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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者。所有合伙人都愿意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规,依法纳税,依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有权按照合伙协议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名称及主营业场所位置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合伙合同样本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合伙合同样本
第三章合伙目的、合伙经营范围和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合伙合同样本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
第九条合伙期限为
第四章合伙人姓名、住所
第十条合伙人分别为:
住所(地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
合伙人类别:
证件号码:
第五章合伙人的投资方式、金额和付款期限
第十一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金额和付款期限:
1、合伙人:
认缴出资万元,占合伙企业出资比例的%。
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前缴纳,认缴出资额应在前缴纳。
2、合伙人:
第六章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利润由合伙人按实收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损失由合伙人按实收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章执行合伙事务
第十四条所有合伙人决定委托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任命的代表执行。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第十五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入属于合伙企业,费用和损失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事务的执行。发生争议的,按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表决。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委托。
第十七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全体合伙人一半以上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场所的位置;
(三)合伙企业房地产的处罚;
(四)转让或者处置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员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合伙人不得自行经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除所有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八章入伙退伙
第二十一条新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合伙人一致同意(注:根据《合伙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的其他同意方式),依法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如实告知新合伙人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新合伙人享有与原合伙人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责任(注:新合伙人的其他权利和责任也可以按照《合伙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约定)。新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经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也可以转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合伙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承担有限的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合伙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有《合伙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出合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可以退出合伙企业,但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出合伙企业。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有《合伙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决定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中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自继承之日起取得合伙资格。
有《合伙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退还合伙人的继承人。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时,其他合伙人应当按照退出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与退出合伙企业结算,并退还退出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退出合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相应扣除应当赔偿的金额。退出合伙企业时未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后结算。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可以退还货币或实物。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退出合伙后,对退出合伙前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财产低于合伙债务的,退出合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规定分担损失。
第九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有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依照《合伙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解散清算合伙企业
第二十九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届满,合伙人决定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原因;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应当按照《合伙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在,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按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配,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债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第三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在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申请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同意(注:本条也可以根据《合伙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登记机关。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所有合伙人签字盖章:(注:合伙人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签字盖章)(签字/盖章见最后一页)找到8772376份原合伙合同样本设计图片,包括合伙合同样本图片、材料、海报、证书背景、源文件PSD、PNG、JPG、AI、CDR等格式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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