前提出愿意认罪处罚的,检察官一般同意,建议法院休庭。法院调查、法院辩论结束,被告人才提出认罪处罚的,检察官可以不同意启动认罪处罚程序。
决定启动认罪认罚具结程序,被告人有辩护人的,检察官在
休庭后应当及时制作相关认罪认罚材料并在法庭予以签署,签署具结后继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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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启动认罪认罚具结程序,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对于被羁押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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